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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孙某某通过某APP申请贷款,云南某公司与孙某某签署了《信托贷款合同》,云南某公司在2019年5月14日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全额向孙某某发放贷款人民币8 900.00元整,到期后被告未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后云南某公司将该笔债权转让给无锡某公司,无锡某公司又将该债权转让给湖州某企业。现湖州某公司起诉孙某某,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8 900.0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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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贷款人(甲方)云南某公司与借款人(乙方)孙某某于2019年5月14日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其中第九条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仍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即贷款人云南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在云南省A市B区。后涉案债权转让,现债权受让人为原告湖州某企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原告未能举证其符合上述规定中的但书情形。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综上,本案应由贷款人云南某公司住所地即A市B区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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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有关债权转让的诉讼通常涉及两个主要法律关系,一是债权受让人与原债权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关系,二是原基础合同关系,即债权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向原合同债务人主张权利时所依据的基础合同关系,具体到本案是孙某某与云南某公司的借款合同关系。债权转让后,湖州某企业取得的是原债权人的法律地位,虽然债权人发生了变化,但该争议仍为履行原《信托贷款合同》产生的争议,新债权人仍只能就原《信托贷款合同》向孙某某主张权利,《信托贷款合同》中有关管辖的条款仍然适用于新债权人湖州某企业和债务人孙某某,且湖州某企业也未举证例外情形,因此管辖法院应为A市B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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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供稿:周鹏 张儒佳
编辑:孔静
责编:黄旭东
审核:逄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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