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 )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
对周x、李x之借名买房有效的主张,王x承认,陈x不认可。涉案房屋为限价商品房即两限房,属政策性房屋,购买政策性房屋需具备特定的购房资格,且涉案房屋为房地产公司建设并用于出售给xx职工的房屋,王x、陈x均为铁路系统职工,具有购买资格。而周x、李x均非xx系统职工,属依据与王x、陈x约定出资购买涉案房屋并主张产权,故应认定为王x、陈x将政策性保障住房购房指标转让给周x、李x,该约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周x、李x的诉讼请求,没有合法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周x、李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借名买房关系有效;2、请求法院判令待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具备过户条件后,二被告配合原告完成该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事实和理由:原告二人系夫妻关系,被告王x系原告周x之母,被告陈x系原告周x之继父。2010年,原告二人借被告二人之名,全款购买了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由原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共计1076875元。被告陈x于2010年6月29日出具《声明》载明“xx区xx号,该房系王x、陈x夫妇二人单位所分保障房一套,该房款1076875元(未含购房税),由周x、李x全款支付。该房交付后,由周x、李x夫妻居住,其房屋所有权归周x及李x夫妻二人所有,口说无凭,立字为证。特此声明”。诉争房屋已于2012年10月交付。原告认为,被告王x所出具的《声明》,以及原告的付款记录,足以证明诉争房屋系二原告借二被告之名购买,原被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遵照履行。因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借名买房关系合法有效,待诉争房屋具备过户条件后,二被告应配合原告将诉争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关于诉争房产的性质是被告王x、陈x夫妇二人单位集资建房。
王x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周x、李x二人确系借王x与陈x向北京xx局集资建房的资格,而且房款是由周x、李x二人支付,王x与陈x已经向二人出过书面的声明以及二人对房屋进行了约定,确认这个房屋的所有权是由周x与李x所有。
陈x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第一,被告陈x和王x系再婚夫妇,周x系王x婚前女儿,2010年两被告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单位分得保障房一套,两原告出的购房款仅仅是取得涉案房屋很小的一部分对价。2017年6月,因两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不和,王x向xx法院起诉离婚,王x当时提出的诉讼主张是认为涉案房屋由王x个人所有。所以本案两被告一直认为自己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并不存在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关系。
【法院审理查明】
陈x、王x系夫妻,均为xx系统职工。王x系再婚,是周x的生母,陈x系周x的继父。周x、李x系夫妻。
位于北京市xx区xxx号房屋属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建设的出售给xx系统职工的限价商品房,现门楼院编号为xx区xx号(以下简称涉案房屋)。
诉讼中,周x、李x出示的《收据》显示:2010年5月29日,周x支付用于购买涉案房屋的“购房首付款”55万元,该收据盖有“北京xx住房配售专用章”。
2010年6月29日,陈x签署《声明》,内容为:“xx区xx号(两居,88.75平方米)该房系陈x、王x夫妇二人单位所分保障房一套,该房款1076875元(未含购房税),由周x、李x全款支付。该房交付后,由周x、李x夫妻居住,其房屋所有权归周x及丈夫李x二人所有,口说无凭,立字为证。特此声明。”
2011年7月26日,李x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二次房款22万元。
2011年8月24日,陈x、王x签署《约定》,内容为:“兹有陈x和王x系夫妻关系,且又在同一工作单位,在2010年从单位分得住房一套,具体是xxx原房主注明是陈x,现经夫妻双方协商,陈x自愿将房主的姓名改为妻子王x并约定今后无论发生什么变故,该房的房主姓名都不变,也不会受任何影响。”
2012年9月24日,李x向房地产公司支付王x购房款338452元。
诉讼中,周x、李x出示的盖有“北京xx住房配售专用章”的《购房款结清证明》显示:购房人王x购买的xx号的购房款、公共维修基金,已缴纳完毕。腾退调整住房情况,1、腾退旧房已办理过户完毕,腾退旧房保证金已在单位缴纳。2、本人属于无房户。以上手续已全部办理完毕,请办理入住手续。
2012年10月,陈x、王x、周x、李x一起领取了涉案房屋的钥匙,由周x、李x出资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并居住至今,2018年3月,王x开始在涉案房屋居住。
2018年8月18日,法院向房地产公司调查涉案房屋的情况,房地产公司出具证明信,内容为:“兹证明王x于2012年9月购买位于北京市xx区xx住宅一套,面积为90.42平方米,后经公安机关核准,该房屋的正式门楼院编号为xx区xxx号。本项目前期手续齐全,已取得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屋性质属于限价商品房。已付清全款并办理入住,该房屋产权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截止开具此证明时点,尚未办理权属登记。”
【法院判决结果】
驳回周x、李x的诉讼请求。
【王辉律师解析】
借名买房王辉律师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周x、李x在本案出示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能够认定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周x、李x主张的由其二人出资购买房地产公司建设的涉案房屋的约定。
对周x、李x之借名买房有效的主张,王x承认,陈x不认可。涉案房屋为限价商品房即两限房,属政策性房屋,购买政策性房屋需具备特定的购房资格,且涉案房屋为房地产公司建设并用于出售给xx职工的房屋,王x、陈x均为铁路系统职工,具有购买资格。而周x、李x均非xx系统职工,属依据与王x、陈x约定出资购买涉案房屋并主张产权,故应认定为王x、陈x将政策性保障住房购房指标转让给周x、李x,该约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周x、李x的诉讼请求,没有合法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王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