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张xx所立遗嘱经xx公证处公证,该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张xx在遗嘱中处分的房产,虽该房屋在其立遗嘱时尚未取得所有权证书,但根据张xx签订的售房协议及房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可以认定涉案房屋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归张xx所有,张xx可以对其享有的权利义务进行合法的处分,故张xx所立遗嘱内容合法。综上,张xx在xx公证处所立遗嘱形式、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故该遗嘱合法有效。张xx去世后应当按照上述遗嘱的内容进行继承。张x1以遗嘱所涉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书为由主张该遗嘱无效,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刘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继承人张xx名下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由刘x继承。
事实和理由,刘x与被继承人张xx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三名子女,即张x1、张x2、张x3,被继承人的父母均早于继承人去世。刘x与张xx婚姻存续期间,张xx与中国人民解放军x参签订《xx小区经济适用房售房协议书》,购买涉案房屋,该房屋为刘x与张xx的夫妻共同财产。200x年x月x日,张xx在xx公证处立有公证遗嘱,将其全部财产归刘x继承。为维护于某的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次诉讼。
张x1辩称,不同意刘x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系军产房,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证,根据相关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仅能处理其拥有产权的房子,故刘x没有继承权,继承权不成立。
张X2、张x3共同辩称,同意刘X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
刘x与被继承人张xx于195x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三名子女,即张x1、张x2、张x3。张xx于200x年x月x日去世。
200x年x月x日,张xx(乙方)与x部xx处(甲方)签订《经济适用房价售房协议书》,约定乙方自愿购买甲方北京市xx区xx号住房,建筑面积133.41平方米,售房计价面积118.06平方米,房价417932元,公共维修基金8618元、住房补贴377604元,实交房款48946元。乙方付清全部购房款后,由甲方负责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同日,张xx纳购房款48946元。经询,现涉案房屋由张x1居住使用。
200x年x月x日,张xx立有《遗嘱》一份,内容:在我去世后,将属于我的全部财产(包括房屋和其他财产)全部由我的妻子刘x继承。200x年x月x日,xx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对上述《遗嘱》形成过程予以确认。
另查,xx出具《证明》,记载:“张xx已购买我单位负责管理的经济适用住房且已入住,该住房坐落于北京市xx区xx号。于200x年x月x日签订售房协议,该住房现可以继承,暂时限制上市交易,产权证正在办理之中。”
【判决结果】
被继承人张x与x处就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价售房协议书》中享有的权利义务由原告于某继承。
【律师解析】
军产房继承王辉律师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张xx所立遗嘱经xx公证处公证,该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张xx在遗嘱中处分的房产,虽该房屋在其立遗嘱时尚未取得所有权证书,但根据张xx签订的售房协议及房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可以认定涉案房屋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归张xx所有,张xx可以对其享有的权利义务进行合法的处分,故张xx所立遗嘱内容合法。综上,张xx在xx公证处所立遗嘱形式、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故该遗嘱合法有效。张xx去世后应当按照上述遗嘱的内容进行继承。张x1以遗嘱所涉房屋未取得产权证书为由主张该遗嘱无效,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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