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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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律师:夫妻借岳母名义购房,离婚后前岳母不承认借名买房关系,法院如何认定?

作者:王辉律师时间:2025年05月07日分类:案例分析浏览:264次举报
2025-05-07

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

关xx主张xx号房屋系其与刘x借用张xx名义购买,张xx、刘x主张xx号房屋系张xx购买、委托关xx和刘x办理买房事宜,但各方对其主张均未提交书面协议予以佐证。在此情况下,需通过考察购房款出资、参与交易过程、合同权证资料保管、对房屋管理控制收益维护等情况以及双方身份关系、借名动机等情况,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本案中,在关xx与刘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关xx于201x年x月x日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孙x签订《存量房订购协议》,约定购房款89.5万元;刘x于201x年x月x日作为买受人与孙x签订《补充协议》,将付款方式进行了变更;由孙x出具的收条所载内容来看,购房定金和房款系关xx、刘x支付,且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总额是89.5万元。而201x年x月x日孙x与张xx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金额为29万元,且该合同用于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备案。并且,xx号房屋购买后,由关xx用于对外出租,房屋的契税、供暖费、物业费等费用由关xx和刘x共同财产支付,租金亦用于关xx、刘x共同生活,且购房合同、房屋权证资料等均由关xx掌握。综合上述情况,结合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房贷政策变化和买卖双方约定的购房款付款方式变化等情况,关xx主张其与刘x系xx号房屋的实际购房人,张xx与其、刘x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具有高度盖然性,相较于张xx主张的其委托关xx和刘x办理购房、租房事宜亦更具合理性,故法院对于关xx的相应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张xx的上述主张不予采纳。本案系合同纠纷,xx号房屋是否系关xx与刘x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对于关xx要求确认xx号房屋属于其与刘x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作认定,当事人可另行处理。关xx作为借名人,请求出名人张xx协助将xx号房屋转移登记至借名人关xx、刘x名下,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关x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关xx、张xx及刘x之间关于xx市xx房屋借名买房关系成立;2、请求确认上述房屋系关xx及刘x夫妻共同财产;3、请求依法判令张xx协助关xx将上述房屋过户至关xx及刘x名下。

事实和理由:201x年,关xx与张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xx市xx房屋,总价款895000元。因当时北京市房屋限购政策,关xx与刘x均不具备在北京购买二手房的资格,故借张xx名义签订本次购房合向,并将房屋登记在张xx名下,后该房屋一直由关xx对外出租使用。202x年关xx与刘x经法院判决离婚,关于涉案房屋分割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审法院未予以处理。故诉至法院。

张xx辩称,不同意关xx的所有诉讼请求。1、张xx为涉案房屋实际出资人,该房屋也登记在张xx名下,系张xx所有财产,不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首先,关xx与张xx双方不存在借名买房协议。其次,在201x年,张xx及其丈夫为养老需要准备购买房屋,将购买房屋的事宜全权交给刘x及关xx处理,由于张xx请假不便,而关xx当时作为张xx女婿,工作请假相对容易,所以涉案房屋一事大多由关xx进行处理。2、张xx有能力购买涉案房屋,关xx与刘x无资金能力购买涉案房屋。首先,在购买房屋时不存在限购政策,没有借名买房的必要,前提不成立。其次,张xx及其丈夫都有工作且收入较为可观,而购买涉案房屋时关xx及张x自身收入不高,且二人更需要还各自的房贷,没有足够的能力一次性支付购房款。3、涉案房屋由张xx委托刘x及关xx进行出租,在刘x与关xx的婚姻关系内,涉案房屋的所有证件、票据等都由张xx将其交给女儿及女婿保管,在关xx与刘x产生婚姻纠纷后,关xx一直把持着相关证件与票据,张xx与宁某多次进行索要,关xx拒不归还。综上所述,张xx作为实际出资购买人、产权所有人,对涉案房屋享有毫无争议的所有权,该房屋与关xx和刘x无关。

