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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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产律师:老宅拆迁按宅基地面积安置,前儿媳是安置人,有前儿媳的安置面积?

作者:王辉律师时间:2025年07月14日分类:案例分析浏览:223次举报
2025-07-14

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

张x1作为被拆迁家庭的代表与拆迁人签订《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取得涉案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拆迁给予的各项补偿及安置。协议载明的家庭人口中包括张x1、张x2、刘x,陈x四人,且拆迁时刘x户籍登记在涉案宅基地上,拆迁人按人口发放的奖励、租房补助及村民待遇中亦包括刘x,即刘x应属于被安置人,享有拆迁利益和安置资格。三被告关于原告不享有安置资格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但是,根据户口性质和登记时间、宅基地来源、在宅基地上是否有房屋、是否在院内居住等情况,各人应享有的拆迁利益应有所不同,方才符合公平原则。

根据房屋安置面积的两种选择标准,本案中,显然按照宅基地面积的70%会更有利于被拆迁人家庭获得更多的安置房屋面积。但不能因为按照宅基地面积70%选择安置房屋面积,就肯定了被安置人员获得的安置房屋面积必然应进行平均计算,法院结合拆迁政策及本案情况确认刘x按人均方式享有回迁房屋安置面积,即50平方米。

刘x以居民户口形式转入涉诉宅院,且未在该宅院内建房,亦未在该宅院内生活,并非当然获得宅基地使用权,故刘x主张的基于享有土地使用权及搬迁等项目的各项补助与奖励款,法院不予支持。依据拆迁政策按人口计算的各项奖励与补助款56000元,张x1应支付给刘x。

 

【基本案情】

原告刘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享有拆迁获补的81.5平米安置房面积;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补助与奖励费334152.75元;3、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张x1与陈x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为张x2。原告与张x2原系夫妻关系,201x年x月登记结婚,201x年x月x日双方登记离婚。201x年x月x日,登记在张x1名下的xx宅基地及地上房屋、附属物拆迁。原告户口登记在xx号,原告与三被告均为被拆迁人、被安置人,原告享有拆迁安置房面积81.5平方米。同时,原告享有各项奖励补助款。现双方就拆迁利益,协商不一致,特诉至贵院,请依法裁判。

 

被告张x1、陈x、张x2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拆迁的是张x1的祖业产,是198x年张x1分家所得,与原告无关,祖业产登记面积是466平方米,拆迁安置房是以宅基地面积的70%安置的,与家庭人口无关,是以宅基地置换所得。原告主张的各项补偿款是基于宅基地给的补偿款,补偿和补助款给付的主体是张x1,补偿的是计算标准,而不是补偿的对象。原告与张x2结婚仅仅2个月就进行了拆迁,原告不是xx村经济组织成员,也没有在诉争的宅基地居住,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审理查明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身份情况

被告张x1与被告陈x于198x年x月x日登记结婚,育有一子为被告张x2。原告刘x与张x2于201x年x月x日登记结婚,201x年x月x日登记离婚。陈x为xx区xx村村民,因拆迁户口性质变更为居民,享受过拆迁待遇。张x1与张x2亦因为xx拆迁户口性质变更为居民,并享受拆迁待遇。201x年x月x日,张x1、张x2将户口转至涉案宅院内。刘x于201x年x月x日以居民户口性质将户口迁移至涉案宅院内。

