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 )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根据双方协议,由张xx借用刘xx名义出资购买涉案房屋,票据原件由张xx持有,涉案房屋由张xx装修并控制使用,且张xx已支付转让金10万元,双方形成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但涉案房屋系经济适用房,故该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故对刘xx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对张xx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过户的反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刘xx与张xx就同一标的于同一天同时签署借条和协议,但张xx并没有向刘xx交付该款项,且该款项与购房款系同一笔款项,故对于刘xx抗辩称双方系借款合同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协议无效,双方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故对刘xx要求张xx返还房屋,其返还购房款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对刘xx要求张xx给付使用费的诉求,因其基于协议交付张xx使用,且双方并未约定使用费,故对此诉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经法院释明后刘俊生未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对此,其可另行主张。
【基本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刘x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5月25日签订的关于xxx经济适用房《协议》无效;二、判令被告将北京市xx区房屋归还给原告;三、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房屋占有使用费200000元(2016年8月18日至2021年6月20日,按照每年4万元计算);四、我方同意将493241元的购房款返还给被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五、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5月25日,原告与北京xx房产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经济适用房)》,合同约定原告购买北京xx房产有限公司开发的经济适用房一套。2018年11月30日,原告取得北京市xx区房屋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权利人为刘xx,权利性质为划拨/经济适用房)。2015年5月25日,原告购买上述房屋时,由于资金紧张,从被告处借款393241元用于购买xxx号的房屋,借款期限为5年,当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5年,如逾期不还款,自愿用该所房产偿还。在签订借条确认借款事后,因被告担心原告还款能力,原告又被迫与被告签署一份关于xx经济适用房《协议》,但该协议违反相关政策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无效协议。上述房屋交付后,并未办理抵押手续,但一直由被告占有使用至今,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占有使用费用。综上,原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讼求。
被告(反诉原告)张xx答辩称:请求对原告诉讼请求全部驳回,我们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2015年刘xx多次找到我沟通,要把指标卖给我,我们协商后决定购买,刘xx附加条件是指标转让费20万元,我方选完买完房给刘xx10万元,剩余10万元是房屋过完户再给10万元。我们节假日或假期回去住,2015年至今所有物业费、供暖费、水电费、卫生费都是我方交纳。与原告不是借款,没说什么时候归还,先达成的协议我方交房款买卖房屋。
被告(反诉原告)张xx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1、请求确认合同有效;2、判令被反诉人在国家允许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协助办理登记;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刘xx与张xx于2015年5月25日经过双方协商,自愿签署关于xx经济适用房《协议》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协议。后,张xx按照协议履行了约定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和相关费用。依照协议约定,刘xx应当将xx房屋办理过户手续。反诉人交纳了相应钱款,按照双方协议截至2020年5月25日办理相应过户手续,被反诉人背信弃义要求解除合同,严重侵犯反诉人的合法权益。综上,双方合同是有效的,现被反诉人侵犯了反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反诉。
原告(反诉被告)刘xx针对反诉答辩称:反诉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反诉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
2015年5月25日,出卖人北京xx房产有限公司与买受人刘xx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经济适用住房)》,该经济适用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房屋。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经济适用房单价为6820元,总价款393241元。出卖人应当在2016年7月29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经济适用住房。
2015年5月25日,借款人刘xx签订《借条》,为购经济适用房xx区房屋,特向张xx借购房款393241元(叁拾玖万叁仟贰佰肆拾壹元整)。借款期为5年,如逾期不还款,自愿用该所房产偿还。
2015年5月25日,甲方刘xx与乙方张xx签订《协议》,①甲方愿将所分得的xx经济适用房,转让给乙方张xx,由乙方张xx交付全额房款及相关费用。②甲方负责办理该房产全部手续,及后期转让手续。③乙方给付甲方房屋转让金贰拾万元,交房时现付5-10万,剩余款项办妥过户手续后付清。双方签字有效,甲方刘xx、乙方张xx签字。
双方均认可,张xx使用其银行卡向北京xx房产有限公司交纳全部购房款。购房款发票原件由张xx持有。
2018年2月7日,刘xx签署收条,今收到张xx交来xx房转让金人民币10万元。2016-2017年收到五万元,2018年2月8日收到五万元。
2018年11月30日,位于北京市xx区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登记的权利人是刘xx,单独所有,权利性质为经济适用房。
2016年8月19日由张xx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现涉案钥匙由张xx控制。
涉案房屋2020-2021年供暖季的供暖费由刘xx交纳。
庭审中,刘xx主张涉案房屋由张xx使用系有偿使用,但没有签署租赁合同,故其主张涉案房屋交付后的占有使用费。
经法院释明,张xx不把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在本案中一并主张。
【法院判决结果】
一、确认刘xx与张xx于2015年5月25日签订的《协议》无效;
二、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返还刘xx北京市xx区房屋;刘xx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返还张xx购房款及转让金共计493241元;
三、驳回刘xx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张xx的诉讼请求。
【王辉律师解析】
借名买房王辉律师( )认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根据双方协议,由张xx借用刘xx名义出资购买涉案房屋,票据原件由张xx持有,涉案房屋由张xx装修并控制使用,且张xx已支付转让金10万元,双方形成借名买房合同关系,但涉案房屋系经济适用房,故该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故对刘xx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对张xx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过户的反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刘xx与张xx就同一标的于同一天同时签署借条和协议,但张xx并没有向刘xx交付该款项,且该款项与购房款系同一笔款项,故对于刘xx抗辩称双方系借款合同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协议无效,双方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故对刘xx要求张xx返还房屋,其返还购房款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对刘xx要求张xx给付使用费的诉求,因其基于协议交付张xx使用,且双方并未约定使用费,故对此诉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经法院释明后刘俊生未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对此,其可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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