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 )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根据查明事实,李xx和刘xx均系被拆迁房屋的被安置人,虽然刘xx选择购买了回迁房屋的产权,但刘xx并未对李xx进行合理安置,故作为被安置人的李xx仍然对回迁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由于该居住使用权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李xx要求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李x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就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有权居住使用,并要求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上述房屋居住权登记手续;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母女关系,原告系位于北京市xx区xx1号房屋承租人。2003年xx住宅建设服务中心就和xx区危改项目拆迁,原告承租的北京市xx区xx1号房屋列入危改拆迁项目。原告通过拆迁安置以及工龄安置一套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自拆迁安置后一直居住在涉诉的房屋内,自2021年年初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逼迫原告搬家,并带领中介人员看房,要将涉诉房屋出售。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认为,涉诉房屋系通过原承租的公房拆迁安置所得,且原告系安置人,使用原告及其夫双方的工龄安置取得。被告驱赶原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居住权益。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刘xx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居住权只能通过书面合同、遗嘱方式设立,并在登记后生效。被告通过拆迁取得涉案房屋,原告对涉案房屋不享有相应权利。被告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处分涉案房屋,没有侵犯原告的权利。如果原告不同意出售房屋,被告无法带领中介看房,实际上原告对被告出售房屋知情并同意。被告也就房屋出售后给原告另行购买房屋。原、被告都是被安置人,给了两个指标,其中一个指标给了原告的哥哥,原告无能力购买回迁安置房,将购房指标给了被告,原告的放弃行为,说明原告放弃了拆迁利益,被告购买房屋与原告没有关系。
【法院审理查明】
2004年2月15日,李xx与北京市xx公司(甲方)签订《购买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协议书》,约定,根据相关规定,甲方同意将位于北京市xx区xx1号平房(以下简称被拆迁房屋)以成本价出售给李xx,建筑面积61.58平方米。
2004年3月4日,刘xx、李xx及案外人刘x1、刘x2签订《变更自愿回购经济适用房人的申请书》,内容为原住房地址xx1号房屋,被告拆迁人李xx现因经济能力原因,申请将自愿回购经济适用房人变更为刘xx,与被拆迁人为母女关系,此申请经本人与所有家庭成员协商同意,自变更之日起出现任何纠纷,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拆迁人无关。庭审中,李xx不认可该申请书上李xx签字和手印系其本人所签按。
同日,刘xx和北京xx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拆迁回购住房协议书》,刘xx自愿回迁住房,放弃货币补偿方式。刘xx自愿购买xx区拆迁范围内建设的回购住房xx,建筑面积87.45平方米,超过原有住房建筑面积25.85平方米,回购住房价款130181元。2006年8月13日,刘xx和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刘xx原回购住房房号xx号房屋,现变更为xx房屋(以下简称回迁房屋),经实际测绘,房屋面积为89.80平方米,刘xx应支付差价款12376.14元。之后,;刘xx取得回迁房的产权证,登记位置为北京市xx号。
刘xx和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还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约定被拆迁房屋位于xx号,现有在册人口2人,实际居住人口2人,分别是李xx和刘xx。甲方支付刘xx拆迁补偿款3万元特困户拆迁安置补助费。之后,刘xx签订领款凭证,领取了该款。
庭审中,李 xx称,2004年拆迁时,李xx与拆迁单位签订买卖协议,取得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之后拆迁时,李xx没有去办理拆迁手续,而是刘xx办理的拆迁手续,刘xx将回迁房屋的购房人变更为刘xx,回迁房屋交付后,李xx一直居住在回迁房屋中。
刘xx称,被拆迁房屋最初的承租人是李xx的配偶,配偶去世后,承租人变更成李xx,刘xx和李xx一直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中。拆迁时,给了两个拆迁指标,一个指标给了刘x2,一个指标给了李xx,李xx和刘xx都是被安置人,都有权购买回迁房,由于李xx没有钱支付回迁款,李xx放弃购房指标,购房指标由刘xx享有,变更自愿回购经济适用房人申请书上刘xx和李xx的签字手印都是其本人所签按,另一个购房指标给刘x2,李xx和刘xx对此都同意。对此,李xx称,刘xx所述的刘x2的购房指标跟被拆迁房屋没有关系,是刘x2自己承租的位于xx2号房屋拆迁获得的安置房屋指标。对此,刘xx认可刘x2的购房指标的是上述房屋拆迁所得。
【法院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李xx对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有权居住使用;
二、驳回原告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辉律师解析】
拆迁房产王辉律师认为,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根据查明事实,李xx和刘xx均系被拆迁房屋的被安置人,虽然刘xx选择购买了回迁房屋的产权,但刘xx并未对李xx进行合理安置,故作为被安置人的李xx仍然对回迁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由于该居住使用权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李xx要求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王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