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 )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争议焦点在于xx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如何认定。首先,xx号房屋系张xx与北京xx工厂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登记在张xx下。即张xx通过签订合同这一债权行为,取得了xx号房屋的物权。其次,通过《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可以看出,购买xx号房屋需要相应资格,而张xx系符合购买资格的购房人。现有证据无法对“有效人口”进行界定,且即使张x3属于“家庭有效人口”,对可购买房屋面积亦无影响,仅是影响购房价格。即,如果张x3确属“家庭有效人口”,那么可以视为张x3对购房有一定出资,但有出资并不直接等同于取得物权。第三,张x3所述户户籍始终在xx房屋处,且在该房屋居住,均不构成享有xx号房屋所有权的基础。第四,张x3所述“xx号房屋以户为单位、顺位继承”等均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法院认定xx号房屋所有权人应为张xx、赵xx,张x3在该房屋中并不享有份额。张xx、赵xx死亡后,xx号房屋为二人遗产。
【基本案情】
原告张x1、张x2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位于xx号(以下简称xx号房屋);2、本案诉讼费用由张x3、张x4负担。事实及理由:张xx、赵xx系夫妻关系,育有张x4、张x2、张x1、张x3四个子女。2003年,张xx死亡。2011年2月18日,赵xx死亡。xx号房屋系二人遗产。现各继承人就继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张x3辩称:不同意张x2、张x1的诉讼请求。xx号房屋是1986年公租房,承租人是张xx。同住人是张x3和赵xx,现在户主是张x3,住了6年,到1992年房改房。我们调出的户籍档案显示购房时间是1992年福利分房。依照京政发(199x)xx号文件、(9x)京房改办字xx号文件、x房改办字xx批复的京信行管发(199x)xx号“北京xx工厂九二年出售公有住宅楼管理办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上述文件中显示优惠购房以家庭有效人口计算。xx号文件中显示的都是以家庭户籍户口计算。我名下无其他住房,是我和我父母共同分的房,我从出生一直在父母身边,住在xx房屋处。房款是我出的,我现在生活困难、身体不好、收入低,要求完全享有继承权。张x1、张x2也同时分了房。xx号房屋是确权福利,无论房产证写谁的名字,都是家庭的房子。房子从分房到房改房,户口始终就是张x3、张xx、赵xx。张x1、张x2未在此处落户。xx号房屋是确权房,是以家庭为单位的房子。我认为这个房子不是遗产。
被告张x4辩称,我不想放弃继承权利,要求依法继承。
【法院审理查明】
赵xx与张xx系夫妻关系,育有张x4、张x2、张x1、张x3四个子女。2003年,张xx死亡。2011年,赵xx死亡。二人死亡前未立遗嘱,二人的父母均分别先于二人死亡。
1999年8月18日,张xx(乙方)与北京xx工厂(甲方)根据京政发(199x)xx号文件、(9x)京房改办字xx号文件和x房改办字xx批复的京信行管发(199x)xx号“北京xx工厂九二年出售公有住宅楼管理办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张xx购买xx号房屋,价款10146.06元,面积56.66平米。购房时,使用张xx、赵xx工龄。后,xx号房屋登记在张xx名下。
张x1、张x2主张xx号房屋为张xx、赵xx遗产,要求法定继承。张x3称购买xx号房屋时单位将张x3作为有效家庭成员,且一直与张xx、赵xx共同居住在该房屋,该房屋是福利分房,属于户内人员,现户口上只有张x3一人,故应由张x3顺位继承房屋,即该房屋不属于张xx、张xx遗产。张x3对上述主张提交户口档案、《北京xx工厂九二年出售公有住宅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佐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1、凡我厂正式职工、符合工厂职代会通过的《北京xx工厂职工住宅分配调整方法》者,均有资格申请购买住宅”;第五条规定“6、优惠购房以家庭有效人口计算,人均建筑面积限19平米超标准购房,超过的面积按成本价计算”。
2019年,张x2、张x1曾经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xx号房屋。该案审理过程中,张x4向法院表示放弃继承xx号房屋。后,该案按撤回起诉处理。2019年11月1日,本案开庭时张x4称要求法定继承,不再放弃继承权。2019年11月7日,张x4称放弃继承,理由是“我不想参与到此事中,我这次确定我还是要放弃继承”。2020年1月26日,本案谈话时,张x4再次变更称不放弃继承,理由是“经过反复思考,我弟弟没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赔不了那么多钱,所以我表示不放弃继承”。
经法院询问,双方认可张xx、赵xx死亡前与张x3共同居住。张x4、张x3称张x3尽了较多扶养义务,张x2、张x1认为二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对此双方均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
庭审中,经法院释明,双方当事人均不申请就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法院判决结果】
一、确认位于xx号房屋所有权的百分之三十四由张x3继承;
二、确认位于xx号房屋所有权的百分之二十二由张x4继承;
三、确认位于xx号房屋所有权的百分之二十二由张x2继承;
四、确认位于xx号房屋所有权的百分之二十二由张x1继承;
五、张x3、张x4、张x1、张x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相互协助将位于xx号房屋依照本判决第一至四项的内容完成转移登记。
【王辉律师解析】
房产继承王辉律师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争议焦点在于xx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如何认定。首先,xx号房屋系张xx与北京xx工厂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登记在张xx下。即张xx通过签订合同这一债权行为,取得了xx号房屋的物权。其次,通过《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可以看出,购买xx号房屋需要相应资格,而张xx系符合购买资格的购房人。现有证据无法对“有效人口”进行界定,且即使张x3属于“家庭有效人口”,对可购买房屋面积亦无影响,仅是影响购房价格。即,如果张x3确属“家庭有效人口”,那么可以视为张x3对购房有一定出资,但有出资并不直接等同于取得物权。第三,张x3所述户户籍始终在xx房屋处,且在该房屋居住,均不构成享有xx号房屋所有权的基础。第四,张x3所述“xx号房屋以户为单位、顺位继承”等均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法院认定xx号房屋所有权人应为张xx、赵xx,张x3在该房屋中并不享有份额。张xx、赵xx死亡后,xx号房屋为二人遗产。
因张xx、刘xx死亡前未立遗嘱,故xx号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虽然张x4在诉讼中就继承权问题多次反复,但考虑其所述原因后,认定张x4未放弃继承权。张xx死亡后,张xx的份额由配偶、子女继承。因张xx死亡前与赵xx、张x3共同生活,故二人适当个多分遗产,其余三人份额均等。赵xx死亡后,赵xx的份额由子女继承,因赵xx死亡前与张x3共同生活,故张x3适当多分遗产,其余三人份额均等。张x3与张x1、张x2均主张己方尽较多扶养义务,但并未提交证据,法院均不予采信。因各方均不申请就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故法院在本案中仅确认各方继承份额。
王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