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樊兆伟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20日 2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盗窃黑色凤凰牌山地车一辆、蓝黑色永久牌山地车一辆、白色美利达牌山地车一辆。价格认证服务中心鉴定,涉案被盗三辆山地车总价值3011元。
同年7月21日,被告人自其居住处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 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 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 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委托樊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律师,进行辩护: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对指控被告人被告人犯盗窃罪罪名及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所盗物品没有出售盈利的目的,涉案金额较少,且全部积极退赃,没有给受害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自愿缴纳罚金,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
取他人财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能够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愿意接受处罚,对其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无其他前科劣迹,愿意积极缴纳罚金,涉案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对其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于法有据,应予采纳,辩护人
提出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另,经被告人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在居住地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对社会具有危险性一般,对所居住社区具有不良影响一般。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
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 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