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律师
王辉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4.9
(来自56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北京-朝阳区专职律师执业13年
执业年限13
13810953787查看服务地区

服务地区:安徽、澳门、北京、重庆、福建、甘肃、广东...

咨询我
08:00-21:59

房屋买卖律师:三定三限三结合的定性安置房能买么,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作者:王辉律师时间:2022年12月02日分类:案例分析浏览:2937次举报
2022-12-02

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 )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

案涉房屋性质为三定三限三结合定向安置房,原、被告基于该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待原告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完毕并达到产权转移登记条件后与被告办理相关网签及转移登记手续。该相应约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完全可以基于诚信原则待案涉房屋具备上市条件后继续协商履行。况且,即便案涉房屋不动产证载有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但该相应记载亦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范畴。故原告主张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确认原被告于2014年1月2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2014年1月11日、2018年1月11日分别签订的两份补充协议无效。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22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以房屋总价款92万元购买原告位于北京市xx区房屋,建筑面积55.66平方米。签约当天被告支付原告定金2万元,于2014年2月14日前给付原告70万元,2018年1月11日支付原告3.5万元,尚欠尾款16.5万元在房本下发后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当时同时付清。2019年11月24日原告取得房本后,发现上述房屋不能上市交易,原告多次和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答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虽然案涉房屋属于三定三限三结合房屋,但不同于保障性房屋,过了5年期限后可以上市交易,房屋买卖合同也约定了房本下发后具备过户条件时可以再过户,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不存在欺诈、房价过低情况。

 

【法院审理查明】

2014年1月22日,原告张x(出卖人、甲方)与被告李x(买受人、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约定:甲方所出售的房屋已具备上市出售条件,同意将自有的房屋所有权及所占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售给乙方,甲方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取得位于北京市xx区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55.66平方米。甲方对该房屋享有完全处置权,对权属证件及配套设施,房屋特性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负全责。合同第二条房屋售价及付款方式约定:甲乙双方约定该套房屋的售价为920000元,付款方式为本合同签订当天,乙方支付给甲方购房定金20000元(该定金在甲乙双方均没有出现违约情况下充抵房款或首付款);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乙方于2015年2月15日前支付甲方第一笔房款700000元,剩余房款200000元于房本下发后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当日同时支付给甲方。合同第三条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及房屋交付约定:1、当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条件成熟时,甲方必须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房产证。2、当甲方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完毕并达到产权转移登记条件后45个工作日内与乙方办理此房屋网签及产权转移登记手续。3、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发生的契税由乙方承担,营业税由乙方承担,个人所得税由乙方承担,土地出让金由乙方承担,除以上未预知的其他税费及政策原因须缴纳新的税费均由乙方承担。4、若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完毕,乙方未满足购房资质,则乙方将剩余房款200000元全部付给甲方,房屋所有权证原件由乙方保管。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于甲方收到第一笔房款当日进行房屋交验,交验完毕当日将该房屋的钥匙交予乙方。合同第七条约定:本合同有效期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及物业交验结束之日,本合同终止;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另对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进行了约定。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甲方将案涉房屋交付乙方,乙方在案涉房屋居住至今。

后,原告张x(出卖方、甲方)与被告李x(买受方、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定于2014年1月14日前乙方付给甲方房款700000元更改为2014年1月14日前付给甲方350000元,再于2014年2月14日前付给甲方350000元。

2018年1月11日,原告张x(出卖方)与被告李x(买受人)再次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合同中付款方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剩余房款20万元于房本下发后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当时同时支付给出卖方,现变更为2018年1月11日支付3.5万元,剩余16.5万元于房本下发后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当时同时支付给出卖方。

经询问,被告李x陈述:2014年1月22日,其给付张x定金2万元,2014年1月11日,其给付张x房款35万元,2014年2月24日,其再次给付刘静房款35万元,2018年1月11日,其给付张x房款3.5万元。对于前述房款给付情况,原告张x未提出异议。

另查,2019年10月19日,张x取得案涉房屋契税完税证明,纳税人为张x。2019年11月24日,张x取得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该证书载明:权利人张x,共有情况单独所有,权利性质出让/定向安置住房,房屋建筑面积55.68平方米,证书附记部分载明:三定三限三结合定向安置房,取得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可按市场价格上市交易,不补交土地收益。

 

【法院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张x全部诉讼请求。

 

【王辉律师解析】

房屋买卖王辉律师认为,案涉房屋性质为三定三限三结合定向安置房,原、被告基于该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待原告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完毕并达到产权转移登记条件后与被告办理相关网签及转移登记手续。该相应约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完全可以基于诚信原则待案涉房屋具备上市条件后继续协商履行。况且,即便案涉房屋不动产证载有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但该相应记载亦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范畴。故原告主张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王辉律师,北京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长期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离婚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1110120********64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