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 )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
关于牛x主张的借名购买涉案房屋事宜无效一节,借名买房王辉律师认为,xxx号房屋为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保障住房。作为政策性保障住房的经济适用房和国家的相关政策是密不可分的。北京市关于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政策以2008年4月11日为界,在政策适用上,前后有着明显差异,购房合同在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的,属于“老房”适用“老政策”。本案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签订于2007年3月10日之前,相关政策并不否认此时借名买卖经济适用住房合同的效力。现刘x已交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入住涉案房屋,双方之间借名买卖涉案房屋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故刘x与牛x之间关于借名买卖涉案房屋的合同关系应属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双方虽未明确约定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时间,但现xxx号房屋早已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刘x有权要求牛x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牛x应当协助刘x办理xxx号房屋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综上,刘x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刘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牛x协助刘x办理北京市xx区xx号院xx号楼xx号房屋过户登记至刘x名下的手续;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牛x来承担。事实与理由:刘x与张x是亲戚关系,2005年牛x有购买北京市经济适用房资格,因自己有房,牛x不欲购买,刘x与其商议借牛x的名义购买房屋即北京市xx区xx号院xx号楼xx号,待可过户时,将该房屋过户至刘x名下,牛x同意了。刘x出全资购买了该房屋,现刘x要求牛x将房屋过户到刘x名下,牛x否认事实拒绝配合。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牛x答辩称:不同意刘x的诉讼请求。第一、本案房屋属于经济适用房,刘x主张的借名买房事宜违反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若干意见及经济适用房的管理办法》,《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与我国制定的推行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相悖,损害了公共利益,应是当属无效的。第二,根据牛x的描述,刘x是与牛x已故的妻子具有实质上的亲属关系,牛x与刘x之间仅是姻亲关系,在最初时,牛x已故的妻子和牛x以及刘x之间商议是借钱买涉案房屋,刘x主张因为牛x借了钱购买房屋,故房屋由刘x居住。最终在牛x爱人去世后,刘x不将房屋返还,并起诉牛x。
【法院审理查明】
牛x与夏x原系夫妻关系,夏x与刘x系表姐妹关系,夏x已去世。签订于2005年10月16日,编号为Yxxxxx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载明,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将坐落于北京市xx号楼xx号房屋(以下简称xx号房屋)出售给牛x,该房屋系经济适用房,房屋总价款为460884元整。该合同中“牛x”签字并非牛x本人所签,刘x主张双方系借名买房,故该签字系由刘x所签。2005年10月,刘x通过其个人xx银行存折向xx公司交纳购房款437840元,2006年11月30日,刘x向xx公司交纳购房款23128元,另,xxx号房屋的印花税、专项维修基金等费用均由刘x交纳。
xxx号房屋交付使用后,刘x出资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并居住使用至今,日常水电、物业等费用支出亦由刘x自行支付。
登记于2008年1月15日的x京房权证x字第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载明,坐落于北京市xx区xx号院xxx号房屋系经济适用房,房屋所有权人为牛x,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
2017年,牛x将xxx号房屋房产证进行了挂失补办,并取得了京(201x)x不动产权第xxxxx号不动产权证书。
2018年3月12日,牛x在与案外人赵xx等的谈话中,赵xx称,“当初的时候刘x姐他们出的钱,名儿是不是您的名,借您的名”,牛x称,“是,因为那个房子的事,是她买的房,是我给她从我们局开的证明,开了个70平的证明,后来她们怎么弄成128了,我就不知道了。”
庭审中,针对xxx号房屋,刘x主张,当时其居住环境紧张,但其没有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但牛x有,牛x主动提出,让刘x询问是否可以用牛x的资格购买,后续双方口头议定刘x借用牛x的名义购买涉案房屋。牛x则主张,其拥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但当时并不愿意购买,刘x遂称,要求牛x把购房资格给刘x,刘x花钱买下房产先居住,以后如果牛x想回来住,再将所有的花费都还给刘x即可。当时刘x让牛x签过书面文件,但牛x手中都没有留存,都在刘x处。
另查,双方均认可xxx号房屋目前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
【法院判决结果】
被告牛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刘x将坐落于北京市xx区xx号院xxx号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至原告刘x名下。
【王辉律师解析】
关于牛x主张的借名购买涉案房屋事宜无效一节,借名买房王辉律师认为,xxx号房屋为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保障住房。作为政策性保障住房的经济适用房和国家的相关政策是密不可分的。北京市关于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政策以2008年4月11日为界,在政策适用上,前后有着明显差异,购房合同在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签订的,属于“老房”适用“老政策”。本案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签订于2007年3月10日之前,相关政策并不否认此时借名买卖经济适用住房合同的效力。现刘x已交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入住涉案房屋,双方之间借名买卖涉案房屋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故刘x与牛x之间关于借名买卖涉案房屋的合同关系应属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双方虽未明确约定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时间,但现xxx号房屋早已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刘x有权要求牛x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牛x应当协助刘x办理xxx号房屋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综上,刘x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王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