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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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律师:子女作为父母代书遗嘱见证人,法院认定代书遗嘱无效,房屋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

作者:王辉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8日分类:案例分析浏览:547次举报
2022-11-18

       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 )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

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本案中的遗嘱属于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继承人牛x4、牛x3、牛x5均不能作为见证人,故该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认定为无效遗嘱;

 

【基本案情】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位于北京市xx区xxx(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由原告按照遗嘱继承(价值360万元)。事实和理由:牛x、刘x于1948年结婚,育有六子女即原告与五被告,牛x于2012年9月14日去世,刘x于2018年5月5日去世,父母生前一直与原告共同生活,居住在xx区xx内。父母于2002年11月26日立有遗嘱,由原告继承父母遗产。原告因下乡未回京,没有享受父母在xx房产拆迁的安置房,而其他子女均分得一套,父母在原告回京后决定将涉案房屋由原告继承,并由原告出资36573.38元购买。故原告诉至法院。

 

牛x2、牛x6辩称,不同意按遗嘱继承,原告出示遗嘱无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考虑我二人对父母多尽义务的情况。1、1989年原告从xx省回京发展,因在京无房,便未经商量搬入父母家暂住,2008年为照顾怀孕的女儿又搬出,2012年为让其外孙享受良好的教育资源又搬回,父母对原告一家颇有微词;2、原告1968年去xx省插队并在当地结婚育有一女,全家户籍为xx省,父母家于1980年拆迁,安置是结合北京户籍及居住情况考虑,拆迁当时原告在xx省工作,不符合拆迁安置条件,原告并非被拆迁人,故父母及五被告的拆迁安置房均与原告无关,不含其份额3、父母房产购置款并非原告所出,该房购置价格是享受父母工龄折算优惠后福利房价格36537.38元,在2002年购房时,父母并未提及出资及处置问题,也未向我二人说过是原告出资。我二人并非无能力或不愿为父母出资,是父母没要求,是父母用自己积蓄购置。原告一家多年免费住父母家,未承担物业供暖费,父母还要负担其伙食费。3、父母几乎不识字,不可能写出通顺的遗嘱内容,落款也非父母亲笔签字,所以并非父母自书遗嘱;牛x4承认是其代书,她不具备见证人及代书人身份资格,该遗嘱违反代书遗嘱规定,应确认无效。该遗嘱也非父母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在与父母同住期间,经常与父母发生矛盾,父母多次向我二人抱怨并要求原告搬出,后经牛x2调解,原告才得以同住。我二人与父母同住一楼,几乎每天都去父母家探视,父母从未表达过将该房屋全给原告,我母亲的谈话录音也表示每个子女均有份。原告未尽赡养义务,应少分,我二人尽义务较多,应多分。

 

牛x4辩称,尊重老人遗嘱,在我母亲家,我父母亲口说的我代笔写的,我妈先签的我爸后签的,其他见证人是我们拿着遗嘱让牛x3和牛x5签的。房款确实是原告出资,用了我父母工龄,当时原告钱不够我还借了她一万之后还给我了。当时买房子之前,我父母向其他子女征询过是否同意原告出资,大家都同意,我当时没签字是因为我放弃房子。

 

牛x3辩称,尊重老人遗嘱。

 

牛x5辩称,尊重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

牛x、刘x于1948年结婚,育有六子女即原告与五被告,牛x于2012年9月14日去世,刘x于2018年5月5日去世,留有遗产为牛x名下的位于北京市xx区xx房屋一套。2002年11月19日,买方牛x(乙方)与卖方北京市xx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甲方)签订《成本价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约定乙方以34629元购买涉案房屋,并交纳公共维修基金1944.38元。原告处保留一份由牛x4代书于2002年11月26日的《遗嘱》,载明“我有xx区xxx三居室一套。此房在我和老伴郭某百年之后,由我的大女儿牛x1继承。注此房于2002年11月19日已购买,购房款是我大女儿牛x1所付。房价款及维修基金合计人民币36573.38元”,立遗嘱人处签有刘x、牛x、牛x3、牛x5的名字。

庭审中,各方一致认可涉案房屋市场价值为435万元。

 

【法院判决结果】

位于北京市xx区xx房屋由原告牛x1继承,原告牛x1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被告牛x2、牛x3、牛x4、牛x5、牛x6每人折价款六十万元。

 

【王辉律师解析】

房产继承王辉律师认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本案中的遗嘱属于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继承人牛x4、牛x3、牛x5均不能作为见证人,故该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认定为无效遗嘱;本案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涉案房屋一直由原告居住使用,故该房产以归原告继承,由原告给予其他继承人房屋折价款的分割方式为宜,鉴于原告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期间所尽赡养义务较多,原告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且被继承人均认可原告出资购买该房产,只是缺乏对代书遗嘱法律规定了解才导致遗嘱无效,因此遗产继承中对房产的分割不应导致亲情的割裂,各方应缩小分歧,继续维护家庭成员间的团结关系和亲情互助,故折价款的数额由法院参考上述因素予以酌判。


 王辉律师,北京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长期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离婚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1110120********64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