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彭永涛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2日 10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20年3月份,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双方没有签署书面借款合同,原告凭银行转账记录及其他辅助证据向被告的住所地a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2月,在a法院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进行调解,2021年3月调解失败(未生成民初案件号)。2021年4月原告就该案件再次向自己的住所地b法院提起诉讼,b法院随即受理,并交纳诉讼费。
二、案情分析
本案被告向b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认为,民间借贷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辖a法院管辖,并且原告在a法院起诉在前,b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a法院审理。
三、律师点评
关于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应当结合诉讼请求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且确定管辖权应当以起诉时为标准。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主张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案应以民间借贷为由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结合本案来看,原告的诉求指向的是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各方当事人并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故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为b区。b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案中原告曾向被告住所地a法院提起诉讼,a法院组织诉前调解失败结束,但并未转立案。原告再重新向b法院起诉,b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登记立案并无不当。本案件最终裁定由b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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