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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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房产律师:离婚后可以要求法院拍卖共有房屋并分割拍卖款么?

作者:王辉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2日分类:案例分析浏览:2087次举报
2022-11-12

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 )(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

本案中,生效判决已对双方共有份额进行了确认,刘x作为房屋按份共有人,虽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房屋,但因其没有折价能力,周x亦没有折价能力,故房屋不具备分割的条件。现刘x主张拍卖变卖后分割拍卖房屋所得,周x表示不同意,现双方已同意共同出售房屋,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分割事宜,且在不确定拍卖变卖房屋是否对价值产生损害情况以及陈琛不同意拍卖变卖情况下,对于刘x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刘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评估、拍卖出售位于北京市xx区万xx号房屋,分配拍卖所得。事实和理由:双方于2011年6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为了孩子上学,双方共同购买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产权登记为共同共有,后因双方感情破裂,我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分割。2019年10月26日,法院判决离婚,并判处上述房屋由我享有35%份额,周x享有65%份额,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上诉,我请求改判享有80%份额并判决陈琛协助对房屋进行拍卖、变现,经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生效判决作出后,房屋一直空置,周x拒不配合我按双方享有的份额进行分割,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资料一直由周x持有,我无法实现财产权益,故诉至法院。

 

周x辩称,不同意刘x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予以驳回。2020年2月21日经x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双方离婚,共有房产双方共有,我享有65%的份额。2020年3月15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共同出售房屋。同年4月18日我们与买方签订了交易书,并分别按比例收到定金,因为学区房政策变化,同年6月3日我们与买方解除合同。现房屋仍在中介挂牌出售,双方在共有物分割上已经协商达成一致,除市场不可控因素外,不存在变现实质障碍。截至目前,房屋中介累计带看31次,网站浏览量1536次,为促进尽快销售,经反复协商,分别于6月29日和7月15日两次将挂牌价进行降价处理。我不同意拍卖出售房屋,拍卖会损害出售利益,且要承担流拍风险。近几个月,房屋所在片区鲜有房屋成交,在中介的建议下,我同意适当下调房价,但李洋始终不同意降价,这是导致房屋至今没有出售的原因之一。现在双方不存在纠纷,请求法院考虑离婚诉讼背景,切实保障无过错方及女方及子女权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

刘x与周x原系夫妻,经xx法院民事判决离婚,二人共有的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由刘x与周x按份共有,刘x享有35%份额,周x享有65%份额。后刘x、周x均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3月,刘x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要求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并给付周x相应折价款。诉讼中,刘x与周x均向法院提交延期开庭申请,表示房屋正在出售中,要求延后开庭。2020年4月18日,刘x、周x与案外人签订《买卖定金协议书》,就房屋出售及定金交付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解除上述协议。庭审中,刘x表示无力一次性支付房屋折价款,希望在出售房屋后给付,周x表示不同意,且其亦无折价能力。基于此,刘x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由法院评估、拍卖涉案房屋,分配拍卖所得。周x表示不同意,认为评估拍卖会对房屋价值有减损,会产生费用及流拍风险,且房屋现在仍在中介挂牌出售中。

 

【法院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刘x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婚姻房产王辉律师认为,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本案中,生效判决已对双方共有份额进行了确认,刘x作为房屋按份共有人,虽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房屋,但因其没有折价能力,周x亦没有折价能力,故房屋不具备分割的条件。现刘x主张拍卖变卖后分割拍卖房屋所得,周x表示不同意,现双方已同意共同出售房屋,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分割事宜,且在不确定拍卖变卖房屋是否对价值产生损害情况以及陈琛不同意拍卖变卖情况下,对于刘x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王辉律师,北京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长期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离婚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1110120********64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