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王辉律师团队,专注于房产纠纷案件,代理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及离婚房产纠纷案件,希望下面的案例能够帮到您。
基本案情
王x与刘某于2020年3月25日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坐落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该房屋系刘x和张x的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刘x名下。2020年3月25日及26日,王x依约向刘x支付买房定金50万元,2020年4月6日完成网签,合同约定2020年4月23日王x与刘x和张x进行银行贷款面签,因张x没有到场,贷款面签失败。后经王x和xx公司多次催告,刘x和张x各种拖延,2020年5月21日起,刘x不再回复王x及xx公司电话微信。刘x、张x不办理抵押权注销且不配合办理贷款面签,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故王x向法院提起诉讼,1、判令解除王x与刘x于2020年3月25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2.判令刘x和张x连带返还王x房屋定金50万元;3.判令刘x和张x连带支付王x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3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4.判令刘x和张x因根本违约支付原告双倍返还定金的双倍部分50万元;5.判令刘x和张x支付王x因卖唯一公房买二手房可退税损失5万元;6.判令刘x和张x支付王x因买房支付的中介费8万元;
刘x辩称:同意王x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我也希望能够解除合同。同意王x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对于王x的其他诉讼请求我方不同意。
张x辩称:第一,我方不同意王x的诉讼请求,我方不是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王x无权向我方主张合同的权利义务。第二,刘x个人签署的合同导致的相应法律后果应由其个人承担,我方不知晓卖房的事实,也不清楚已收款项的去向,所以因此可能产生的债务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三,王x及xx公司没有实际落实我方的真实意思,未进行有效核实,存在过错,应该由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第四,王x诉讼请求第五、六七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王x无权主张。
xx公司述称:双方签署了买卖合同,最后因为刘x和张x这边不配合办理贷款和解抵押,导致交易无法完成。
法院判决结果
一、解除王x与刘x于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二、被告刘x、张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王x定金五十万元;
三、被告刘x、张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王x双倍返还定金的双倍部分五十万元;
四、驳回王x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二手房买卖王辉律师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王x与刘x于2020年3月25日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存量房自有交易资金划转协议》,约定王x购买刘x所有的×号房屋,上述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依据上述协议的约定,双方应于xx公司通知后七日内到指定地点办理贷款面签等贷款手续,出卖人配偶亦应到场办理,但根据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知,在各方确定面签时间后,张x并未到场,后王x及xx公司人员亦多次与刘x方协商面签事宜,刘某均未配合,刘x消极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双方未能按照《存量房自有交易资金划转协议》的约定办理面签手续,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现因刘x原因未能办理面签手续,故王x有权解除合同,对于王x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在《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王x支付购房定金50万元,现因刘x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王x有权要求刘某双倍返还定金。关于王x主张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王x主张可退税损失、律师费及中介费,没有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张x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刘x和张x认可×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刘x和张x作为共同生活的夫妻,张x称对刘x出售房屋不知情,显然不合常理,对于张x的相关主张,法院不予采信。上述债务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王x主张张x承担还款责任,具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王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