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父亲王某与母亲赵某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王某甲,2020年10月9日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王某甲由母亲赵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到王某甲年满18周岁时止。因被告王某一直未支付抚养费,王某甲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原告可以向其索要不在一起共同生活期间的抚养费,但是被告与赵某离婚后,被告与原告以及赵某一直生活在一起,直到2023年8 月,赵某将原告接走,故原告索要2020年10月至2023年8月的抚养费于法无据。虽然在协议中写了每月2000元,但是数额太高,如果原告真的不愿意再跟随答辩人一起生活,答辩人愿意按照收入的四分之一支付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与赵某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王某甲,2020年10月9日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王某甲由母亲赵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到王某甲年满18周岁时止。被告王某每月实发工资3600余元,但是2019至2022年期间,被告同时从事工程承包,累计共收入近2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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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源法院经审理认为,是否共同抚养原告,不仅要审查是否与原告共同生活,还要审查是否为原告支付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等抚养费,被告未能提供支付证明,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原告法定代理人支付了抚养费,因此被告主张在2020年10月9日至2023年8月30日期间与赵某共同抚养原告,不应再支付抚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是否调整抚养费的金额,被告与赵某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系被告根据自己工资收入和其他收入自主决定的,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受欺诈、胁迫等情形,也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被告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支付义务。被告未能提交证明其存在收入明显减少或其他影响被告支付能力的证据,被告要求按工资收入的四分之一支付抚养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沂源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10月至2023年8月期间的抚养费70000元;二、被告自2023年9月开始每月30日前支付原告抚养费2000元,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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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抚养未成年子女,不仅仅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给子女提供生活保障,还要给子女提供教育保障、医疗保障等。在本案中,原告法定代理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在抚养子女的主要方面(生活和教育方面),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提供了充分的经济保障。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支付了抚养费,因此,被告仍需要支付原告2020年10月至2023年8月期间的抚养费。
抚养费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的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父母离婚时对于抚养费的约定一般是综合考虑财产分割情况、子女的生活需要、各自的收入状况等因素作出的安排。在没有特殊情况发生时,一般不予轻易变更。如果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约定的抚养费进行调整。而这种调整既可以根据子女的需求上升而上调,也可以是根据父母的履行能力的下降而下调。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所以抚养费不宜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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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供稿:江兆剑 王振静
编辑:孔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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