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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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产律师: 签订危改购房合同后开发商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如何处理?

作者:王辉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0日分类:案例分析浏览:556次举报
2023-03-10

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 )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

王xx、xx地产公司签订的《xx区xx危改购房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协议签订后,王xx按照约定支付了购房款,xx地产公司交付了房屋。根据《xx区xx危改购房合同》第十四条约定,xx地产公司应履行将办理权属登记时需要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义务。鉴于涉案房屋所在楼栋已于2018年11月10日办理初始登记,现王xx要求xx地产公司将办理权属登记时需要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协助王xx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王x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xx地产公司将办理权属登记时需要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协助我方办理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判令xx地产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2年1月24日,我与xx地产公司签订了《xx区xx危改购房合同》,我购买xx地产公司开发建成的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2005年3月14日,我向xx地产公司支付了房款、契税及公共维修基金,并敦促xx地产公司早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时至今日,该公司一直以种种原因拖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故诉至法院。

 

被告xx地产公司辩称:一、本案中,王xx诉请我公司办理产权证的涉案房屋,系“xx区xx危改一区”项目的拆迁回购房屋,本项目占地1.5公顷,总建筑面积64638平方米,建设主体为我公司。本项目于2001年启动拆迁,2004年建成入住,因12户居民未拆迁、2家xx区政府下属国企拆迁后未完成安置,致使本项目至今无法进行拆迁结案、无法办理项目规划验收手续,初始登记(大产权证)迟迟无法办理,导致662户居民至今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xx区政府在项目实施期间,即2003年3月13日同步核准被告开展“xx区xx危改二区”项目建设,上述12户未拆迁居民、2家xx区政府下属国企的安置工作,本应在“xx区xx危改二区”项目中进行。随后,由于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831大限”出台导致xx政府己批复给我公司的“xx区xx危改二区”项目流产,我公司根本没有能力和条件再进行12户未拆迁居民、2家国企的安置工作。我公司自2001年以来一直在向己拆迁的2家国企支付周转安置费,早已不堪重负。662户居民的产权证无法办理不是我公司的原因导致,也不是我公司能够解决,相关政策变动的不可抗拒因素、政府行政原因导致的责任,不应由我公司承担。xx区法院在另案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多方努力协调规自委、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通过特批绿色通道的方式,使得本项目1号楼、2号楼已取了初始登记(大产权证),我公司已将项目662户购房人的全部拆迁、购房资料等文件整体移交xx区建委,由建委对购房资格审查通过后将相应资料移交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产权证已在行政机关办理过程中,我公司的全部配合义务已经完成。故我公司为购房人办理房产证的协助义务已经完成,没有其他协助义务需要履行,王xx可自行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证,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

2002年1月24日,出卖人xx地产公司与买受人王xx签订《xx区xx危改购房合同》,双方就拆除买受人原有房屋,以及买受人回购出卖人在xx原地新建的住宅楼房屋的预售事项达成协议:该回购房为2号楼11层12号房屋,建筑面积共104.17平方米。双方同意回购房价款合计104096元。出卖人应当在2004年3月29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将达到入住条件的住宅交付买受人使用。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回购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回购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回购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时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合同签订后,原告王xx依约支付了购房款、公共维修基金和印花税。

xx地产公司于2018年11月10日就xx区xx号院x号楼、x号楼办理了初始登记。现涉案房屋至今未办理转移登记,原告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法院判决结果】

被告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时需要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协助原告王xx办理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院x号楼xx号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王辉律师解析】

拆迁房产纠纷王辉律师认为,王xx、xx地产公司签订的《xx区xx危改购房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协议签订后,王xx按照约定支付了购房款,xx地产公司交付了房屋。根据《xx区xx危改购房合同》第十四条约定,xx地产公司应履行将办理权属登记时需要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协助买受人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义务。鉴于涉案房屋所在楼栋已于2018年11月10日办理初始登记,现王xx要求xx地产公司将办理权属登记时需要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协助王xx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王辉律师,北京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长期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离婚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1110120********64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