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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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律师:子女用老人名义出资购房,老人去世后房屋是老人的遗产?

作者:王辉律师时间:2025年09月12日分类:案例分析浏览:240次举报
2025-09-12

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涉案房屋是经济适用房,登记在刘x2名下。刘x主张该房屋是其以刘x2的名义购买的房屋,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且刘x不具备在北京市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故法院对刘x的主张不予采信。不动产采取登记制。法院根据涉案房屋的登记情况,认定涉案房屋为刘x2的个人遗产。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双方对遗嘱的真实性产生争议。虽刘xx提交的自书遗嘱从形式上看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但该遗嘱落款时间为刘x2去世的前两天,且根据双方对该遗嘱出现过程的描述,法院难以还原刘x2制作该遗嘱的过程。刘xx作为该遗嘱的持有方,在刘x2去世前未告知刘x遗嘱的存在,导致刘x无法核实遗嘱的真实性,现关于遗嘱签名的真实性鉴定又因对比样本不足被终止,在刘xx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该遗嘱是刘x2本人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法院对该遗嘱的效力不予认定。综上,涉案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确认刘xx和刘x继承涉案房屋的份额。

 

【基本案情】

刘x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北京市x号房屋由刘xx继承所有;2、本案诉讼费用由刘x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刘x2于202x年x月x日过世,刘x2与案外人张x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7x年左右离婚,案外人张x于198x年左右过世,二人育有两个女儿,为刘x、刘xx。刘x2留有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一套,刘x2于202x年x月x日立下遗嘱,遗嘱载明北京市x号房屋由刘xx继承,与刘x无关。现刘xx欲依遗嘱履行,但刘x不予配合。

刘x辩称,不同意刘xx的诉讼请求。第一、北京市x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是刘x的个人财产,不属于被继承人刘x2的遗产。贾某为了方便母亲居住及感恩母亲的辛苦,201x年x月x日出资全款242500元购买了涉案房产,其中200000元是向刘xx借的房产抵押贷款,后续还款均由刘x支付,该事实有证据佐证,故案涉房屋是由刘x个人全部出资购买,实际为刘x所有,并非被继承人刘x2遗产。第二、刘xx提交的自书遗嘱无效。刘x2于202x年x月x日因病去世,现刘xx提交刘x2于202x年x月x日自书遗嘱一份,内容为刘x2去世后名下案涉房产由刘xx继承。因刘x2自入院后精神状态就不佳,一直由刘x全程照顾陪护,吃饭、如厕等自理能力都没有,且自书遗嘱书写时间为去世前两天,刘x2已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书遗嘱并非刘x2亲自书写,也不是刘x2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中处分的案涉房产为刘x所有,故该自书遗嘱无效。第三、刘x对被继承人刘x2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被继承人刘x2生前一直与刘x共同生活,包括生病就医到确诊直至去世,都是由刘x全程照料陪护,既出钱又出力。期间刘x为了更好的照顾母亲日常起居,将案涉房产出租,出租事项都是由刘x打理。刘xx自200x年左右起在xxx省xx市长期居住生活,没有尽到子女应尽的赡养义务,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法院审理查明

刘x2与张x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生育刘x、刘xx。刘x2与张x于197x年左右离婚,张x于198x年左右去世,刘x2于202x年x月x日去世。涉案房屋是经济适用房,于201x年购买,登记在刘x2名下,房产证号为:x京房权证x字第xxxx号。刘xx自200x年离开北京后至今在外地居住生活。刘x2和刘x一直生活在北京。

刘xx主张刘x2立下自书遗嘱,向法庭提交了该遗嘱,内容载明:“遗嘱:我是x室业主刘x2,我自愿在我死后将房产继承给次女刘xx,以此留言作为遗嘱。遗嘱人刘x2。201x.x.x”。刘x对遗嘱真实性不认可,认为遗嘱中刘x2的签字与遗嘱内容字迹不一致。关于立遗嘱的过程,刘xx表述202x年x月x日在病房中,刘x2与刘x发生争吵,刘x2从袜子里面拿出一张纸条(前述遗嘱)放在刘xx手中,刘xx不清楚该遗嘱的书写时间,也不了解刘x是否见过该遗嘱,其本人是在处理完刘x2后事后才告诉刘x遗嘱的存在。刘x则表示202x年x月x日在病房中,刘x2向其要纸,刘x则从病历本上撕下一个小纸条给刘x2,刘x2将纸条给了刘xx,但不是本案中刘xx提交的遗嘱。

庭审过程中,刘x要求对前述遗嘱中“刘x2”的字迹是否为刘x2本人字迹提出鉴定,经释明后,双方均向法庭提交了签字的对比样本。经质证后,法院向xx司法鉴定中心委托鉴定并提交了比对样本。202x年x月x日,x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补充鉴定材料通知书》,要求补充比对样本。后刘xx申请调取了刘x2银行转账的签字材料作为补充样本材料。202x年x月x日,x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终止鉴定告知书》,载明:“经审查,现因比对样本不足,致使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我鉴定中心决定终止此次鉴定工作”。

双方对案涉房屋的归属产生争议,刘x主张案涉房屋是借用刘x2的名义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刘x是涉案房屋的实际产权人,刘xx不予认可,主张案涉房屋是刘x2的个人财产。

 

法院判决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xx区xx院x号楼x层xx号房屋(x京房权证x字第xxxx)由刘xx、刘x分别继承50%的份额;

二、驳回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房产继承王辉律师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涉案房屋是经济适用房,登记在刘x2名下。刘x主张该房屋是其以刘x2的名义购买的房屋,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且刘x不具备在北京市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故法院对刘x的主张不予采信。不动产采取登记制。法院根据涉案房屋的登记情况,认定涉案房屋为刘x2的个人遗产。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双方对遗嘱的真实性产生争议。虽刘xx提交的自书遗嘱从形式上看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但该遗嘱落款时间为刘x2去世的前两天,且根据双方对该遗嘱出现过程的描述,法院难以还原刘x2制作该遗嘱的过程。刘xx作为该遗嘱的持有方,在刘x2去世前未告知刘x遗嘱的存在,导致刘x无法核实遗嘱的真实性,现关于遗嘱签名的真实性鉴定又因对比样本不足被终止,在刘xx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该遗嘱是刘x2本人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法院对该遗嘱的效力不予认定。综上,涉案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确认刘xx和刘x继承涉案房屋的份额。


 王辉律师,北京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长期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离婚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1110120********64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