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该补充规定对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作出了新的认定标准,现就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解读如下:
一、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该司法解释同时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王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