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 )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本案中,生效判决确认x号房屋由陈x1等继承人按份共有,其中陈x1、陈x2占20%份额、陈x2占20%份额、陈x3占20%份额。x号房屋自王xx死亡后一直由陈x居住使用,故四原告作为按份共同权人有权要求陈x5给付占有使用费。
【基本案情】
陈x1、陈x2、陈x3、陈x3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分别向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暂计47200元(4000元/月*59个月/5,自2016年1月17日起算至2020年11月30日),后期根据房屋租金价格调整另行再诉;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陈xx与王xx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五位子女,分别为陈x1、陈x2、陈x3、陈x4、陈x5。陈xx于2005年5月4日去世,王xx于2016年1月16日去世。陈xx与王xx去世时留有房屋一套,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原被告之间因继承纠纷诉至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该院判决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由陈x1、陈x2、陈x3、陈x4、陈x5按份共有(其中陈x1占百分之二十份额、陈x2百分之二十份额、陈x3占百分之二十份额、陈x4占百分之二十份额、陈x5占百分之二十份额)。现该房屋仍由被告占有和使用。因各原告对该房屋均享有百分之二十的份额,故被告应向各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因此,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陈x5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之前作出的判决与事实不符。根据民法典1136条代书遗嘱和打印遗嘱,二人以上作证的是有效遗嘱,但是法官篡改法条。关于证明材料,法官把证明材料撤销,该证明材料是有证明人签字的,该证明材料是有效的,根据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合约受法律保护。在另案线上庭审调查时xx代理人说家住xx无法照顾和赡养老人,但是法官却判决xx有主要的赡养义务,所以法官的判决与事实不符。法官判决各占20%份额,可本案房屋只有94%的份额,单位占6%份额,本案房屋是涉密央产房不能买卖和出租,就不存在出售。涉案房屋是被告全款购买,被告提交了相关的证据,希望法庭调查。
【法院审理查明】
陈xx与王xx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子女五人,分别为陈x1、陈x2、陈x3、陈x4、陈x5。陈xx于2005年5月24日死亡,王xx于2017年1月17日死亡。1998年8月1日,王xx与xx厂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王xx从xx厂购买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院xx号房屋(以下简称x号房屋)。该房屋于1999年1月14日登记在王xx名下,房屋为标准价出售住宅。2019年,陈x1、陈x2继承纠纷为由将陈x3、陈x3、陈x5诉至法院,后判决确认x号房屋(标准价出售住宅)由陈x1、陈x2、陈x3、陈x4、陈x5按份共同,各占20%的比例。该案一审判决于2020年6月28日生效。现该房屋一直由陈x5占有使用,故要求陈x5给付自2016年1月17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陈x5不认可,并表示x号房屋系由其出资购买,王xx的遗嘱是有效的,陈x5对父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x号房屋系央产房,不能对外出租,因此不同意四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结果】
一、陈x5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四原告占有使用费408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房产王辉律师认为,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本案中,生效判决确认x号房屋由陈x1等继承人按份共有,其中陈x1、陈x2占20%份额、陈x2占20%份额、陈x3占20%份额。x号房屋自王xx死亡后一直由陈x居住使用,故四原告作为按份共同权人有权要求陈x5给付占有使用费。
王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