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 )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
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系请求确认登记在被告名下的xx房屋,原告享有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首先,在原、被告双方离婚前,xx室房屋为公租房,此时,双方对xx室房屋仅享有使用权(用益物权),而不享有产权(所有权)。双方离婚时约定,家庭一切财产全部归被告所有,而用益物权属于财产性权益,因此双方约定家庭一切财产全部归被告所有,即是约定了原告对xx室房屋的用益物权归被告所有。
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形式。由于原告表示被告购买该房屋时,原告并不知情,因此原告并无购买xx室房屋的法律行为,同时xx室房屋亦非原告所建设,因此,原告没有取得xx室房屋二分之一产权的事实依据。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购买xx室房屋过程中和取得产权证时,双方的夫妻关系已经解除,因此,xx室房屋并非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现xx室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综上述理由,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无事实根据,亦无法律依据,属于证据不足,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需要说明的是,被告虚假陈述双方存在夫妻关系,使用(折抵)原告的工龄购买xx是房屋,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对此原告可以根据自己的受到的损害及证据的情况,要求被告予以经济赔偿。
【基本案情】
王x1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位于北京市xx区xx房屋的售房款408万元。事实和理由:1994年,原告与被告王xx及原告的母亲张xx(于2017年7月6日去世)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出资23000元购买位于北京市xx区xx房屋,该房由于当时政策的原因不能直接登记在原告名下,而是登记在被告王xx名下,被告王xx及原告的母亲多次口头承诺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原告认为诉争的房屋是原告购买的,该房屋应归原告所有。后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上述房屋出售,出售款为610万元,该房款现在被告处保管。2019年5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出资证明,证明原告对上述房屋的出资情况,原告认为该卖房款应按原被告购买房屋时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原告应获得相应份额。
王xx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没有原告陈述的约定。
王x2述称,买房的时候,是被告王xx向原告王x1借的钱,之后王x1说把钱还给王x1,王x1没要,王x1说被告是他的父亲,他给父亲花钱是应该的。我的父亲母亲从来没有说由王x1出钱买房子,将来再把房子过户到王x1的名下,他们从来没有过这个意思。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当初王xx说把钱还给王x1,王x1不要,王x1说给父亲花钱是应该的。
王x3既未作出陈述,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法院审理查明】
王xx、张xx夫妇育有子女三名,分别为:王x1、王x2、王x3。
2001年11月1日,王xx与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xx公司同意王xx以立契价31114元购买坐落于北京市xx区xx号现住房(以下简称房改房)。2003年8月6日,房改房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王xx,属成本价,房屋坐落登记为北京市xx区xx(以下简称案涉房屋)。
2017年7月6日,张xx去世。
2019年5月7日,王xx签署《出资证明》,内容为:“我是王xx,我原来居住的房屋xx号是当年买房时,我出资1万元整,我儿子王x1出资23000元整,共33000元整。特此证明。”
2019年7月15日,王xx签署说明,内容为:“1997年,我王xx利用工作及其关系,花费一定代价,把单位职工宿舍分给王x1所有(王x1非本单位职工),该房产位于xx号。后我在购买位于xx区xx号房产时,由于经济条件有限,要求大儿子王x1支援我部分购房款23000元整,此款项与我之前为大儿子办理房屋的事情相抵,双方早已无债权债务纠纷。由于我夫妻二人身体不佳无人养老,便将我名下的房产于2017年7月售出完成过户,此房产产权清晰明确归我夫妻所有,不存在借名买房或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诉讼中,当事人对王xx于2017年将案涉房屋出售案外人,出售价款为610万元且王xx已经收到全部售房款均无争议。
诉讼中,法院针对王x1的诉讼请求进行了询问,王x1称“被告给原告出具出资证明,在购买案涉房屋时,家庭内部口头协议,王xx、张xx一起达成协议,由原告出资购房,以后房屋归原告继承,购房款是分两次出的,第一次1万元,第二次13000元,王xx和张xx多次承认案涉房屋由王x1继承。根据合同法规定,我们有约定,共同出资就共同受益。”
【法院判决结果】
驳回王x1的诉讼请求。
【王辉律师解析】
房改房纠纷王辉律师认为, 案涉房屋原为公有住房,属产权单位在特定历史时期针对职工按照房改售房政策售卖给王xx后成为私产。结合王x1在本案中出示的王xx所签《出资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能够认定,王xx以成本价31114元购买案涉房屋时,是由王x1出资23000元。现无证据证明王x1出资与王xx所购房屋的产权份额之间存在约定,王x1亦无证据证明于德慎售房后就如何分割售房款存在约定。综上所述,王x1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王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