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律师
王辉律师
综合评分:
4.9
(来自56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北京-朝阳区专职律师执业13年
执业年限13
13810953787查看服务地区

欢迎北京地区用户来电咨询(服务时间:08:00-21:59)

咨询我
08:00-21:59

回迁房律师:买卖未取得房产证的回迁安置房屋,卖房人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怎么办

作者:王辉律师时间:2023年03月10日分类:案例分析浏览:1926次举报
2023-03-10

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 )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

本案中,原告与二被告于2011年11月14日针对xx室的房屋买卖事宜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xx室现已具备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及过户条件,二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xx室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因xx室尚未向张x1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故应依次进行过户,即先依据回迁安置协议等将xx室登记在杨伯仲名下,再依据《房屋买卖合同》将xx室自张x1转移登记至李xx名下;据此,对于李xx提出的办理xx室的所有权登记及转移手续的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因支持了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故李xx亦应给付二被告未付房款5万元。李xx要求二被告负担因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所产生的保险费,但该费用并非李xx因二被告违约所必然产生的损失,亦非诉讼费用,该诉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李x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及xx公司立即共同办理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以下简称:xx室)不动产权证书,将xx室办理至二被告名下;2、判令二被告在取得xx室不动产权证书后10日内协助李xx将xx室过户至李xx名下;3、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6235元及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父子关系。2011年11月14日,原告李xx和二被告通过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二被告将xx室出售给原告李xx;房价137万元、定金5万元,先期支付117万元后,尾款20万元过户时支付;双方应相互配合办理房产证和过户手续。2011年11月29日,二被告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原告,原告一直支付供暖费等相关费用。原告按照约定支付117万元后,二被告又多次索要本应过户时方可支付的尾款,原告拗不过,提前支付15万元。截止到目前,原告共支付给二被告房款132万元,还欠5万元。时至今日,整体办证阶段已过,二被告推脱不履行约定办理房产证和过户义务,致使原告不能及时得到房产证,给原告造成不便和困扰。xx室目前登记在xx公司名下。

 

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第三人述称,xx公司只有协助二被告办理房产证的义务,没有共同办理的义务,办理房产登记的应是区建委相关部门,不是xx公司,因为二被告未向xx公司提交相关材料,导致在办理产权证时受到限制,xx公司没有能力共同办理。回迁安置房购房协议是与被告张x1签订的,如果办理产权证,也只能办理到张x1名下。请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

2008年6月,张x1(被拆迁人、乙方)与北京市xx区xx镇人民政府(拆迁人、甲方)签订《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确定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有一套宅院位于xx村xx号,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74.1平方米,宅基地面积498.8平方米,甲方应支付乙方各项补偿款为1799883元,乙方用拆迁补偿款购买回迁安置房5套。之后,张x1(买受人、被拆迁人)与xx公司(出卖人、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购房协议》,购买北京市xx区xx镇xx项目安置房(暂用名)xx区xx号楼x单元xx室(即xx室)。

2011年11月14日,二被告(甲方,出卖人)与原告李x(乙方,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出售的房屋为xx室,建筑面积为84.22平方米;房屋成交价格为137万元,乙方在签订合同时支付甲方定金5万元,在签订合同20个工作日内支付甲方部分购房款100万元,剩余房款32万元于房产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交付;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上市批准及房屋买卖权属过户相关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严格遵守国家的税收政策,按照实际成交价格申报房产权证过户,所发生的税费由甲、乙双方各自依照国家规定缴纳(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缴纳);甲、乙任何一方不按照本合同办理手续或不提供相关证件、资料等(含贷款所需相关材料),致使本合同无法按期顺利履行,每延误一日应向对方支付房价款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个工作日,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该合同补充条款约定乙方应在2012年1月14日之前支付甲方首付款100万元;并在当年过年之前再支付甲方12万元,剩余款项20万元在甲方改底单后一次性支付或者在过户当日一次性支付。同日,二被告(甲方)与原告李xx(乙方)签订《补充条款》,约定甲方在可以领取房产证的情况下,在三至五个工作日内到相关部门领取房产证,在领到房产证三至五个工作日内与乙方完成过户手续。

合同签订后,xx室由原告李xx居住使用,李xx在2011年11月14日至2015年9月9日期间陆续支付张x2购房款132万元。现xx室登记在xx公司名下,xx公司称该房屋已具备办理不动产登记条件,但其通知二被告后,二被告一直未来办理。

本案受理前,原告李xx申请对xx室进行财产保全,原告李xx提供保函担保,为此,原告支付保险服务费6235元。庭审中,李xx称该笔费用系因二被告违约所产生,要求二被告负担。

另查,原告李xx属于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其家庭名下拥有住房为1套,李xx具有购买住宅房屋资格。李xx提供xx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一份证明其对于剩余购房款有履行能力,该交易明细显示截至2019年8月8日,其账户余额为207632.74元。

 

【法院判决结果】

一、被告张x1、张x2、第三人北京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李xx办理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将该房屋登记在张x1名下;

二、在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登记在张x1名下后十五日内,被告张x1、张x2协助原告李xx办理该房屋的转移登记手续,将该房屋转移登记至李xx名下;

三、原告李xx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转移登记至李xx名下当日给付张x1、张x2购房款50000元;

四、驳回原告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辉律师解析】

回迁房产纠纷王辉律师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与二被告于2011年11月14日针对xx室的房屋买卖事宜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xx室现已具备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及过户条件,二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xx室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因xx室尚未向张x1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故应依次进行过户,即先依据回迁安置协议等将xx室登记在杨伯仲名下,再依据《房屋买卖合同》将xx室自张x1转移登记至李xx名下;据此,对于李xx提出的办理xx室的所有权登记及转移手续的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因支持了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故李xx亦应给付二被告未付房款5万元。李xx要求二被告负担因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所产生的保险费,但该费用并非李xx因二被告违约所必然产生的损失,亦非诉讼费用,该诉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王辉律师,北京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长期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离婚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1110120********64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