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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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产房继承律师:老人订立遗嘱将没有房产证的军产房留给老伴,所立遗嘱有效么?

作者:王辉律师时间:2025年09月12日分类:案例分析浏览:338次举报
2025-09-12

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张x4所立遗嘱经xx公证处公证,该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张x4在遗嘱中处分的房产,虽该房屋在其立遗嘱时尚未取得所有权证书,但根据张x4签订的售房协议及房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可以认定涉案房屋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归张xx4所有,张x4可以对其享有的权利义务进行合法的处分,故张x4所立遗嘱内容合法。综上,张x4在xx公证处所立遗嘱形式、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故该遗嘱合法有效。张x4去世后应当按照上述遗嘱的内容进行继承。张x1以遗嘱所涉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书为由主张该遗嘱无效,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刘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继承人张x4名下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由刘x一人继承。

事实和理由:刘x与被继承人张x4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三名子女,即张x1、张x5、张x2,被继承人的父母均早于继承人去世。刘x与张x4婚姻存续期间,张x4与中国人民解放军xx单位签订《xx小区经济适用房售房协议书》,购买涉案房屋,该房屋为刘x与张x4的夫妻共同财产。200x年x月x日,张x4在xx公证处立有公证遗嘱,将其全部财产归刘x继承。为维护于某的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次诉讼。 

张x1辩称,不同意于某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系军产房,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证,根据相关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仅能处理其拥有产权的房子,故于某没有继承权,继承权不成立。

张x2、张x3共同辩称,同意刘x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

刘x与被继承人张x4于195x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三名子女,即张x1、张x5、张x2。张x4于200x年x月x日去世,张x5于202x年x月x日去世。

张x5与田x于198x年x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张x3,二人于199x年x月离婚。张x5与x于199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张,二人于199x年x月x日离婚。202x年x月x日,张出具《声明》,表示放弃继承,不参与继承案件诉讼。202x年x月x日,xx法院作出xxx号民事判决书,宣告张x3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询,双方均认可张x3现由张x2负责照看,同意指定张x2作为张x3的代理人。

200x年x月x日,张x4(乙方)与xx单位(甲方)签订《经济适用房价售房协议书》,约定乙方自愿购买甲方北京市xx区xx号住房,建筑面积133.41平方米,售房计价面积118.06平方米,房价417932元,公共维修基金8618元、住房补贴377604元,实交房款48946元。乙方付清全部购房款后,由甲方负责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同日,张x4缴纳购房款48946元。经询,现涉案房屋由张x1居住使用。

200x年x月x日,张x4立有《遗嘱》一份,内容:在我去世后,将属于我的全部财产(包括房屋和其他财产)全部由我的妻子刘x继承。200x年x月x日, xx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对上述《遗嘱》形成过程予以确认。xx公证处谈话笔录记载,公证员问:“有没有固定的房产?”张x4回复:“现有一处房产是为军队退休干部建的,已经由我购买,但现在还没有房产证,该房产即是现在身份证上地址的住房。”公证员问:“是否自愿将您的全部财产留给您的配偶刘x继承?”张x4回复:“自愿。”公证员问:“有没有人胁迫您做此遗嘱?”张x4回复:“没有,是我主动提出的。”

诉讼中,张x1认为张x4在订立遗嘱时只有权处分其已经拥有产权的房产,未取得产权的房产不应该在遗嘱内容中体现,申请复查公证书,并依法予以撤销或予以更正,202x年x月x日,xx公证处作出《公证复查决定书》,对其提出的撤销或予以更正的请求不予支持。

另查,xx单位出具《证明》,记载:“张x4已购买我单位负责管理的经济适用住房且已入住,该住房坐落于北京市xx区xx号,与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协议书中住房地址为同一地址。于200x年x月x日签订售房协议,该住房现可以继承,暂时限制上市交易,产权证正在办理之中。” 

法院判决结果】        

被继承人张x4与xx单位就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价售房协议书》中享有的权利义务由原告刘x继承。     

律师解析

军产房继承王辉律师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张x4所立遗嘱经xx公证处公证,该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张x4在遗嘱中处分的房产,虽该房屋在其立遗嘱时尚未取得所有权证书,但根据张x4签订的售房协议及房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可以认定涉案房屋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归张xx4所有,张x4可以对其享有的权利义务进行合法的处分,故张x4所立遗嘱内容合法。综上,张x4在xx公证处所立遗嘱形式、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故该遗嘱合法有效。张x4去世后应当按照上述遗嘱的内容进行继承。张x1以遗嘱所涉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书为由主张该遗嘱无效,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王辉律师,北京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长期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离婚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1110120********64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