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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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房产律师:法院判决离婚,房屋归女方所有,男方不搬离腾退房屋如何维权

作者:王辉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7日分类:案例分析浏览:1243次举报
2022-11-27


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 )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曾为夫妻关系,后双方离婚,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判决生效后,涉案房屋已于2020年4月16日登记于原告名下且为原告单独所有,原告依法对涉案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告在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相关权利的情况下,理应将房屋及时腾退给原告,其继续占用涉案房屋的做法欠妥。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屋占用费的请求,因被告至今未将涉案房屋交还给原告,故对该项请求法院支持,但占用费支付标准本院酌情确定为每日100元,支付费用的起始日期法院确定为涉案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的2020年4月16日。


【基本案情】

原告孙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将北京市xx区xx号院房屋腾退给原告;2.被告支付占用费,从2020年3月1日起至实际搬离房屋,按照日230/天的标准支付。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经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并判决xx区xx号院房屋归原告所有。判决书已经生效,原告已经将房屋补偿款支付到法院指定账户。被告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其本人及其物品至今未搬离上述房屋,侵犯了原告对房屋的所有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张xx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还有其他房产在原告控制之下。被告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失业多年,没有住所,原告应当向被告提供相应场所给被告居住。原告实际控制其他房产,所以被告在居住期间不应当支付房屋占用费。

 

【法院审理查明】

原告孙xx与被告张xx曾为夫妻关系。后法院作出(20xx)京xxxx民初x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离婚,判决北京市xx区xx号院房屋归原告所有等。判决书生效后,涉案房屋于2020年4月16日登记在原告名下,原告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权利性质为划拨/经济适用房等内容。因被告至今居住于涉案房屋内,故原告持诉称请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结果】

一、被告张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北京市xx区xx号院房屋腾退给原告孙x;

二、被告张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x方支付房屋占用费(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按照每日100元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孙x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辉律师解析】

婚姻房产王辉律师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曾为夫妻关系,后双方离婚,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判决生效后,涉案房屋已于2020年4月16日登记于原告名下且为原告单独所有,原告依法对涉案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告在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相关权利的情况下,理应将房屋及时腾退给原告,其继续占用涉案房屋的做法欠妥。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屋占用费的请求,因被告至今未将涉案房屋交还给原告,故对该项请求法院支持,但占用费支付标准本院酌情确定为每日100元,支付费用的起始日期法院确定为涉案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的2020年4月16日。


 王辉律师,北京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长期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离婚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1110120********64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