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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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人不配合银行面签,法院如何处理

作者:王辉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3日分类:案例分析浏览:512次举报
2021-06-23

焦x与刘x于2020年3月25日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xx号,该房屋系刘x和曲x的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刘x名下。2020年3月25日及26日,焦x用其儿媳李x账户依约向刘x支付买房定金50万元,2020年4月6日完成网签,合同约定2020年4月23日焦x与刘x和曲x进行银行贷款面签,因曲x没有到场,贷款面签失败。后经焦x和xx公司多次催告,刘x和曲x各种拖延,2020年5月21日起,刘x不再回复焦x及xx公司电话微信。因刘x和曲x不办理抵押权注销且不配合办理贷款面签,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故焦x将刘x和曲x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1、解除焦x与刘x于2020年3月25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2.判令刘x和曲x连带返还焦想、房屋定金50万元;

刘x辩称:同意焦x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我也希望能够解除合同。同意焦x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对于焦x的其他诉讼请求我方不同意。

   曲x辩称:第一,我方不同意焦x的诉讼请求,我方不是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焦x无权向我方主张合同的权利义务。第二,刘某个人签署的合同导致的相应法律后果应由其个人承担,我方不知晓卖房的事实,也不清楚已收款项的去向,所以因此可能产生的债务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三,焦x及xx公司没有实际落实我方的真实意思,未进行有效核实,存在过错,应该由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第四,焦x诉讼请求第五、六七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无权主张。

     xx公司述称:双方签署了买卖合同,最后因为二被告这边不配合办理贷款和解抵押,导致交易无法完成。

 

    法院判决结果

   一、解除焦x与刘x于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二、被告刘x、曲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焦x定金五十万元;

   三、被告刘x、曲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焦x双倍返还定金的双倍部分五十万元;

  四、驳回原告焦x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二手房买卖王辉律师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焦x与刘x于2020年3月25日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存量房自有交易资金划转协议》,约定焦x购买刘x所有的×号房屋,上述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依据上述协议的约定,双方应于xx公司通知后七日内到指定地点办理贷款面签等贷款手续,出卖人配偶亦应到场办理,但根据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知,在各方确定面签时间后,曲x并未到场,后焦x及xx公司人员亦多次与刘x方协商面签事宜,刘x均未配合,刘x消极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双方未能按照《存量房自有交易资金划转协议》的约定办理面签手续,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现因刘某原因未能办理面签手续,故焦x有权解除合同,对于焦x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在《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焦x支付购房定金50万元,现因刘x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原告有权要求刘x双倍返还定金。关于焦x主张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焦x主张可退税损失、律师费及中介费,没有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曲x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刘x和曲x认可×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二被告作为共同生活的夫妻,曲x称对刘x出售房屋不知情,显然不合常理,对于曲x的相关主张,法院不予采信。上述债务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焦x主张曲x承担还款责任,具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提示

二手房买卖王辉律师提示,根据法律规定双方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后,应根据合同约定如实律师,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王辉律师,北京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长期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离婚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1110120********64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