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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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继承律师:父亲去世后父母使用父亲工龄参加房改,房改房能否按照母亲遗嘱由一个子女继承

作者:王辉律师时间:2022年12月03日分类:案例分析浏览:2119次举报
2022-12-03

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 )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刘x在遗嘱中所述张x1应给其他子女的适当经济补偿是否包含折算张x工龄而获得优惠所对应的财产价值。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六条,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刘x于张x去世后购买涉案房屋,使用了其与张x的工龄,因张x工龄优惠而获得的财产价值属张x的遗产,应由刘x、张x1、张x2、张x4、张x3继承。刘x在遗嘱中的表述为在我去世以后,将我的住房由张x1一人继承,其条件是,给弟妹们适当的补偿,对此分析如下,首先,遗嘱中并未提到使用张x工龄优惠对应财产价值的处理方式;次之,对于张x的遗产部分,刘x无权处分。综上,该补偿指的应是张x2、张x4、张x3未获得房屋所有权而给予的经济补偿,不包括因使用张x工龄所获的政策性福利。

根据房价计算表中公式计算,不使用张x工龄所得房价与实际购房价格之差即因张x而获得的工龄优惠福利。经计算,张x工龄所对应的财产价值应为33541.8元。对于购买公房时市值,虽张x2、张x3、张x4声明签字无效,但其理由不能成立,故法院不予采信。双方在庭审中已确认的事实不得随意变更,经计算,诉争房屋购买时市值为340665元,现值为4804250元,据此可以计算出刘x、张x1、张x2、张x4、张x3每人应得94605元。刘x应得部分应按其遗嘱办理,由张x1继承所有;张x2、张x4、张x3应得部分由张x1分别向张x2、张x4、张x3给付。

对于张x2、张x3、张x4主张分割的17万元,该笔款项在刘x去世前已经处分,依法不属于遗产。另外,张x2、张x3、张x4已知上述款项的存在,但四人在2017年11月26日《最后一笔余款明细及分配》中已确认全部存款已分割完毕,现再要求分割,于法无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张x1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继承人刘x名下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归张x1所有;2、判令张x2、张x3、张x4协助张x1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3、诉讼费用按比例分担。

事实与理由:涉案房屋系被继承人刘x个人所有的房产,房产证登记时间为2003年10月15日。刘x之夫张x于1996年11月19日去世。刘x和张x生有三女一子,分别是:长女张x1、次女张x2、儿子张x3、三女张x4。刘x于2017年4月16日去世,刘x去世后留有遗产涉案房屋尚未继承。刘x生前留有遗嘱:刘x去世后,涉案房屋归张x1一人继承。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张x2、张x3、张x4辩称,涉案房屋是房改房,购房时折算了父亲张x的工龄,我们认为涉案房屋中有父亲的份额,我们主张对使用工龄优惠部分相关权益进行继承。我们对遗嘱认可,另外被继承人刘x名下还有存款,要求法院查明并按法定继承予以分割。

 

【法院审理查明】

张x与刘x系原配夫妻,二人婚内育有三女一子,即张x1、张x2、张x3、张x4。张x于1996年11月19日死亡,刘x于2017年4月16日死亡。2002年7月17日,刘x与xx单位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书》,约定由刘x以成本价购买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建筑面积87.35平方米,购房时使用了刘x工龄32年和张x工龄39年,房价款为39188.9元。2003年10月15日,刘x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

2014年8月27日,刘x立有自书遗嘱,其中关于房产的处理主要内容为:兹因在我最困难时,是我大女儿张x1借给我大部分的购房款,我才能买下xx室这套现住房,而且,她一直跟我生活在一起照顾我,对我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况且,她自己没有住房,户口也一直在我一起,所以,我愿意在我去世以后,将我的现住房由张x1一人继承。其条件是:1、负责偿还我生前的债务(以借据为凭);2、给弟妹们适当的补偿:给张x2,228万元、张x3,428万元、张x4,336万元。201,6年1月1日,刘x又书《遗嘱的补充说明》,将给弟妹们的适当经济补偿变更为:给张x2,240万元、给张x3、350万元、给张x4,440万元。刘x去世后,张x1、张x2、张x3、张x4于2017年6月至11月期间陆续就刘x的债务、存款及房屋补偿款等进行分配,并形成书面材料,各方签字确认,于2017年11月26日形成《最后一笔余款明细及分配》,于2017年11月27日完成汇款及销户等工作。

庭审中,张x1、张x2、张x4、张x3均表示涉案房屋为央产房,仅可在单位内部交易,不能上市交易,就房屋现价值协商确定为每平方米55000元,就购买公房时市值协商确定为每平方米3900元。在确定房屋价值的次日,张x2、张x4、张x3向法院出具《签字无效声明》,认为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应指的是购房时的成交价格,而非购房时其他商品房的市场价格,故声明针对购买公房时市值确定为每平方米3900元的签字无效。另,张x2、张x3、张x4主张分割刘x名下在xx银行的17万元存款,张x1称刘x在生前即将该笔存单给了张x1之子,张x2、张x3、张x4均未提出异议。经询,张x2、张x3、张x4表示,张x1在2017年5月22日向其出示遗嘱时,告知三人上述17万元存单在刘x去世前已给了张x1之子,故三人也没计较。

 

【法院判决结果】

一、刘x名下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归张x1继承所有,张x2、张x3、张x4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张x1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二、张x1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张x2、张x3、张x4每人各94605元。

 

【王辉律师解析】

房改房继承王辉律师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和其他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刘x于生前留有自书遗嘱,由其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形式要件,应属合法有效。张x1、张x2、张x4、张x3对汤某遗嘱均无异议,且已按照遗嘱内容对财产予以分配,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刘x在遗嘱中所述张x1应给其他子女的适当经济补偿是否包含折算张x工龄而获得优惠所对应的财产价值。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六条,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刘x于张x去世后购买涉案房屋,使用了其与张x的工龄,因张x工龄优惠而获得的财产价值属张x的遗产,应由刘x、张x1、张x2、张x4、张x3继承。刘x在遗嘱中的表述为在我去世以后,将我的住房由张x1一人继承,其条件是,给弟妹们适当的补偿,对此分析如下,首先,遗嘱中并未提到使用张x工龄优惠对应财产价值的处理方式;次之,对于张x的遗产部分,刘x无权处分。综上,该补偿指的应是张x2、张x4、张x3未获得房屋所有权而给予的经济补偿,不包括因使用张x工龄所获的政策性福利。

根据房价计算表中公式计算,不使用张x工龄所得房价与实际购房价格之差即因张x而获得的工龄优惠福利。经计算,张x工龄所对应的财产价值应为33541.8元。对于购买公房时市值,虽张x2、张x3、张x4声明签字无效,但其理由不能成立,故法院不予采信。双方在庭审中已确认的事实不得随意变更,经计算,诉争房屋购买时市值为340665元,现值为4804250元,据此可以计算出刘x、张x1、张x2、张x4、张x3每人应得94605元。刘x应得部分应按其遗嘱办理,由张x1继承所有;张x2、张x4、张x3应得部分由张x1分别向张x2、张x4、张x3给付。

对于张x2、张x3、张x4主张分割的17万元,该笔款项在刘x去世前已经处分,依法不属于遗产。另外,张x2、张x3、张x4已知上述款项的存在,但四人在2017年11月26日《最后一笔余款明细及分配》中已确认全部存款已分割完毕,现再要求分割,于法无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王辉律师,北京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长期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离婚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1110120********64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