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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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纠纷律师:母亲使用去世父亲工龄参加房改,之后又将房改房出卖给孙子是否侵犯其他子女的合法权益

作者:王辉律师时间:2022年12月03日分类:案例分析浏览:941次举报
2022-12-03

  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 )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

刘x1、刘x2表示刘x去世时留有现金6万元,涉案房屋系使用该笔钱款购买,张x、刘x4对此不予认可,并提交了刘x3的银行取款明细,且刘x3系1995年去世,张x系2010年1月单独购买房屋,在刘x1、刘x2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刘x的遗产情况以及涉案房屋的出资款来源于刘x与张x之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无法认定涉案房屋系使用夫妻共同积蓄购买,进而作出涉案房屋系夫妻共有财产之认定。虽然涉案房屋在购买时使用了刘x的工龄,但不能据此改变房屋所有权的性质,涉案房屋仍应为张x之个人财产,张x有权对涉案房屋进行处分,即与刘x4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但是,按成本价购买的公房,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因此,刘x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对相应工龄优惠部分的财产利益进行分割,对此刘x1、刘x2可另案主张分割。综上,法院对刘x1、刘x2要求确认张x与刘x4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刘x1、刘x2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张x与刘x4之间就xx区xx号房屋于2017年10月12日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事实与理由:张x与刘x系夫妻关系,共有子女三人,即两原告及被告刘x4之父刘x3。刘x因病去世于1995年11月22日死亡。涉案房屋系刘x生前承租的单位公房,刘x去世后,张x折算其及刘x的工龄购买该房屋。2018年1月,原告经查询得知张x与刘x4已于2017年10月就该房屋进行买卖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涉案房屋购买时折算了父亲的工龄,该房屋应属于我们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张x及刘x4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进行买卖,损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

 

张x、刘x4辩称,我们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张x在处置该房屋时有完全所有权,其有权卖出。根据有关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如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使用自己积蓄购买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屋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共同积蓄还是一方个人所得,以此确认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共同积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涉案房屋的房款是由刘x3(即被告王x4之父)从银行取出,用现金购买,并非父亲生前留下的财产,因此所购房屋应为张x的个人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

刘x与张x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三子名刘x1、刘x2、刘x3。刘x4系刘x3之子。刘x于1995年11月22日死亡。审理中,刘x1、刘x2表示未对刘x的遗产进行过继承分割。张x、刘x4表示刘x没有遗产。

2010年1月24日,张x与北京xx有限公司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张x购买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一套(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房价款为35798元。根据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张x在购买该套房屋时使用了刘x35年工龄、张x28年工龄。2011年1月20日,张x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2017年10月12日,张x与刘x4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xx,约定刘x4以1万元的价格购买涉案房屋。同日,张x与刘x4办理了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审理中,张x、刘x4提交收条,表示刘x4按照过户指导价支付张x购房款1万元。刘x1、刘x2对此未持异议。刘x1、刘x2提交张x的录像,表示刘x去世时留下6万元现金,刘x3去买涉案房屋的时候使用了该笔钱,其于2018年1月得知房屋过户给刘x4。张x、刘x4对录像的真实性不认可,表示刘x1、刘x2提交的录像是趁刘x3不在时胁迫张x所说。张x、刘x4表示刘x去世前并未留下钱,购房款是刘x3所出,据此提交房款发票、公共维修基金收据、刘x3账户明细、录像。刘x1、刘x2对此不认可,表示刘x3拿了父亲的6万元,录像内容不是张x的本意。

 

【法院判决结果】

驳回刘x1、刘x2的诉讼请求。

 

【王辉律师解析】

房改房纠纷王辉律师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刘x1、刘x2表示刘x去世时留有现金6万元,涉案房屋系使用该笔钱款购买,张x、刘x4对此不予认可,并提交了刘x3的银行取款明细,且刘x3系1995年去世,张x系2010年1月单独购买房屋,在刘x1、刘x2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刘x的遗产情况以及涉案房屋的出资款来源于刘x与张x之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无法认定涉案房屋系使用夫妻共同积蓄购买,进而作出涉案房屋系夫妻共有财产之认定。虽然涉案房屋在购买时使用了刘x的工龄,但不能据此改变房屋所有权的性质,涉案房屋仍应为张x之个人财产,张x有权对涉案房屋进行处分,即与刘x4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但是,按成本价购买的公房,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因此,刘x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对相应工龄优惠部分的财产利益进行分割,对此刘x1、刘x2可另案主张分割。综上,法院对刘x1、刘x2要求确认张x与刘x4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王辉律师,北京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长期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离婚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1110120********64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