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 )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
牛x与张x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张x负责为牛x在北京购置一居室住房一套,牛x主张于某购置一居室即是x号房屋,要求确认归其所有且张x协助过户手续,张x对此予以否认。就此,第一,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有两套住房,其中一套即x1号房屋,双方均认可x号曾系夫妻共同财产、两居室,且双方离婚后已经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归张x所有。第二,离婚协议中约定于某用河北房屋变卖所得负责给牛x在北京购置一居室住房一套。据双方陈述及庭审查明,张x确于2004年出售河北房屋获得售房款15万元,2005年购买了x1号一居室房屋,此后牛x在x号房屋内居住至今。第三,张x抗辩牛x曾同意申请经济适用房以此证明牛x并不认为x号房屋归其所有,其该抗辩意见缺乏与离婚协议约定关联性,法院不予采信。第四,x号房屋购置时有贷款,且张x未提供证据证明早已告知牛x该贷款已清偿完毕,故张x抗辩超过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法院不予采信。综上,从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实际履行情况以及财产分割公平角度而言,x号房屋应认定系张x为牛x购置的房屋,张x应协助宋某办理x号房屋过户手续,对牛x之过户诉求,法院予以支持。x号房屋过户给牛x,系张x履行离婚协议约定义务,对牛x要求确认x号房屋归其所有之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牛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以下简称xx号房屋)归我所有,张x协助我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事实与理由:我与张x原系夫妻。2004年6月10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位于北京市xx区x1号房屋(以下简称x1号房屋)归张x所有,位于河北xx房屋(以下简称河北房屋)由张x负责变卖,变卖所得,由张x负责给我购置北京一居室一套,购买前我有权在x1号房屋居住。2004年9月8日,张x将河北青县房屋出售,将售房款以自己名义购买了xx号房屋并交付我居住至今。我要求张x将xx号房屋过户给我名下,但是于某一直拒绝办理。故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张x辩称:牛x无权以合同之债要求我将自己名下xx号房屋过户给牛x,其债权请求权不能对抗我对xx号房屋享有的物权。依据2004年6月1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我出售河北房屋后为牛x购买一套一居室,我认为牛x享有的是向我主张为其购买一套一居室的债权请求权,而不能直接要求我名下房屋过户给牛x。我出售河北房屋时间是2004年9月8日,现牛x起诉已超过了三年诉讼时效规定,牛x丧失了向我主张要求购买一套一居室的诉权,我亦不同意履行该债务。我同意让张x住在x号房屋内,是对牛x享有x房屋居住权的一种变通。由于双方已离婚,住在一起存在诸多不便,我并无意将x号房屋的所有权交付给牛x。我和儿子一直在生活上、经济上帮助牛x,我和儿子也曾同意帮助其购买一套xx区的经适房,但是对方在经适房指标下来后一变再变,后来要放弃该指标,转而跟我争夺房产。综上,请求驳回牛x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
牛x与张x原系夫妻,二人于2004年6月10日经民政局协议离婚。
离婚当日,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牛x和张x约定双方现有住房两套:一套在北京xx区x1,另一套在河北xx号房屋。离婚后北京住房将归属张x。河北的房将由张x负责变卖,变卖所得将由张x负责给牛x在北京购置一居室住房一套。在张x为牛x购买一居室住房之前,牛x有权住在xx区x1室。离婚后牛x的户口将迁到张x为牛x新购置的一居室地址。
离婚协议中所涉财产,经询,双方均认可x1号房屋曾系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是二居室,离婚后确定归张x所有。双方认可河北房屋亦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2004年河北房屋出售后,张x获得售房款22万元,还清银行贷款后剩余15万元。
