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 )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
陈x1、赵x1虽主张二人与夏x签订的《回迁房买卖合同》系受胁迫签署,应属无效,但就此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可以确认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现夏x已去世,张xx系其唯一继承人,故张xx有权要求陈x1、赵x1继续履行合同。
陈x1、赵x1主张合同未实际履行,夏x未支付购房款,张xx虽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购房款支付情况,但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写明购房款已经一次性全部付清给陈x1、赵x1,故法院可以认定夏x向陈x1、赵x1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履行了合同义务,陈x1、赵x1应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陈x1、赵x1主张夏x曾向将手中的合同原件交给陈x1,并表示如果病愈则继续支付房款、交付房屋,如果未愈则当作未发生此事,但就此未提交相应证据,陈x1、赵x1持有两份合同原件亦无法证明该主张,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陈x1、赵x1应于2018年2月30日前向夏x交付房屋,二人至今未交付,故张xx要求二人交付诉争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张x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陈x1、赵x1将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交付我;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8日,我的母亲夏x作为买受人购买陈x1、赵x1位于北京市xx区xx室房屋,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夏x向陈x1、赵x1购买房屋,总价款32万元,买受人已经全部支付。根据合同第十条补充条款约定,由于双方签订合同时房屋处于出租状态,故约定陈x1、赵x1应于租赁期到期后即2018年2月28日交付给买受人,但至今为止,出卖人仍未履行交付义务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合同义务。
陈x1、赵x1辩称,第一,不同意张xx的诉求,请求法院驳回。第二,本合同张xx及张xx母亲未履行,该协议是我们被迫所签,张xx母亲没有支付购房款。第三,回迁房买卖合同双方无法履行,因为房屋无法办理房产证,不能办理所有权变动。
【法院审理查明】
张xx主张其系夏x之子,亦系其唯一继承人,就此提交了北京市xx公证处作出的《公证书》一份及离婚证。《公证书》载明:“一、邱某因病于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在北京市死亡。二、夏x离异,后未再婚。夏x的儿子是张xx、夏x的父母均先于夏x死亡。”离婚证载明夏x与张x于1992年3月1日离婚。被告对此予以认可。
张xx主张夏x与陈x1自2012年相识并曾同居,陈x1、赵x1表示二人系夫妻关系,认可夏x曾与陈x1同居。
张xx主张,其母亲夏x于2017年3月28日与陈x1、赵x1签订了《回迁房买卖合同》,由夏x购买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就此提交了合同复印件及视频光盘、夏x与陈x1儿媳的微信聊天记录,称合同原件在夏x去世后被陈x1、赵x1拿走了,视频光盘证明合同是在第三人见证下双方自愿签署,微信聊天记录证明陈x1的儿媳认可双方就与诉争房屋的交易达成一致。陈x1、赵x1认可曾与夏x签订过该合同,但主张该合同应属无效,是陈x1、赵x1被胁迫签署,夏x曾多次前往二人家中闹,在此情况下才签订了合同,且合同并未履行,邱某曾将手中的合同原件交给陈x1,表示如果病愈则继续支付房款、交付房屋,如果未愈则当作未发生此事,对于张xx提交的视频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陈x1、赵x1出示了两份合同原件,载明:2017年3月28日陈x1、赵x1(出卖人、甲方)与夏x(买受人、乙方)签订了该合同,甲方自愿将诉争房屋出售给乙方,甲方保证出售给乙方的房屋真实性、合法性,保证出售的该房产是在共有权人的同意下出售的,和乙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共有权人真实意思的表述;交易价格是32万元;甲、乙双方均确认上述购屋款项乙方已一次性全部付清给甲方,甲方今后不得以任何借款再向乙方索要与该房屋有关的任何费用,购房款项已全部结清;甲、乙双方签订此回迁房买卖合同后,双方应该共同遵守,甲方不得反悔,不得再对该房屋主张任何的权利,如果甲方反悔,除了退还乙方交纳的所有购房款和利息以外,还要赔偿甲方100万元作为违约金、承担由于房屋上涨而导致乙方的所有损失;甲方所出售的房屋为拆迁安置回迁房,甲方并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对此乙方完全知晓;甲方房产证下发后30天内,甲方全力配合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由于此房正在出租,甲、乙双方约定租户到期后即2018年2月28日前甲方将此房屋交付给乙方。落款处有出卖人陈x1、赵x1签字及捺印,买受人夏x签字并捺印,并有见证人刘x1、刘x2签字。张xx表示,合同原件系在夏x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陈x1取走,且夏x未曾表示不再履行合同。
对于付款情况,张xx主张夏x曾多次借给陈x1钱款,陈x1未偿还,故双方才签订《回迁房买卖合同》将房屋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邱某。陈x1、赵x1对此不予认可,合同中写明房款已经支付完毕是因为夏x去家中闹,才被迫如此约定。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李孟丹申请,本院调取了夏x名下银行账户明细,未体现向陈x1转账的记录。张xx表示其要求调取的邱某名下银行账户并未穷尽,且邱某可能系通过现金方式支付房款。
对于诉争房屋的来源,陈x1、赵x1主张系其父母宅基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而来,后全家进行了分家析产,均同意诉争房屋归陈x1,就此提交了《xxx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及《分家析产协议书》。张xx对此予以认可。
双方均确认诉争房屋现未下发所有权证,且不具备办理产权证的条件。现房屋由陈x1、赵x1控制。
【法院判决结果】
陈x1、赵x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交付给张xx。
【王辉律师解析】
拆迁房产王辉律师认为,陈x1、赵x1虽主张二人与夏x签订的《回迁房买卖合同》系受胁迫签署,应属无效,但就此未提交相应证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可以确认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现夏x已去世,张xx系其唯一继承人,故张xx有权要求陈x1、赵x1继续履行合同。
陈x1、赵x1主张合同未实际履行,夏x未支付购房款,张xx虽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购房款支付情况,但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写明购房款已经一次性全部付清给陈x1、赵x1,故法院可以认定夏x向陈x1、赵x1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履行了合同义务,陈x1、赵x1应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陈x1、赵x1主张夏x曾向将手中的合同原件交给陈x1,并表示如果病愈则继续支付房款、交付房屋,如果未愈则当作未发生此事,但就此未提交相应证据,陈x1、赵x1持有两份合同原件亦无法证明该主张,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陈x1、赵x1应于2018年2月30日前向夏x交付房屋,二人至今未交付,故张xx要求二人交付诉争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王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