二、涉诉宅院拆迁情况

张x1系涉案宅院的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人。201x年x月x日,北京xx房地产有限公司(拆迁人,甲方)与张x1(被拆迁人,乙方)签订《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约定甲方拆迁乙方的涉案宅院的宅基地及其上房屋和附属物。《协议书》第二条约定:乙方在拆迁范围内的合法宅基地面积为466㎡,其中: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为267㎡,超控制标准面积为199㎡;合法宅基地范围内正式房屋建筑面积381.89㎡;乙方家庭人口共4人,分别是:1.(非)户主:张x1、之子张x2、之儿媳刘x,之妻陈x。《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甲方应支付乙方拆迁补偿补助款共计2701157元,其中包括:1、宅基地区位价补偿款643208元;2、房屋及附属物重置成新价补偿款657750元;3、移机费4770元;4、各项补助与奖励费1395429元,包含搬家补助费5000元、提前搬家奖69900元、分户补偿款174623元、规划建设费466000元、环境建设费139800元、高层补助费40000元、供暖补助费24000元、环境清洁费40000元、异地安置补助费40000元、改造整治补助费80000元、宅基地合法利用奖100000元、装修补助费38818元、合法宅基地内空地奖67288元、独生子女补助费20000元、周转补助费90000元。《协议书》第四条约定:甲方应当在乙方提交完整的相关资料且完成搬迁,并经审核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将以上拆迁补偿补助款共计(大写):贰佰柒拾万零壹仟壹佰伍拾柒元,一次性付给乙方。甲方延期支付上述拆迁补偿补助款的,应对滞交的部分按同期银行活期利率支付本金和利息。《协议书》第五条约定:乙方应在201x年x月x日前完成搬迁,乙方未按上述规定期限完成搬迁的,甲方不再支付提前搬家奖69900元及分户补偿款174623元,两项合计244523元,乙方并应按延期天数支付违约金1000元/天。《协议书》第六条约定:乙方的定向安置房建筑面积总控制标准为326.20平方米。

三、拆迁补偿补助款发放情况

张x1认可已领取全部拆迁补偿款及部分租房补助款。法院询问如判决被告向原告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原被告同意由张x1个人履行上述义务。

四、相关拆迁政策及回迁安置情况

就安置人员,《xx区xx村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宣传手册中记载,持有效文件的产权人及其户籍在本址的亲属;就安置面积标准宣传手册中记载,拆迁人负责提供定向安置房,每宗宅基地安置面积标准按照人均50平方米或按合法宅基地面积的70%标准控制,二者任选其一。

原告、被告认可因涉案宅院拆迁,已选购4套回迁房屋,现已办理完2套房屋回迁手续,有2套尚未办理。就居住在涉诉宅院的情况,刘x认可在该宅院内无房产亦未在宅院内居住生活。

五、原告主张各项诉讼请求的依据及三被告的意见

庭审中,原告要求平均确认回迁安置房屋面积,其应享有81.5平方米安置房面积,三被告则主张原告不具备安置人员资格,且回迁房屋系以宅基地面积置换所得,与人口无关。

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奖励与补助款,其要求被告支付其各项补助及奖励费1395429元扣除装修补助费和独生子女费之外费用的四分之一。三被告主张补偿和补助款给付的主体是张x1,原告与张x2结婚仅仅2个月就进行了拆迁,且原告不是xx村经济组织成员,也没有在诉争的宅基地居住,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双方认可依据拆迁政策按人口计算的各项奖励与补助款共为56000元。

 

法院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刘x就北京市xx区xx号宅基地拆迁所涉安置房屋享有50平方米权益;

二、被告张x1给付原告刘x拆迁补偿补助款5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拆迁房产王辉律师认为,张x1作为被拆迁家庭的代表与拆迁人签订《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取得涉案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拆迁给予的各项补偿及安置。协议载明的家庭人口中包括张x1、张x2、刘x,陈x四人,且拆迁时刘x户籍登记在涉案宅基地上,拆迁人按人口发放的奖励、租房补助及村民待遇中亦包括刘x,即刘x应属于被安置人,享有拆迁利益和安置资格。三被告关于原告不享有安置资格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但是,根据户口性质和登记时间、宅基地来源、在宅基地上是否有房屋、是否在院内居住等情况,各人应享有的拆迁利益应有所不同,方才符合公平原则。

根据房屋安置面积的两种选择标准,本案中,显然按照宅基地面积的70%会更有利于被拆迁人家庭获得更多的安置房屋面积。但不能因为按照宅基地面积70%选择安置房屋面积,就肯定了被安置人员获得的安置房屋面积必然应进行平均计算,法院结合拆迁政策及本案情况确认刘x按人均方式享有回迁房屋安置面积,即50平方米。


 王辉律师,北京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长期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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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120********64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