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律师: 没有代书人和见证人签字代书遗嘱无效
作者:王辉律师时间:2025年04月25日分类:案例分析浏览:191次举报
2025-04-25
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
xx号房屋系刘x1与李xx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占有50%份额。刘x1死亡后,其拥有的相应房产份额属于遗产,应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xx2号房屋虽然是李xx在刘x1死亡后出资购买,但购房时使用了刘x1的工龄折算购房款,此部分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刘x1的遗产予以继承。
刘x提供的遗嘱为他人代书,没有代书人和见证人签字,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属于无效遗嘱,不能作为两套房屋的继承分割依据。两套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
【基本案情】
李xx诉称:刘x1与李xx为夫妻关系,刘x系二人的养女。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以下简称xx号房屋)系刘x1、李xx夫妇共有房产。刘x1于200x年x月x日去世,生前未留遗嘱。现李xx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分割xx号房屋,李xx占有该房屋75%的份额,分得该房屋,并给付刘x折价补偿款。
刘x辩称:刘x1生前留有遗嘱,将涉诉房屋留给刘x继承。另外,位于北京市xx区某xx1号房屋(以下简称xx1号房屋)也是刘x1与李xx的共同财产,其中刘x1的遗产部分,也应进行继承分割。
【法院审理查明】
刘x1与李xx为夫妻关系,刘x系夫妇二人的养女。刘x1于200x年x月x日死亡。
xx号房屋系刘x1与李xx夫妇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现登记在刘x1名下。
xx2号房屋系李xx于200x年x月出资49520元购买的房改成本价售房,该房屋登记在李xx的名下。购买该房屋时,使用了李xx36年工龄和刘x1 42年工龄折算购房款。房价计算公式为:成本价购房的实际房价={(成本价-标准价高限×年工龄折扣率×夫妇工龄和)×(1+调节因素之和)×(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装修设备价}×(1-已竣工年限×2%)-负担价×现住房折扣率×(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实际房价(48167元)={(1560-1466×0.9%×78)×(1+5%)×(28.40+3.70×0.5+0.00×0.7)+0.0}×(1-14×2%)-609×0%×(38.75+3.70)+3510×10.26+0×0.00。
案件审理过程中,刘x提供了一份落款日期为200x年x月x日的遗嘱及落款日期为200x年x月x日的誊抄件,证明:刘x1生前留有遗嘱,涉诉两套房屋均由张某继承。刘x称:遗嘱主文内容由刘x1的外甥女韩xx写,刘x1本人在遗嘱上签字,代书人韩x1未在遗嘱上签名,该份遗嘱也无见证人签字。誊抄遗嘱是刘x1的家属于200x年x月x日誊抄好后,准备拿到医院让刘x1签字,因刘x1住院期间死亡最终未能签字。刘x还请刘x1的妹妹刘x2、刘x3出庭作证,证明订立该遗嘱是刘x1的真实意思表示。李xx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认为遗嘱内容经多人多次修改,且没有见证人签字,不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证人与各方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也不足采信。
刘x还提供了购房发票、住房分配通知单、住房证、购房款收据,证明:刘x1想要为刘x向单位申请一套位于xx的房屋,因原房主不愿腾房,单位便将xx2号房屋分配给了刘x1。购买xx2号房屋的49520元购房款是刘x给付的,购房款收据由刘x持有。李xx认为:xx2号房屋原系承租公房,刘x1只有承租权,李xx在刘x1死亡后出资购买了该房屋,该房屋属于李xx的个人财产;xx2号房屋的购房款是李xx交给刘x的配偶让其代交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并非针对xx2号房屋与本案无关。
刘x还提供了家政服务合同、收条、医疗费票据、照片等证据,证明其对李xx的生活进行照顾。李xx认为,刘x照顾李xx生活与本案的继承纠纷无关。
本案审理过程中,李xx与刘x对涉诉两套房屋的市场价值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经法院释明后双方均不申请对此进行鉴定。
【法院判决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刘x1的50%的份额,由原告李xx、被告刘x各继承25%的份额;原告李xx占有该房屋75%份额,被告刘x占有该房屋25%份额;
二、位于北京市xx区xx2号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刘x1的24%的份额,由原告李xx、被告刘x各继承12%的份额;原告李xx占有该房屋88%份额,被告刘x占有该房屋12%份额;
三、驳回原告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离婚房产王辉律师认为,xx号房屋系刘x1与李xx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占有50%份额。刘x1死亡后,其拥有的相应房产份额属于遗产,应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xx2号房屋虽然是李xx在刘x1死亡后出资购买,但购房时使用了刘x1的工龄折算购房款,此部分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刘x1的遗产予以继承。
刘x提供的遗嘱为他人代书,没有代书人和见证人签字,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属于无效遗嘱,不能作为两套房屋的继承分割依据。两套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