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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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产继承律师:代书人未按照遗嘱人口述如实内容代书,法院认定代书遗嘱无效,房屋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均等

作者:王辉律师时间:2025年04月27日分类:案例分析浏览:251次举报
2025-04-27

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刘 x、刘x1提供的202x年x月x日刘x4所立《遗嘱》属于代书遗嘱,应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要件,首先,该遗嘱中刘x4并未签名,仅在本人签字处摁有一枚指印,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其次,代书遗嘱应当由立遗嘱人口述,由代书人代书,而本案中,通过对见证人、代书人的询问得知,刘x4在口述时并没有明确房屋的数量和坐落,仅笼统表示我的房屋,而在代书遗嘱上,代书人准确的书写了两处房屋的位置及详细门牌号,这并不是客观的的记录了立遗嘱人的口述内容,其遗嘱的形成过程不符合时空一致性的要求;第三,对于刘x4本人未在代书遗嘱上签名的原因,刘x、刘x1解释为老人手部无力以至于无法签字,代书人刘x7、见证人刘x8解释为刘x4手部哆嗦故无法签字,而刘x4本人文化程度为大学专科,虽然其曾患有疾病,但是否足以达到无法书写本人姓名的程度,是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的,见证人刘x6在出庭作证时表示刘x4在按手印时手抖,见证人刘x8在出庭作证时表示在刘x4按手印时曾扶着刘x4的手,而刘x、刘x1也未能提交诸如立遗嘱时的录音、视频等证据对代书遗嘱的形成过程、刘x4捺印过程进行进一步的补强证明。综上,刘x、刘x1提交的代书遗嘱应属无效。现其主张按照该遗嘱对刘x4的遗产进行继承,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基本案情】

刘x、刘x1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 x4名下位于xx房屋,依法由刘x单独继承;二、判令刘x4名下位于xx房屋,依法由刘x单独继承;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刘x4(于202x年x月x日)与陈x(逝于201x年x月x日)系夫妻关系,生前育有子女三人,分别为刘x1、刘x、刘x5(逝于202x年x月x日)。荣x系刘x5的第二任妻子,刘x3和刘x2系荣x的子女。陈x、刘x5去世前均未留有遗嘱。刘x4于202x年x月x日留有遗嘱一份,内容为:“我自有财产在我死后全部由长子刘x继承。”案涉位于某房屋、x号房屋均登记在刘x4名下。原告认为,刘x4生前所立的遗嘱真实有效,各继承人均应按照刘x4的真实意思表示执行。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荣x、刘x3、刘x2辩称,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诉讼请求第一项,所涉及的房产被告认为属于被告三人所有,被告已经在另案中提起析产继承纠纷,确认该房屋产权归属。第二项诉讼请求,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且该财产属于刘x4和陈x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

刘x4与陈x系夫妻关系,生前育有子女三人,分别为刘x1、刘x、刘x5。陈x于201x年x月x日去世,刘x5于202x年x月x日去世,刘x4于202x年x月x日去世。荣x系刘x5之配偶,刘x3和刘x2系双方子女。陈x、刘x5去世前均未留有遗嘱。

位于x1室房屋(以下简称x1室)、x2号房屋(以下简称x2室)均登记在刘x4名下。

刘x4于202x年x月x日留有遗嘱一份,内容为:“因立遗嘱人无法书写,为了订立遗嘱,特请,刘x6、刘x7、刘x8作为见证,并委托刘x7代书遗嘱如下:我今年83岁,且患有白血病,身体随时可能发生意外,故特立此遗嘱,表示我对自己所有财产在我去世之后处理意愿,订立本遗嘱,立遗嘱人身体状况良好,精神状况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遗嘱中所有内容均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未受到胁迫或欺骗。一、财产状况。1、本人财产为x98平方米。2.x号。3、本人名下存款。二、我自有财产在我死后全部由长子刘x继承。特立遗嘱。”落款立遗嘱人处由刘x7代签“刘x4”姓名,刘x4在姓名上捺印,证明人刘x8、刘x7、刘x6签名捺印,代书人刘x7签名捺印。

本案审理过程中,就代书遗嘱的形成过程相关细节询问了代书人刘x7、见证人刘x8、刘x6。

刘x7称:去年x月份,刘x4病重期间想立遗嘱,让我们过去见证一下,他给我打的电话叫我去的,他当时的意识是清醒的,他说一句我写一句,最后他摁手印了,因为他手哆嗦,他有白血病,(手)哆嗦的很厉害;遗嘱大致的内容是财产都给刘x,有房屋、门脸房,立遗嘱大概一个多小时,当时刘x也在场,遗嘱内容里面提到了房屋的坐落号,内容是根据房本写的,房本是刘x4儿子(刘x)拿过去的。

