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王辉律师团队,专注于房产纠纷案件,代理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及离婚房产纠纷案件,希望下面的案例能够帮到您。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24日,张x与王x签署《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xx×××,合同约定:张x以216万元的价格将其位于北京市xx区x室的房屋卖给王x。该合同约定,张x应当在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10日内,将户籍迁出房屋,如未迁出应当向王x支付房屋总价款10%的违约金。但直到今日张x未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故王x将张x诉至法院,要求张x赔偿王x违约金216000元;
张x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2015年12月1日双方就已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王x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早已超过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应支持其诉求。第二、赵x未将户籍迁出,不影响王x将其户籍迁入到房屋中,因此王x 未遭受损失。第三、现张x的户籍已迁出,王x现在主张高额违约金明显存在恶意。
法院判决结果
驳回王x全部诉讼请求。
二手房买卖王辉律师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x应当在案涉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完成原有全部户口迁出手续。且王x在购买房屋时亦知道案涉房屋中有户口存在,因此,在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之日起10日内,王x应当知道张x宇违约,诉讼时效期间应据此起算,王x于2019年9月2日要求张x迁出户口、于2019年10月17日发出律师函时,诉讼时效均已过,现王x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事由,故王x要求张x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示
二手房买卖王辉律师提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建议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后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消极维权将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不利后果。
王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