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 )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
本案中,x号房屋中包含有郭某工龄所对应的财产利益,上述财产利益应由张某、张某2、张某1予以分割继承。但因x号房屋系军产房,不能上市交易,无法确定其市场价值,故不能认定郭某工龄所对应的具体财产利益的数额。现张某、张某2、张某1三人要求依法分割继承上述财产利益的诉请虽然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但因上述财产利益的数额难以明确,在当前的情况下该利益不具备分割条件,三人的上述权益在客观上无法行使,故法院对此不予支持。今后如x号房屋可上市交易,郭某工龄所对应的财产利益可以明确后,三人可再行主张权利。
【基本案情】
张某、张某1、张某2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对被继承人张某3遗留的位于x号房产中涉及郭某工龄的财产利益部分依法分割继承;2、诉讼费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翟某与张某3于1995年3月4日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张某3与前妻郭某生有张某1、张某、张某2三个儿子。位于x号房屋判决确认我们三人每人占有八分之一的份额,翟某占有八分之五的份额。上述房产张某3购买时使用了郭某的工龄,有郭某的财产性利益在其中,这部分应作为郭某的遗产由我们依法分割。故我们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翟某辩称,我不同意对方的诉讼请求。上述房屋是军产房,无法交易。
【法院审理查明】
张某3与郭某系原配夫妻,婚后育有三子,分别为张某、张某1、张某2。1994年1月6日,郭某去世。1995年3月4日,张某3与翟某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张某3与翟某再婚时,郭某与前夫之子女均已成年。张某3之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1996年11月27日,张某3与x干休所签订《军产住房出售协议书》,约定张某3购买位于x号房屋(以下简称x号房屋)。其中军产住房出售房价计算表显示:购房人姓名:张某3。军工龄:47年。配偶姓名:郭某。军工龄:33年。房价计算时享受了上述军工龄折算。1997年12月30日,张某3交纳部分购房款16800元。1997年2月15日,张某3交纳剩余购房款31279元。1997年11月,x号房屋登记在张某3名下。经查,x号房屋系军产房,现无法上市交易。
张某3于2011年去世后,翟某提起继承之诉,法院判决确认x号房屋由翟某、张某、张某2、张某1按份共有,其中翟某占有八分之五的份额,张某、张某2、张某1每人占有八分之一的份额。现上述房屋由张某1与翟某共同居住使用。
庭审中,双方无法就x号房屋市场价值达成一致意见。经张某、张某2、张某1申请,法院先后委托xx土地房地产评估顾问有限公司、北京xx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屋现价值进行鉴定,两公司均以涉案房屋为军产房,不能上市交易为由认为不具备评估条件,无法进行评估,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法院判决结果】
驳回张某1、张某、张某2的各项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军产房王辉律师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x号房屋中包含有郭某工龄所对应的财产利益,上述财产利益应由张某、张某2、张某1予以分割继承。但因x号房屋系军产房,不能上市交易,无法确定其市场价值,故不能认定郭某工龄所对应的具体财产利益的数额。现张某、张某2、张某1三人要求依法分割继承上述财产利益的诉请虽然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但因上述财产利益的数额难以明确,在当前的情况下该利益不具备分割条件,三人的上述权益在客观上无法行使,故法院对此不予支持。今后如x号房屋可上市交易,郭某工龄所对应的财产利益可以明确后,三人可再行主张权利。
王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