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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提存成立及提存对债务人效力是什么

作者:韦丁宁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34次举报
2023-06-05


一、民法典的提存成立及提存对债务人效力是什么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一条 【提存成立及提存对债务人效力】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二、提存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孽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2、标的物提存后,合同虽然终止,但债务人还负有后合同义务。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3、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此处规定的“5年”时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拍卖后的价值交由提存部门时,提存就成立。提存依法成立后,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而债务人需要通知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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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丁宁法学本科,广西维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从业期间,办理过特大涉黑涉恶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河池
  • 执业单位:广西维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1220********3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医疗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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