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清算,指的是在法院的主持下,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理公司债权债务,最终使之主体资格归于终止。公司的债权人是否有权对公司申请强制清算?如果可以,在满足何种情形,债权人有权对公司申请强制清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在以下情形出现时,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1)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者股东利益的。
而其中关于“逾期成立清算组”的认定,需结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清算义务人应当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否则即构成“逾期”。具体而言,解散事由包括: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