刘x述称,不同意关xx的诉讼请求。不存在借名买房的说法,因为当时没有限购的政策,张xx名下没有房子,为了养老所以要买房,张xx委托我去办理这个事情。我和关xx在200x年结婚到201x年买房这段期间资金不足以支付这笔购房款,所以这笔钱是我母亲委托我代付的,实际出资人是张xx。

【法院审理查明】

张xx系刘x母亲。关xx和刘x于200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关x1。202x年x月x日,关xx和刘x经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201x年x月x日,关xx(买受人)与案外人孙x(出卖人)签订《存量房订购协议》,约定出卖人所售房屋坐落为xx(即以下简称xx号房屋),建筑面积共83.24平方米,精装;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x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居间介绍成交,成交价格为895000元,买受人在签订该协议的同时支付定金20000元,定金及所售房屋的产权证由某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暂时保管;买受人于201x年x月x日前向出卖人支付购房首付款645000元,支付首付款同时双方进行网上签约及办理贷款事宜,剩余房款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抵押办理。该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且附件一写有“双方协商交房日为201x年x月x日之前”等内容。协议尾部出卖人处有孙x签名并按手印,买受人处有关xx签名并按手印,签订时间处加盖有x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专用章。

201x年x月x日,关xx支付定金20000元;x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收据,载明收到关xx购买xx定金20000元。

201x年x月x日,孙x(出卖人、甲方)与刘x(买受人、乙方)、x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丙方)签订《补充协议》,载明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对201x年x月x日所签的《存量房订购协议》进行更改:由贷款方式改为一次性付款,分两次付清,于201x年x月x日由乙方向甲方支付645000元,剩余房款250000元于201x年x月x日之前付清,于201x年x月x日之前交房,付清余款当日双方去建委过户。该协议尾部甲方处有孙x签名并按手印,乙方处有刘x签名并按手印,丙方处加盖x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专用章。

201x年x月x日,孙x出具《收条》,载明收到刘x交来xx房屋首付款64.5万元。

201x年x月x日,孙x(出卖人)与关xx(买受人)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所售房屋为xx号房屋,成交价格为29万元。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该合同在北京市房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

201x年x月x日,孙x出具《收条》,载明收到刘x交来xx室购房房款其中25万元。

201x年x月x日,xx号房屋转移登记至张xx名下,房屋所有权证证号x京房权证房字第xx(以下简称xxx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性质商品房,规划用途住宅。

后xx号房屋用于对外出租。根据关xx提交的201x年x月x日、201x年x月x日、201x年x月x日、201x年x月x日的租赁合同,均载明出租人为张xx,委托代理人为关xx;201x年x月x日的租赁合同,载明出租人为关xx。相应租金由关xx收取。

202x年,刘x将关xx诉至xx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等。xx人民法院作出(202x)京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认为,xx号房屋登记在张xx名下,且双方对于房屋权属性质存在争议,故可对该房屋另行主张权利,该院在该案中不予处理该房屋的分割问题,并判决刘x与关xx离婚等。后关xx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xx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离婚等判项。

202x年xx月xx日,张xx就xx号房屋补办不动产权证书,证书号为京(202x)房不动产权第xxx1号(以下简称xxx1号不动产权证),该证附记部分载明“补发:原不动产权证号为x京房房权证房字第xxx原登记日期为201x年x月x日”。

以上《存量房订购协议》、定金收据、《补充协议》、收条、旧房屋所有权证书即xxx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的原件均由关xx掌握。另外,关于xx号房屋的契税发票、孙x交纳的公共维修基金专用收据、所有权登记收费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孙x办理的歌华有线电视的专用发票、供暖合同、供暖费发票、物业费收据、水费收据、租房中介费收据等原件亦由关xx掌握。关xx还提交了其支付暖气费的转账记录。补办的不动产权证书即xxx1号不动产权证由张xx持有。

本案审理过程中,关xx主张,其签订《存量房订购协议》后,中介公司告知有新政策,贷款可能无法正常办理且即使能够办理也至少需要三个月,所以为规避违约风险,其与刘x才决定更换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且北京市房屋限购政策自2010年开始实施,北京户口家庭名下只能有两套房屋,当时其与刘x名下已各有一套房屋,基于上述原因,其、刘x与张xx口头协商以张xx名义购买xxx号房屋并将房屋暂登记于张xx名下。关xx还主张,购房过程是其与刘x看房、谈协议,主要是其出面。张xx不认可存在借名买房一事,称因自己年纪大了,还要看孩子,就口头委托关xx与刘x办理买房事宜。刘x称,主要是关xx去办理买房事宜,但系张xx全权委托莫某龙办理的。

