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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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律师:继母使用已故父亲工龄参加房改,继母去世后房改房如何继承与继子女有关么?

作者:王辉律师时间:2022年12月02日分类:案例分析浏览:1159次举报
2022-12-02

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 )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

关于诉争房屋的权属性质,分析如下,购买诉争房屋是否使用夫妻双方共同积蓄以及是否使用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均不足以产生诉争房屋物权取得主体的认定基础,赵x在王x死亡后签署购房协议并办理权属证明,诉争房屋产权并非在王x与赵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故诉争房屋并非王x与赵x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基于房改房具有出售对象特殊性、房屋价格特殊性、优惠政策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等特点,从房改政策亦可以看出,职工的工龄优惠是一种十分重要的因素,是考虑到我国长期低工资制、住房福利性分配制度,房改房相当于将多年的工资差额一次性补发给职工。职工生前虽未实际取得工龄优惠,但工龄优惠实际来源于死者生前的贡献,应理解为个人的财产利益。该福利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不能无视已故配偶的人身属性而将福利随意归于健在配偶一方。遗产形式不应拘泥于公民死亡时已有的物质财产,亦包含死亡后因其生前行为而转化的财产利益。因此,工龄优惠应认定为专属于已故配偶个人的财产性利益,可作为已故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本案中,赵x购买诉争房屋使用了王x的工龄并享受了相应优惠,故相应工龄优惠应作为王x的遗产由王x1、王x2依法继承。考虑双方生活居住情况及双方举证、陈述,王x1应尽到了较多的赡养义务,故在分割王x的遗产时,王x1应当予以多分,具体数额法院根据购房时曲金铭的工龄价值在购买房屋款项所占比例,综合购房款支付、对房屋贡献大小、诉争房屋的现状现值予以酌定。王x与赵x登记结婚时,王x2已经十岁,且在王x与赵x再婚后仍以随祖父母一起生活,故法院综合考虑抚养的时间、经济与精神的抚养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认为,王x2与赵x之间未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赵x死亡后的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王x1继承,王x2无权主张分割。

 

【基本案情】

原告王x1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赵x名下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由原告继承,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赵x与王x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王X1(原告),王x2(被告)系王x与前妻所生育之女,王x2与赵x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抚养关系。2000年2月20日,赵x与北京市xx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签订《房改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以抵扣赵x工龄方式,成本价购买位于xx区xx号(以下简称xx号)房屋。王x于1997年2月22日死亡,赵x于2017年7月3日死亡,其二人父母均先于其二人死亡。王x1认为xx号房屋为赵x的个人财产,王x为赵x的法定继承人,应单独继承涉案房屋,现因房屋继承无法与王x2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被告王x2辩称,xx号房屋是王x与赵x在世时承租的公有住房,虽在王x死亡后以赵x的名义购买,仍应为王x与赵x的夫妻共同财产。王x死亡两年后赵x购置该房屋,当时尚未分割王x的遗产,因此购房款应为王x与赵x的夫妻共同财产。赵x死亡后,王x1领取了一次性补发的抚恤金和丧葬费共计154032元,应作为遗产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法院审理查明】

王x与赵x系夫妻关系,赵x系初婚,王x系再婚,婚后育有一女王x1,王x与前妻育有一女王x2。王x与赵x父母均先于其二人死亡。2000年2月20日,北京市xx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甲方)与赵x(乙方)签订《房改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约定,甲方将坐落在xx区xx号贰居室壹套,总建筑面积52.4平方米,按(1999)年成本价出售给乙方,经计算实际成交价为16529元,乙方应交纳公共维修基金1362元,合计17891元。甲方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乙方工龄折扣,现住房折扣、并对旧楼给予成新折扣,付款采取一次全部付清房价款及有关税费的方式。按乙方购房面积,每建筑平方米交纳(52)元公共维修基金,由甲乙双方各负担50%,同房价款一并交纳。乙方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2000年2月28日,xx号房屋办理所有权证,登记所有权人为赵x。

购买公有住房申请中载明:房屋坐落xx区xx号,姓名王x,工作单位xx区工会职工活动中心,购房数量1套2间使用面积39.4平方米,申请人赵x,配偶单位证明:王x系我单位干部,于1946年参加工作,工龄41年,现任我单位已故离休干部职务,北京市xx区工会在单位盖章处签章。购买直管公有住宅楼房职工工龄调查表显示,王x1946年10月参加工作,1986年9月离休。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载明:购房人赵X,房屋坐落xx区xx号,建筑面积49.2平方米,阳台面积3.2平方米,男方工龄41年,女方工龄41年,标准价高限1396元,年工龄折扣率0.9%,已竣工年限16年,现住房折扣率1%,成本价1485元,年折旧率2%,实际房价16529元。庭审中,双方对房屋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均认可xx号房屋的现价值为2350000元。2017年8月18日,王x1领取了赵x的抚恤金和丧葬费共计154032元。

 

【法院判决结果】

一、位于xx区xx房屋由王x1继承,王x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王x1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王x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x2房屋折价款250000元;

三、驳回王x1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辉律师解析】

房产继承王辉律师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王x及赵x生前均未留有遗嘱,故王x及赵x的遗产均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关于诉争房屋的权属性质,分析如下,购买诉争房屋是否使用夫妻双方共同积蓄以及是否使用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均不足以产生诉争房屋物权取得主体的认定基础,赵x在王x死亡后签署购房协议并办理权属证明,诉争房屋产权并非在王x与赵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故诉争房屋并非王x与赵x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基于房改房具有出售对象特殊性、房屋价格特殊性、优惠政策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等特点,从房改政策亦可以看出,职工的工龄优惠是一种十分重要的因素,是考虑到我国长期低工资制、住房福利性分配制度,房改房相当于将多年的工资差额一次性补发给职工。职工生前虽未实际取得工龄优惠,但工龄优惠实际来源于死者生前的贡献,应理解为个人的财产利益。该福利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不能无视已故配偶的人身属性而将福利随意归于健在配偶一方。遗产形式不应拘泥于公民死亡时已有的物质财产,亦包含死亡后因其生前行为而转化的财产利益。因此,工龄优惠应认定为专属于已故配偶个人的财产性利益,可作为已故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本案中,赵x购买诉争房屋使用了王x的工龄并享受了相应优惠,故相应工龄优惠应作为王x的遗产由王x1、王x2依法继承。考虑双方生活居住情况及双方举证、陈述,王x1应尽到了较多的赡养义务,故在分割王x的遗产时,王x1应当予以多分,具体数额法院根据购房时曲金铭的工龄价值在购买房屋款项所占比例,综合购房款支付、对房屋贡献大小、诉争房屋的现状现值予以酌定。王x与赵x登记结婚时,王x2已经十岁,且在王x与赵x再婚后仍以随祖父母一起生活,故法院综合考虑抚养的时间、经济与精神的抚养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认为,王x2与赵x之间未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赵x死亡后的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王x1继承,王x2无权主张分割。


 王辉律师,北京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长期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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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120********64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