2004年10月,张x购买了x号房屋,购房时张x向银行贷款15万元,张x于2005年1月15日取得x号房屋产权(建筑面积42.03平方米、一居室),于2007年5月18日将15万元贷款清偿完毕。
牛x表示张x购买x号房屋时花费31万左右,牛x于2004年10月从x1号房屋搬入x号房屋居住至今。离婚约定的是x1号房屋归张x,张x说用她的名义办理贷款,贷款还完后再给牛x办理过户,因为贷款一直由张x偿还,贷款未清偿前无法过户,一直不知道贷款已清偿完毕,所以多年未起诉。关于牛x户口,牛x表示因为于某贷款买房,x号房屋登记在张x名下,离婚后双方不存在亲属关系,且双方又有孩子,户口就一直在张x母亲房屋内未迁入xx房屋。张x表示购买x号房屋花费32万元,河北房屋出售后剩余15万,离婚协议中约定牛x欠张x15万,故张x认为xx售房款抵偿该15万,牛x不用再给钱,张x也不用给牛x买房了,双方离婚后共同居住在x1号房屋不方便,所以x号房屋让牛x居住。牛x表示债务和购房不能混同,因为当时牛x患病住院、不符合贷款资格,当时说的是x1号房屋给张x,张x给其买套一居室,所以理所应当认为于某买房还贷。张x认为前提是河北房屋变卖所得来买,超过15万以外不是其义务。牛x表示当时口头约定的就是不够的张x补上,否则双方约定河北房屋归张x即可,就牵扯不到购房事情。双方对此各执一词。
庭审中,牛x提交公证书,证明张x婚姻存续期间另有一套房屋在2011年还曾配合张x公证,也是对张x进行了照顾。张x认可真实性,表示系案外人以其名义所购房屋。张x提交了聊天记录,证明x号房屋归其个人所有,表示牛x如果认为x号房屋归其所有就不会再去申请经适房。聊天记录摘录如下:1、牛x“其中x1,给你了,xx的房卖了买了现在的xx归属于我,大概2011年初时,你跟我说另外还有一套房产,是你我离婚前你男友在你名下买的,让我和你去做放弃公证,我当时考虑离婚时,孩子刚毕业回国,家里没什么钱你也没能力买房子,所以我就同意了。现在我要求你把xx号这套属于我的房产,过户到我的名下”“别无理取闹。我们一直在想办法帮你把经济适用房买了,这是国家照顾无房户给予的福利待遇。是你主动放弃的,你要对你自己行为负责。”2、牛x3与牛x记录,“房子又不是您的”回复“为什么不是我的?离婚时说好的,现在为什么反悔?”“我把婚内大部分的财产都给她了”“除了跟家里争,我没看到您有什么别的能力”。牛x对记录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表示牛x没有承认x号房屋属于张x,牛x是否符合经适房购买不确定,约定为其义务对其不公平,按照于某解释那么变卖河北房屋是给自己买房,不是给牛x买房,这是不公平和不合理的,是儿子说买经适房,买经适房不知道与x号房屋之间必然关联。
【法院判决结果】
一、被告张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牛x办理位于北京市xx区x号房屋过户手续,将上述房屋过户至原告牛x名下。
二、驳回原告牛x其他诉讼请求。
【王辉律师解析】
婚姻房产王辉律师认为,牛x与张x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张x负责为牛x在北京购置一居室住房一套,牛x主张于某购置一居室即是x号房屋,要求确认归其所有且张x协助过户手续,张x对此予以否认。就此,第一,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有两套住房,其中一套即x1号房屋,双方均认可x号曾系夫妻共同财产、两居室,且双方离婚后已经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归张x所有。第二,离婚协议中约定于某用河北房屋变卖所得负责给牛x在北京购置一居室住房一套。据双方陈述及庭审查明,张x确于2004年出售河北房屋获得售房款15万元,2005年购买了x1号一居室房屋,此后牛x在x号房屋内居住至今。第三,张x抗辩牛x曾同意申请经济适用房以此证明牛x并不认为x号房屋归其所有,其该抗辩意见缺乏与离婚协议约定关联性,法院不予采信。第四,x号房屋购置时有贷款,且张x未提供证据证明早已告知牛x该贷款已清偿完毕,故张x抗辩超过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法院不予采信。综上,从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实际履行情况以及财产分割公平角度而言,x号房屋应认定系张x为牛x购置的房屋,张x应协助宋某办理x号房屋过户手续,对牛x之过户诉求,法院予以支持。x号房屋过户给牛x,系张x履行离婚协议约定义务,对牛x要求确认x号房屋归其所有之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王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