刘x6称:一年前的中午,我刚吃完饭,刘x4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医院一趟,当时他神智清楚,表达特别清楚,他说他要立一份遗嘱,让我签个字,遗嘱内容大概是把他的财产和房产都给龙某,没有说哪个房屋和哪几个房屋,就是他的房屋。当时他说话费劲,但是可以说;立遗嘱的时候没有房本,没有抄房本;最后在遗嘱上摁的手印,摁手印的时候他有手抖的情况;立遗嘱时长大概40分钟,刘x也在场。

刘x8称:当天是刘x4给我打的电话,叫我去医院,说写遗嘱,我就去了,大概得10点多了,(当时)他精神状态挺好,就是需要吸氧,是扣鼻子上;遗嘱内容是将房产和门脸房给刘x,我还问为什么不给刘x1,刘x4说她不要;刘x4说他自己有两套房,刘x带着房本去的,当时是刘x现回去取的房本,抄的房本的地址;刘x4自己说自己住的房屋都给刘x;当时刘x4的手哆嗦,我念完(遗嘱)之后我说您摁这里,我给刘x4指了一下,刘x4手过来之后我扶了一下;当时刘x、刘x1都在场。

关于x1室、x2室的来源,双方均认可两套房屋系拆迁得来,荣x、刘x3、刘x2认可x2室属于刘X4和陈x的夫妻共同财产,认为x1室虽然登记在刘x4名下,但该房屋应当由荣x、刘x3、刘x2所有,原因是:该套房屋系由刘x5名下位于某院宅基地拆迁得来,该院落拆迁后共取得三套回迁房,分别是x1室、x2室和x3室,由于刘x5生前有吸毒恶习,为防止其将家产挥霍,所以刘x4以自己名义与拆迁办签订了拆迁协议,但实际涉案院落权利人为刘x5,拆迁安置房屋也由刘x5及其继承人占有,荣x、刘x3、刘x2的上述主张,在法院尚未审结的(202x)京xx民初xxx号案件的起诉书中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说明,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法院判决结果】                        

一、被继承人刘x4名下位于x号房屋由刘x继承40%、刘x1继承35%,由刘x3、刘x2各继承12.5%;

二、驳回刘x、刘x1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拆迁房产继承王辉律师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刘 x、刘x1提供的202x年x月x日刘x4所立《遗嘱》属于代书遗嘱,应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要件,首先,该遗嘱中刘x4并未签名,仅在本人签字处摁有一枚指印,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其次,代书遗嘱应当由立遗嘱人口述,由代书人代书,而本案中,通过对见证人、代书人的询问得知,刘x4在口述时并没有明确房屋的数量和坐落,仅笼统表示我的房屋,而在代书遗嘱上,代书人准确的书写了两处房屋的位置及详细门牌号,这并不是客观的的记录了立遗嘱人的口述内容,其遗嘱的形成过程不符合时空一致性的要求;第三,对于刘x4本人未在代书遗嘱上签名的原因,刘x、刘x1解释为老人手部无力以至于无法签字,代书人刘x7、见证人刘x8解释为刘x4手部哆嗦故无法签字,而刘x4本人文化程度为大学专科,虽然其曾患有疾病,但是否足以达到无法书写本人姓名的程度,是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的,见证人刘x6在出庭作证时表示刘x4在按手印时手抖,见证人刘x8在出庭作证时表示在刘x4按手印时曾扶着刘x4的手,而刘x、刘x1也未能提交诸如立遗嘱时的录音、视频等证据对代书遗嘱的形成过程、刘x4捺印过程进行进一步的补强证明。综上,刘x、刘x1提交的代书遗嘱应属无效。现其主张按照该遗嘱对刘x4的遗产进行继承,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X2房屋系拆迁得来,属于刘x4和陈x的夫妻共同财产,陈x去世后未留有遗嘱,其份额应当由其继承人刘x4、刘x、刘x1、刘x5进行法定继承。基于上文关于刘x4遗嘱效力的论述,刘x4去世后,其份额应当由其继承人刘x、刘x1、刘x5进行法定继承,刘x5先于刘x4去世,其份额应由其继承人刘x3、刘x2进行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根据关联案件中荣x、刘x3、刘x2的陈述,刘x5生前有吸毒恶习,其先于刘x4死亡,刘x5死亡后,刘x4由刘x1与刘x照顾,其中,刘x对刘x4进行了相对更多的照顾,综合以上情形,法院酌情确定x2房屋由刘x继承40%、刘x1继承35%,由刘x3、刘x2各继承12.5%。

关于x1房屋,双方就该房屋是否属于刘x4及陈x的遗产这一重要问题存在争议,且客观上存在尚未审结的关联案件,现虽然该房屋登记在刘x4名下,但为稳妥起见,本案中对该房屋暂不予分割。荣x、刘x3、刘x2若认为该房屋实际应当由三人所有,应尽快起诉要求重新认定该房屋权属并在此基础上撤销现有登记,如经过诉讼后,其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刘x1、刘x可再行主张对该房屋进行继承分割。

 王辉律师,北京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长期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离婚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1110120********64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