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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徐xx与李xx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徐X1、徐x2、徐x3、徐x4,共4名子女。徐x5系徐x2之子。李xx于2014年7月1日去世。1998年,徐xx与李xx承租的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房改,徐x4和徐x2共同出资34175元购买了涉案房屋,之后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证,登记在徐xx名下。家庭协议约定徐x4占有涉案房屋2/3产权份额,徐x2占有一个11平米卧室产权份额。李xx去世后,2015年5月15日,徐xx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将涉案房屋以出售的形式过户给徐x5。徐x4认为徐xx出售涉案房屋的行为未经其同意属于无权处分,徐x4未对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进行追认,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故徐x4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2015年5月15日被告徐xx和徐x5就涉案房屋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徐xx、徐x5辩称,家庭协议不存在,徐x4的出资属于亲属之间的帮扶赠与行为和借款行为。涉案买卖合同依法有效,徐xx、徐x5不存在告恶意串通损害原告权益的事实。
法院判决结果
被告徐xx与被告徐x5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解析
房屋王辉律师认为,涉案房屋为徐xx与李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购买该房屋时,徐x4虽有出资,但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徐xx名下,徐x4主张其对该房屋享有2/3产权的陈述意见,缺乏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根据现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法院确认涉案房屋应为徐xx与李xx的夫妻共同财产。李xx去世后,徐xx将涉案房屋赠与给徐x5时,虽征得了徐x1、徐x2、徐x3的同意并认可,但徐xx、徐x5未提交证据证明徐x4知晓并认可徐xx处分涉案房屋的行为,徐xx、徐x5在明知徐x4对涉案房屋享有继承权的情况下,通过赠与的方式完成房屋产权过户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根据法律固定徐xx、徐x5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王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