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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

发布者:鲁强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5日|分类:公司法 |328人看过

股东进行出资,财产由股东名下转至公司名下,即归属于公司所有,股东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抽逃。如果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已经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抽逃的股东承担补足出资、在抽逃范围内赔偿等等法律责任。

在审判实务中,公司的财务资料由股东掌握,对于外部债权人来说,证明股东抽逃出资在举证方面具有一定难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其中第4项中的“其他行为”需要在个案中结合具体情况和律师办案经验,综合收集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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