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 )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因邓x名下原xx区xx胡同xx幢房屋危改拆迁后经购买取得所有权之房屋,朱x、周x系《危旧房改造私房回迁购房协议书》载明被安置人,且根据《危旧房改造私房回迁购房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在涉案房屋购买价格中存在基于安置人口因素而享受的优惠政策,因此房屋所有权人依据安置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同时,负有保证朱x、周x作为被安置人居住使用涉案房屋的义务。虽后续朱x、周x、邓x同意将涉案房屋登记至朱x名下,但现并无证据表明朱x、周x放弃关于涉案房屋的相关权益。夏x继承了涉案房屋,以应负担保证朱x、周x作为被安置人居住使用涉案房屋的义务。现夏x将涉案房屋转让给案外人管x,导致朱x、周x无法实现其权益,因此朱x、周x有权向夏x主张权利,夏x应对朱x、周x居住权益损失进行赔偿,具体赔偿数额,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予以酌定。
【基本案情】
原告周x、朱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一次性补偿二原告居住权益受损的经济损失共计1008000元。事实与理由:2000年6月13日,因原北京市xx区xx胡同面临拆迁,案外人邓x作为产权人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危改房改造房回迁购房协议书》,载明邓x、周x、朱x、朱x1四人为被安置人后,而后邓x购买了北京市xx区xx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由于贷款问题,由朱x1作为家庭代表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邓x、周x、朱x1、朱x曾一度居住于涉案房屋内,朱x1于2015年8月18日去世,邓x于2016年11月20日去世。朱x1去世后,邓x、朱x、周x与朱x1之妻夏x就涉案房屋权属问题发生争议。其后,夏x在未通知二原告情况下,将涉案房屋擅自出售。二原告认为二原告系被安置人口,应合法享有房屋的居住权益,但夏x擅自出售了涉案房屋,导致二原告居住权益无法实现,故二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夏x辩称:二原告对涉案房屋没有居住利益。涉案房屋系朱x1、夏x交纳的首付款,之后每月从公积金中共同还贷。涉案房屋一直归朱x1、夏x共同居住使用。周x、朱x从未在涉案房屋居住过。本案所涉及拆迁完全系邓x的旧产权房置换购房资格,而且购房资格自涉案房屋购买时已通过全家协商的方式分配给了李健。在之前涉案继承案件中,周x也对表示涉案房屋全部权益属于朱x1,当时双方仅对继承存在争议。之后,夏x通过生效判决确认继承了涉案房屋所有权,夏x处置涉案房屋未侵害他人权益。另,即便邓x签署的《危改房改造房回迁购房协议书》属实,邓x及原告也已赠送方式将涉案房屋赠与给朱x1作为婚房使用,并将房屋登记至朱x1名下,即便原告不知晓赠与行为,但当时侵害行为已发生,目前已经超过20年了,也超过了诉讼时效,故被告夏x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
邓x和朱x育有朱x、朱x1二人,朱x于2000年1月8日去世,邓x于2016年11月20日去世。朱x系周x之子。朱x1与夏x于2008年2月13日结婚,朱x1于2015年8月18日去世。
原xx区xx胡同xx幢房屋(建筑面积17.3平方米)系邓x私产房。2000年6月13日,邓x(被安置人、乙方)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危改单位、甲方)签署《危旧房改造私房回迁购房协议书》,约定原xx区xx胡同x幢涉及危改拆迁,甲方对乙方所住用房屋进行危改拆迁。乙方房屋17.3平方米,现有正式户口4人,安置人口4人,分别是产权人邓x、之子朱x、之女朱x1、之外孙。甲方安置乙方2居室一套,建筑面积80.73平方米。乙方自愿购买原xx区xx号2居室一套。因甲方提供购买的楼房尚为建成,乙方需自行周转,周转时间2000年7月3日至2002年7月3日。经有关部门批准,房改售房成本价格1560元/建筑平方米,经济适用房价格4500元/建筑平方米,房屋建设综合成本2700元/建筑平方米,普通商品房价格6000元/建筑平方米。原建筑面积17.3平方米,10890元;人均未超过15平方米部分42.7平方米,67278元;人均超过15平方米部分18.61平方米,84582元;朝向优惠10%后购房款146475元。乙方就地回迁购房款146475元,公共维修基金2930元,分阶段按期搬家优惠10000元。乙方需向甲方交纳购房款及公共维修基金共计139405元,其中现金29405元,贷款110000元。待房屋交付使用以有关部门实际测定的收房建筑面积计算为准,多退少补。
2002年6月30日,xx银行出具说明,载明邓x、朱x1二人为共同借款人。2002年7月3日,邓x、朱x1、朱x(兼周x监护人)签署《变更申请表》,载明因邓x年事已大已退休,今邓x之子朱x1、之女朱x、之孙周x协商同意将xx号房屋2居室一套产权变更为被安置人朱x1名下。2002年7月3日,邓x、朱x1和北京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危改购房补充协议》,约定将xx号房屋,建筑面积76.89平方米变更为被安置成员朱x1名下,涉及购房贷款及还款事宜,由邓x、朱x1同贷款人签订变更协议。2002年7月3日,朱x1(乙方)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签署《危旧房改造回迁购房补充协议书》,载明xxx号房屋,经测绘部门测定建筑面积为76.89平方米,根据原回迁购房协议约定以实际测定的建筑面积为准,多退少补,乙方向甲方交纳购房款及公共维修基金127258元:原建筑面积17.3平方米,10890元;人均未超过15平方米部分42.7平方米,67278元;人均超过15平方米部分15.77平方米,716175元;朝向优惠14984元、奖励优惠10000元。甲方应退还乙方购房款12147元。2002年7月3日,朱x1办理涉案房屋入住手续,当天办理产权登记。
朱x1去世后,朱x在法院起诉夏x继承纠纷一案,朱x要求依法继承分割涉案房屋,经审理,法院作出(201x)京x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涉案房屋由夏x继承。后朱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x中级人民人员作出(20xx)京xx民终x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夏x依据上述判决办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并于2020年将涉案房屋以608元价格出售给案外人管x。
【法院判决结果】
被告夏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朱x、周x损失1008000元。
【王辉律师解析】
拆迁房产王辉律师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因邓x名下原xx区xx胡同xx幢房屋危改拆迁后经购买取得所有权之房屋,朱x、周x系《危旧房改造私房回迁购房协议书》载明被安置人,且根据《危旧房改造私房回迁购房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在涉案房屋购买价格中存在基于安置人口因素而享受的优惠政策,因此房屋所有权人依据安置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同时,负有保证朱x、周x作为被安置人居住使用涉案房屋的义务。虽后续朱x、周x、邓x同意将涉案房屋登记至朱x名下,但现并无证据表明朱x、周x放弃关于涉案房屋的相关权益。夏x继承了涉案房屋,以应负担保证朱x、周x作为被安置人居住使用涉案房屋的义务。现夏x将涉案房屋转让给案外人管x,导致朱x、周x无法实现其权益,因此朱x、周x有权向夏x主张权利,夏x应对朱x、周x居住权益损失进行赔偿,具体赔偿数额,法院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予以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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