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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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产房律师: 未取得房产证且不能上市交易的军产房能继承么?

作者:王辉律师时间:2025年07月14日分类:案例分析浏览:458次举报
2025-07-14

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

涉案x号房屋购买于xx1与xx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xx1与xx2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虽为军产房,但经法院调查核实,仍可进行继承。现xx1、xx2均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其x号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考虑到涉案房屋为军产房,无法通过评估方式确认价格,原、被告亦无法就涉案房屋的归属及价格协商一致,且涉案房屋现仍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只能继承,故仅能确定x号房屋的继承份额,被告主张进行实体分割及房屋归其所有并给付原告相应折价款的要求,法院难以支持。就原、被告各自的继承比例,被告虽主张其继承70%,但居住情况无法完整反映赡养情况,对其尽到主要的赡养义务,被告未能充分举证,法院不予采信,综合本案证据,原、被告以各自继承二分之一的份额为宜。

 

【基本案情】

原告向法院起诉称:xx1与xx2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二子,即原、被告。xx1于200x年x月x日去世,xx2于201x年x月x日去世。xx1购买有位于xx号房屋,属军队经济适用房。另外,被告虽与父母一直共同居住生活,但被告并未因与父母共同生活而尽到更多的赡养义务。原告就此与被告多次协商继承分割事宜,被告均不予配合。故诉至法院要求位于×号房屋由原、被告共同继承,原、被告各占50%的份额(就此不要求进行实体分割,仅要求确认份额)。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x号房屋属于军产房,不能上市交易,亦无法办理过户,我们均不具有产权,产权归部队,无法进行继承。如果涉案房屋将来办理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同意就此与原告处理。另外,被告没有自己的住房,自出生起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至父母过世,父母的日常生活及生病时都是由被告及爱人进行照顾护理,对父母赡养较多,被告没有其他住房,而原告另有住房,经济条件也比被告要好,x号房屋的养护也是由被告进行的,父母在世时,父母的医疗费,原、被告均有支付,且父亲的医疗费都是可以报销的,综上,如果法院认为x号房屋可以进行继承分割,我主张继承70%的份额,并主张要房,同意给付对方30%的折价款。

 

法院审理查明

xx1与xx2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二子,即原、被告。xx1于200x年x月x日去世,xx2于201x年x月x日去世。

xx1与于200x年x月x日签订《xx经济适用房价售房协议书》,约定xx1购买位于x号房屋(以下简称x号房屋),实交房款63205元;xx1付清全部购房款后,由xx单位负责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x号房屋系xx1与xx1的夫妻共同财产,均认可x号房屋为军队经济适用房,现仍未办理房产证。

审理中,法院前往xx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其工作人员答复称:位于x号房屋属于军产房,不能上市交易,但该房屋已被购买,具有私产的性质。类似房屋有些已办理房产证,但该房屋仍未办理。就涉案房屋,xx1去世后,其家人可以居住使用,其子女亦可以继承,但是否能进行权属确认及确认居住使用不清楚,属法律问题。就此,原告表示对真实性认可。被告表示对真实性认可,但对内容不认可,军产房无法进行继承。

庭审中,经法院与评估机构联系,评估机构表示军产房无法上市交易,无法通过评估确认市场价值。就此,原、被告均予认可。被告并表示军产房只能由部队按购买价考虑折旧后回收,故同意按照购买价4万元给付原告30%的折价款,就此,原告表示不认可被告所述房屋价值4万元,同意按照房屋价值100万元给付对方50%的折价款,被告亦不予同意。经询,双方无法通过协商方式确认房屋价格。

                                判决结果】                        

位于x号房屋由原告与被告共同继承,原告与被告各自继承享有百分之五十的份额。

     

律师解析

军产房王辉律师认为,涉案x号房屋购买于xx1与xx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xx1与xx2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虽为军产房,但经法院调查核实,仍可进行继承。现xx1、xx2均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其x号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处理。考虑到涉案房屋为军产房,无法通过评估方式确认价格,原、被告亦无法就涉案房屋的归属及价格协商一致,且涉案房屋现仍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只能继承,故仅能确定x号房屋的继承份额,被告主张进行实体分割及房屋归其所有并给付原告相应折价款的要求,法院难以支持。就原、被告各自的继承比例,被告虽主张其继承70%,但居住情况无法完整反映赡养情况,对其尽到主要的赡养义务,被告未能充分举证,法院不予采信,综合本案证据,原、被告以各自继承二分之一的份额为宜。


 王辉律师,北京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长期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离婚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1110120********64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