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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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产律师:姥姥承租公房拆迁,法院依据户籍登记信息认定外孙女为安置人员

作者:王辉律师时间:2025年09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0次举报
2025-09-02

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刘x是否为孙x与x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的安置人口之一,与其本人权益直接相关,刘x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x公司对此予以明确。虽然x公司因未查到《分户表》而无法确认马某为安置人之一,但《分户表》作为《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的附件,是该协议的一部分,某公司作为签订协议的一方有义务保存并明确《分户表》的具体内容。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位于x号即《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中约定的x房屋,该房屋的承租人为纪某,房屋的来源为拆迁取得,拆迁时房屋的安置人口为三人,此三人均有户口。根据北京市公安局xx派出所出具证明,拆迁时,x1号内有户主孙x、三女张x1、外孙女刘x、孙女张x 4人,而张x1个人拆迁时另有安置房屋,故可认定刘x即属于《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中的安置人之一。现刘x要求确认上述协议书有效及确认其为相关房屋安置人之一的诉请,证据充分,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张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有效,确认我为协议中x房屋约定的安置人口之一;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我与张x系孙x的外孙女、孙女,三人共同居住于x1号,孙x为房屋的承租人。199x年x月x日,该房屋被拆迁,孙x作为被拆迁人与x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我们三人均系安置人口,被安置在x房屋,即现x号,孙x依旧为房屋的承租人。双方的意思合法有效,现为保障我的权益,提起上述诉请。

 

x公司辩称,我方对协议的效力没有异议,但是确认安置人的诉请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签约方是孙x,对方的家庭矛盾应由内部自行解决,与我方无关。此外本案还涉及到其他的利害关系人,我方不同意对方的诉请。

 

法院审理查明

位于x室的承租人为孙x。孙x系刘x的外祖母。198x年x月,张x的户口从x2迁至x1号。199x年x月x日,孙x与x公司签订《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约定,甲方x公司因建设需要对乙方孙x使用房屋x1号的正式住房2.5间、居住面积33平方米进行拆迁;有正式户口三人、应安置人口三人(详见分户表);过渡期满后安置到x、房屋两间等内容。201x年x月x日,孙x死亡。

201x年x月x日,北京市公安局xx派出所出具证明,证明199x年x月x日,x1号户口登记情况如下:户主孙x、三女张x1、外孙女刘x、孙女张x。

201x年x月x日,xx公司出具说明,内容为:“关于x公司与孙x于199x年x月x日签订《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相关人员查找,该协议书的附件《分户表》没有在公司存档”。

201x年x月x日,x公司出具说明,内容为“x公司与孙x于199x年x月x日签订《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该协议签订后,根据第二条有正式户口三人,应安置人口三人之约定,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实际安置有正式户口的三人”。

199x年x月x日,孙x女儿张x1与x公司签订《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约定:甲方x公司因建设需要对乙方孙x使用房屋x1号自住房屋1间;有正式户口一人、应安置人员两人张x1、赵x;过渡期满后安置到x3、房屋一间等内容。

本案审理中,x公司表示与孙x在199x年x月x日签订的《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的附件《分户表》没有在公司存档,该公司无法确认刘x是否为被安置人。

 

法院判决结果】        

确认199x年x月x日纪某与某开发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有效,确认刘x为该协议中x房屋约定的安置人口之一。

     

律师解析

拆迁房产王辉律师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刘x是否为孙x与x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的安置人口之一,与其本人权益直接相关,刘x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x公司对此予以明确。虽然x公司因未查到《分户表》而无法确认马某为安置人之一,但《分户表》作为《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的附件,是该协议的一部分,某公司作为签订协议的一方有义务保存并明确《分户表》的具体内容。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位于x号即《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中约定的x房屋,该房屋的承租人为纪某,房屋的来源为拆迁取得,拆迁时房屋的安置人口为三人,此三人均有户口。根据北京市公安局xx派出所出具证明,拆迁时,x1号内有户主孙x、三女张x1、外孙女刘x、孙女张x 4人,而张x1个人拆迁时另有安置房屋,故可认定刘x即属于《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中的安置人之一。现刘x要求确认上述协议书有效及确认其为相关房屋安置人之一的诉请,证据充分,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王辉律师,北京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长期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离婚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1110120********64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