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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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律师:老人生前与孙子签订房屋赠与协议书,老人去世后可否要求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赠与协议还能任意

作者:王辉律师时间:2023年03月24日分类:案例分析浏览:701次举报
2023-03-24

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 )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

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本案中,经鉴定,《房屋赠与合同》上刘xx与张xx的签名系其本人签订,虽然《房屋赠与合同》体现的刘xx、张xx对涉案房屋的处置意见与他们在刘x2提交张xx写给刘x2、刘x3的信中对涉案房屋的处置意见不一致,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刘xx、张xx未曾给刘x1出具过《房屋赠与合同》,故刘xx与张xx将涉案房屋赠与给刘x1系其二人真实意思表示,《房屋赠与合同》成立。刘x1主张刘xx、张xx已经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及房屋钥匙交付至其手中,其已经实际占用、使用涉案房屋,虽然刘x1在签署《房屋赠与合同》时虽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但刘xx夫妻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中直至死亡,在张xx死亡后,刘x2、刘x3均有涉案房屋钥匙的情况下,不能依据刘x1在2019年5月持有涉案房屋钥匙可以打开房屋的事实来认定其已经占用使用该房屋,故《房屋赠与合同》未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在刘xx与张xx去世后,《房屋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张xx与刘xx的权利义务都应由继承人刘x2、刘x3继承。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无法律规定系专属于人身的权利,因此也应由继承人刘x2、刘x3继承。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刘x2、刘x3均有权行使任意撤销权,虽然刘x3不同意撤销,但由于涉案房屋并未进行分割,故《房屋赠与合同》应当整体撤销,刘x2要求撤销《房屋赠与合同》的反诉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相应地,刘x1要求刘x2、刘x3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刘x1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刘xx夫妇与原告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有效;2、判令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事实与理由:刘xx与张xx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刘x2和刘x3,刘x1系刘x2之子。位于北京市xx号房屋系刘xx与张xx共同购买的房屋,房屋产权登记在刘xx名下。2009年,刘xx、张xx夫妇与刘x1签订《房屋赠与合同》,约定刘xx夫妻将上述房屋赠与给刘x1。之后刘xx夫妻将房屋钥匙和房屋产权证交给了刘x1。现因刘xx夫妻均已去世,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故诉至法院。

 

刘x2辩称并反诉称,我父母生前未将赠与房屋交付给刘x1占有、使用,也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因此《房屋赠与合同》并未履行。且早在2009年我的母亲就表示有儿女两人平分财产,故《房屋赠与合同》已实际撤销。且我作为我父母的法定继承人,我有权撤销《房屋赠与合同》

 

刘x3辩称,同意刘x1的诉讼请求,不同意刘x2的反诉请求。

 

刘x1针对反诉辩称,刘x2不享有撤销权。

 

【法院审理查明】

刘xx与张xx为夫妻,二人育有一子刘x2及刘x3,刘x1系刘x2之子。

刘xx提交《房屋赠与合同》一份,签署时间为2009年3月12日,主要内容为刘xx与张xx将位于北京市xx区xx室的房屋赠与给刘x1,合同载明,签署合同时,刘xx即将房屋所有权证交付给了刘x1。刘x2申请对《房屋赠与合同》中刘xx及张xx的签名真实性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刘xx的签名与样本上签名是同一人书写;张xx签名与样本上张xx签名均是同一人书写。

2009年4月15日,张xx曾给刘x2、刘x3写过一封信,刘x2主张张xx在该信中作出了其与刘x2平分涉案房屋的意思表示,证明了《房屋赠与合同》是不存在的,如果张xx知道《房屋赠与合同》存在,就不会作出儿女平分财产的意思表示,可见,张xx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的《房屋赠与合同》,且张xx以该封信撤销了《房屋赠与合同》。

 

刘xx、张xx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中直至去世。涉案房屋至今尚未过户至刘xx名下。

刘x1主张刘xx已经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及房屋钥匙交付至其手中,刘x1已经实际占用、使用涉案房屋。

 

【法院判决结果】

一、撤销刘xx、张xx与刘x1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

二、驳回刘x1的诉讼请求。

 

【王辉律师解析】

房产纠纷王辉律师认为,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本案中,经鉴定,《房屋赠与合同》上刘xx与张xx的签名系其本人签订,虽然《房屋赠与合同》体现的刘xx、张xx对涉案房屋的处置意见与他们在刘x2提交张xx写给刘x2、刘x3的信中对涉案房屋的处置意见不一致,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刘xx、张xx未曾给刘x1出具过《房屋赠与合同》,故刘xx与张xx将涉案房屋赠与给刘x1系其二人真实意思表示,《房屋赠与合同》成立。刘x1主张刘xx、张xx已经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及房屋钥匙交付至其手中,其已经实际占用、使用涉案房屋,虽然刘x1在签署《房屋赠与合同》时虽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但刘xx夫妻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中直至死亡,在张xx死亡后,刘x2、刘x3均有涉案房屋钥匙的情况下,不能依据刘x1在2019年5月持有涉案房屋钥匙可以打开房屋的事实来认定其已经占用使用该房屋,故《房屋赠与合同》未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在刘xx与张xx去世后,《房屋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张xx与刘xx的权利义务都应由继承人刘x2、刘x3继承。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无法律规定系专属于人身的权利,因此也应由继承人刘x2、刘x3继承。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刘x2、刘x3均有权行使任意撤销权,虽然刘x3不同意撤销,但由于涉案房屋并未进行分割,故《房屋赠与合同》应当整体撤销,刘x2要求撤销《房屋赠与合同》的反诉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相应地,刘x1要求刘x2、刘x3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王辉律师,北京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长期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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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120********64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