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黄卫健律师
2019年7月3日晚,河南永城,一23岁女子醉酒驾驶玛莎拉蒂汽车,在剐蹭八辆汽车之后高速撞上停在路口等红灯的宝马轿车,导致2死4伤的严重后果。
2018年7月30日18时,陈某穿拖鞋在杭州闹市区开车致5死7伤。在玛莎拉蒂醉驾案发生后不久,2019年7月15日,杭州市西湖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年
相信很多人都知道这两起在网络上引起广泛关注的驾车致人死亡的案件。杭州陈某一审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六年有期徒刑,河南永城女子将会面对怎么样的罪名与刑罚?
河南永城案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该司机采取了强制措施。何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在哪?
首先,看具体的法律规定:
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于驾车致人死亡的案件,大多会涉及到这两个罪名。两罪有何不同让我们具体来看:
第一:从主观来看,前者是过失犯罪,后者是故意犯罪。
所谓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所谓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交通肇事罪中,对于违反交通法规行为人是存在故意的,但是对于人的死亡、受伤,财产的损失是没有故意的,通俗地讲即行为人也并不希望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后果。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行为发生,在此类案件中放任的心态居多,属间接故意。
第二:从客观方面来讲,前者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后者表现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但与上述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例如私拉电网、驾车撞人、制、输坏血、病毒血等。
第三:从侵犯的客体来讲,前者侵犯的交通运输的安全,后者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006年的佛山黎景全案,2008年的成都孙伟铭案, 2010年北京陈家案,行为人均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后最高法院将孙伟铭案、黎景全案两起案件以指导案件的形式公布。同年的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规定:
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对公共安全造成的严重危害,警示、教育潜在违规驾驶人员,今后,对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一律按照本意见规定,并参照附发的典型案例,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随着科技的提高,汽车的普及,严重复杂的交通事故近年来频发。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绝不能仅仅从造成事故的严重程度来判断,区分行为人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是核心。应当从各个角度综合认定、审视行为人当时的心理状态,才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在此,也希望大家都能够做到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放各自一条生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