关于购房款,关xx称,系其与刘x支付,当时其与刘x自有资金是44.5万元,包含定金2万元,剩余购房款是向其父母借款10万元,向其同事借款10万元,向张xx借款5万元,向刘x的亲戚借款10万元,向其两位同学分别借了2万元和1万元,向刘x的朋友借了7万元,张xx的借款是否已偿还不清楚,其父母的借款未偿还,其他人的借款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都已偿还完毕。张xx称,其和其丈夫的资金都在刘x手里,房款是由刘x直接支付的。刘x称,张xx的钱在其手里,买房之前还向张xx的弟弟借了15万元,还有1万元系关xx向同学所借,张xx现金还给了此人,剩下的房款是用张xx放在刘x手里的钱支付的,且房款是张xx委托刘x向卖房人支付的,定金具体怎么给的记不清楚了,但肯定是张xx出的钱。

关于购房后xx号房屋使用情况,关xx主张系其占有使用,用于对外出租,租金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张xx、刘x主张,张xx委托关xx、刘x代为出租xx号房屋,租金用于补贴关xx、刘x家用;关xx所掌握的与xx号房屋有关的合同、票据等原件本存放在关xx与刘x共同居住的房子里,关xx与刘x婚姻关系破裂后,关xx拒绝向刘x华返还上述原件。关于契税以及供暖费、物业费等费用,关xx称均是其交纳;张xx、刘x称系关xx、刘x交纳;张xx称由于租金补贴了关xx与刘x家用,所以xx号房屋的其他费用都由关xx、刘x承担。

另查,截至202x年x月x日,刘x名下登记有xx区房屋一套,登记时间200x年x月x日;关xx名下登记有xx区房屋一台,登记时间200x年x月x日。

【法院判决结果】                        

一、确认关xx、刘x与张x就位于xx市xx房屋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二、张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关xx办理位于xx市xx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关xx、刘x名下;

三、驳回关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借名买房王辉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张xx与关xx、刘x之间就xx号房屋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关xx主张xx号房屋系其与刘x借用张xx名义购买,张xx、刘x主张xx号房屋系张xx购买、委托关xx和刘x办理买房事宜,但各方对其主张均未提交书面协议予以佐证。在此情况下,需通过考察购房款出资、参与交易过程、合同权证资料保管、对房屋管理控制收益维护等情况以及双方身份关系、借名动机等情况,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本案中,在关xx与刘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关xx于201x年x月x日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孙x签订《存量房订购协议》,约定购房款89.5万元;刘x于201x年x月x日作为买受人与孙x签订《补充协议》,将付款方式进行了变更;由孙x出具的收条所载内容来看,购房定金和房款系关xx、刘x支付,且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总额是89.5万元。而201x年x月x日孙x与张xx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金额为29万元,且该合同用于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备案。并且,xx号房屋购买后,由关xx用于对外出租,房屋的契税、供暖费、物业费等费用由关xx和刘x共同财产支付,租金亦用于关xx、刘x共同生活,且购房合同、房屋权证资料等均由关xx掌握。综合上述情况,结合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房贷政策变化和买卖双方约定的购房款付款方式变化等情况,关xx主张其与刘x系xx号房屋的实际购房人,张xx与其、刘x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具有高度盖然性,相较于张xx主张的其委托关xx和刘x办理购房、租房事宜亦更具合理性,故法院对于关xx的相应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张xx的上述主张不予采纳。本案系合同纠纷,xx号房屋是否系关xx与刘x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对于关xx要求确认xx号房屋属于其与刘x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作认定,当事人可另行处理。关xx作为借名人,请求出名人张xx协助将xx号房屋转移登记至借名人关xx、刘x名下,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王辉律师,北京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长期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离婚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1110120********64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