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 )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史x与赵x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现史x以xx号房屋系不具有产权、不能上市交易的央产房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买卖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故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史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于2010年6月就xx区xx号房屋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6月就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签订了一份《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支付了30万元,原告误将不具有产权更不能上市交易的央产房转让给赵x,且赵x不是北京户籍,不具有购房资格。后经向有关部门了解,该房根本不能买卖,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赵x辩称,我通过中介购买的房屋,在中介公司签署的买卖协议,合同真实有效。
【法院审理查明】
史x系史x1之女。张x系史x之子。2010年6月,史x与赵x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甲方(出售方):史x、史x1、张x乙方,(购买方):赵x,丙方(见证方)李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第一条:甲方对所有权的声明甲方房屋坐落于北京市xx区xx号(以下简称xx号房屋),所有权证书为xx厂宿舍楼,该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48平方米。第二条:甲方对买卖权的声明甲方声明此房屋为xx厂集体房屋,自愿转让给乙方,自签约后该房屋一切事宜与甲方无关,由乙方全权享受。第三条:乙方对购买权的声明乙方自愿购买甲方房屋,知道房屋性质并认可在此种情况下签订本协议。第四条:房屋价格双方同意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30万元。第五条:付款方式甲、乙双方同意采取以下付款方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于签订本合同当日,乙方支付甲方房屋定金12500元,相当于总房款的10%,并约定在签订本合同起2011年7月12日内将剩余房款287500元整支付给甲方。第六条:违约责任1.若乙方中途违约,所交甲方的购房定金不予退还。2.若甲方中途违约,应在违约之日起三日内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含定金)赔付给乙方。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1.乙方水、电、有线、燃气费用一年交付给甲方一次。甲方凭该房屋费用工资卡扣除金额收取。2.由乙方自行咨询办理该房屋过户,甲方负责配合乙方完成。3.双方约定关于该房屋一切纠纷均按合同执行,互不反悔,签约后该房屋所有权归乙方全权所有,与甲方无关。4.如以后该房屋有政策性变动需甲方提供配合,甲方愿意配合乙方。5.甲方承诺该房屋只有易秀臣唯一一个继承人,如以后有纠纷,由甲方自行负责。6.甲乙双方约定此房屋以后如有争议,由责任方赔偿违约金30万元整。双方均认可,上述合同签订后,赵x支付购房款30万元,史x将xx号房屋交付赵x。赵x称现其儿子一家四口在xx号房屋居住。
庭审中,法院与北京xx有限公司电话联系,其答复:xx号房屋是史x1于1993年按照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现该房屋的房产证正在办理中,史x1已经去世,该房屋可以继承,但不能对外出售。
【法院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史x的诉讼请求。
【王辉律师解析】
房改房纠纷王辉律师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史x与赵x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现史x以xx号房屋系不具有产权、不能上市交易的央产房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买卖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故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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