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
生效判决已对双方共有份额进行了确认,连x作为房屋按份共有人,其主张将涉案房屋拍卖后分割取得价款,对于连x的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具体理由如下:民法典第304条规定内容为“拍卖后的价款按份分割”,针对的本质上是房屋的折价款,并非是法律规定的支持拍卖;本案当事人对于拍卖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法确定拍卖风险,拍卖可能会导致价值减损,损害当事人合法利益。关于连x主张的房租损失,连x和连x1之间矛盾较深,xx号房屋由双方同住无现实可能性,在连x1居住房屋的情况下,必然会造成占有房屋份额的连x的损失,对于连x主张的房租损失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法院考虑房屋性质、面积及结合市场租金数额酌定为每天按照50元的标准计算,起算期限考虑本案情况,认定自起诉状送达连x1之日起计算即202x年x月x日,经核算202x年x月x日至202x年x月x日的数额为6050元。
【基本案情】
原告连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拍卖连x与连x1按份共有的位于的房屋,拍卖所得价款双方各按50%的比例进行分割;2、判令被告支付202x年x月至202x年x月x日的房租损失(以2400元/月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连x与被告连x1系姐弟关系,双方之父于199x年x月x日死亡,双方之母于202x年x月x日去世。原告与被告关于涉案房屋的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已经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判定原告连x、被告连x1各自享有案涉房屋一半的份额,且该判决已经生效。但判决生效至今,被告连x1与其妻子无正当理由单独霸占案涉房屋,并强行阻拦原告连x及其亲属进入案涉房屋,不让进门。原告多次试图与被告进行沟通解决,均被连x1拒绝并拉黑。因原被告二方从未对案涉房屋约定不得分割,依据《民法典》第303条、304条,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并可对案涉房屋进行拍卖,从中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被告连x1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居住在我份额之内,原告的份额原告自己占用,原告的东西都在里面放着,我没有动。原告起诉书上写多次沟通未果,原告没有跟我沟通过。我给原告打电话,原告听到我的声音就挂断。在202x年x月x日,我给原告发短信说母亲到老家安葬问她去不去,原告没有回复我,我又通知原告的孩子让其转告,但是原告还是没有到老家安葬母亲,我有当时安葬母亲的视频。
【法院审理查明】
连x2与牛x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连x及一子连x1。李娜x2于199x年x月x日死亡,牛x于202x年x月x日死亡。xx号房屋的建筑面积为88.9平方米,房屋性质为限价商品房。自牛x去世后,xx号房屋由连x1居住使用。202x年,连x以遗嘱继承纠纷为由将李娜x1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xx号房屋50%的份额由连x继承所有。202x年x月x日,xx院作出(xx)京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坐落于北京市xx区xx号楼x层x单元xx房屋的50%份额由赵某继承所有。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xx号房屋为xx1号房屋拆迁置换并支付面积差价款所得,xx1号房屋原为连x2与牛x夫妻共同财产,连x2去世后,未对其遗产进行分割,xx号房屋虽登记在牛x名下,但xx号房屋的一半为其个人财产,另一半为连x2的遗产。因李娜x2第一顺位继承人为牛x、连x、连x1三人,故牛x、连x、连x1各继承连x2遗产的三分之一,牛x对xx号房屋共享有三分之二的份额。对于牛x订立的代书遗嘱的效力,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该代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求,遗嘱中对于xx号房屋的处理系牛x的真实意愿,代书人在代为书写遗嘱后,牛x已对该遗嘱的内容进行了查看并签字确认,故该代书遗嘱有效。连x1提出的该代书遗嘱无效及遗嘱不是牛x真实意愿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牛x在遗嘱中虽陈述xx号房屋为其个人财产,但前已论述冉某对于xx号房屋享有三分之二的份额,牛x在其个人财产范围内所做的处分有效,故根据牛x的遗嘱,连x、连x1各取得xx号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额,加上连x、连x1自连x2继承的部分,连x、连x1各享有xx号房屋一半的份额。综上,对于连x要求确认xx号房屋50%的份额由连x继承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庭审中,连x1称涉案住房系其唯一住房,不同意出售房屋。
【法院判决结果】
一、被告连x1给付原告连x房屋占有损失费605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原告连x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共有房产分割王辉律师认为,生效判决已对双方共有份额进行了确认,连x作为房屋按份共有人,其主张将涉案房屋拍卖后分割取得价款,对于连x的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具体理由如下:民法典第304条规定内容为“拍卖后的价款按份分割”,针对的本质上是房屋的折价款,并非是法律规定的支持拍卖;本案当事人对于拍卖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法确定拍卖风险,拍卖可能会导致价值减损,损害当事人合法利益。关于连x主张的房租损失,连x和连x1之间矛盾较深,xx号房屋由双方同住无现实可能性,在连x1居住房屋的情况下,必然会造成占有房屋份额的连x的损失,对于连x主张的房租损失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法院考虑房屋性质、面积及结合市场租金数额酌定为每天按照50元的标准计算,起算期限考虑本案情况,认定自起诉状送达连x1之日起计算即202x年x月x日,经核算202x年x月x日至202x年x月x日的数额为6050元。
王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