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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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纠纷律师:父亲去世母亲使用父亲工龄参加房改,所购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王辉律师时间:2022年12月04日分类:案例分析浏览:2244次举报
2022-12-04

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 )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

本案涉诉房屋系在张x去世后,刘x参加房改售房所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取得时其配偶张x已死亡,涉案房屋非与张x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该政策性福利对应的财产价值应根据已死亡配偶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及房屋现值加以确定,故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应为一种货币形式,而并非房屋产权份额。故本案中,刘x购买诉争房屋时虽使用了张x的工龄,并因此减少了购房款数额,但并不对房屋产权判定产生影响。故原告认为涉案房屋系张x与刘x的夫妻共同财产,刘x无权处分,其与被告恶意串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损害了五原告的合法权利,从而要求确认刘x与张x6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为五原告及被告共同所有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以及交易价格是否符合市场价格,并非确认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据,故原告此项主张法院亦不予采信。

 

【基本案情】

原告张x1、张x2、张x3、张x4、张x5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刘x与张x6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位于北京市xx区xx房屋为五原告、被告共同共有;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张x与刘x是夫妻,二人共育有子女六人,分别是原告张x1、张x2、张x3、张x4、张x5(以下简称五原告)、被告张x6。张x(原告与被告之父)于1990年5月29日去世,刘x(原告与被告之母)于2018年3月28日去世。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属房改售房,购买时使用了张x与刘x的工龄,并登记在刘x名下,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张x去世后,未留遗嘱,其所有份额应予以法定继承,其继承人为刘x、五原告及被告,在财产未予分割前,属于共同共有。2003年,在五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通过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以买卖的形式过户至其名下,被告明知涉案房屋是张x与刘x夫妻共同财产,张x去世后房屋为其遗产的一部分,在未予继承分割的情形下直接过户到其名下。故其与被告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涉案房屋应为五原告、被告共同共有。为了维护五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张x6辩称:不同意五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五原告主张的涉案房屋为张x与刘x的夫妻共同财产缺乏法律依据,五原告所称的涉案房屋使用了张x与刘x的工龄,是属于政策性补贴,并非财产权益,与五原告诉请无关。涉案房屋原登记在韩福英名下,2003年被告与刘x签订了《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对于购房款支付情况,因时间久远,忘记付款情况,应以合同为准。

 

【法院审理查明】

张x与刘x系夫妻关系,五原告及被告均系刘x子女。2018年3月28日,刘x去世。1990年11月28日张x因死亡注销户口。

2000年10月15日,北京市xx房屋经营管理公司(甲方)与刘x(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甲方将坐落于xx区xx号三居室住房,建筑面积74.4平方米,依据xxx号文件规定的成本价,每建筑平米1485元,出售给乙方,售价15698元,以成本价购买的房屋,产权归乙方所有。据该房屋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显示,工龄:男方53、女方49、小计102,年工龄折算率0.9%。成本价购房的实际房价=【(成本价-标准价高限*年工龄折扣率*夫妻工龄和)*(1+调节因素之和)*(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装修设备价】*(1-已竣工年限*2%)-负担价*现住房折扣率*(本套楼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2000年11月17日,刘x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

2003年10月14日,刘x(甲方)与张x6(乙方)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刘x将涉案房屋出售予张x6,售价37万元。2003年11月16日,张x6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关于购房款的支付情况,被告表示因时间久远,记不清了。

 

【法院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张x1、张x2、张x3、张x4、张x5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辉律师解析】

房改房纠纷王辉律师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涉诉房屋系在张x去世后,刘x参加房改售房所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取得时其配偶张x已死亡,涉案房屋非与张x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该政策性福利对应的财产价值应根据已死亡配偶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及房屋现值加以确定,故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应为一种货币形式,而并非房屋产权份额。故本案中,刘x购买诉争房屋时虽使用了张x的工龄,并因此减少了购房款数额,但并不对房屋产权判定产生影响。故原告认为涉案房屋系张x与刘x的夫妻共同财产,刘x无权处分,其与被告恶意串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损害了五原告的合法权利,从而要求确认刘x与张x6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为五原告及被告共同所有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以及交易价格是否符合市场价格,并非确认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据,故原告此项主张法院亦不予采信。


 王辉律师,北京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长期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离婚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1110120********64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