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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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律师:借名购买拆迁安置房合法么,可以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么?

作者:王辉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6日分类:案例分析浏览:2000次举报
2022-10-26

   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 )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

借名买房系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本案中,xx号房屋虽系以李x1名义购买,但购房实际出资人系两原告,xx号房屋交付后亦一直由两原告占有、使用,购买房屋的手续和票据均由两原告持有,故两原告虽未与李x1签订书面协议,但双方之间就xx号房屋形成事实上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李x1虽对此予以否认,但未就购房款交纳及房屋实际使用情况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故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无论xx号房屋是否涉及他人权利,均不能直接导致两原告与李x1之间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无效的法律后果。综上,两原告与李x1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故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两原告有权要求李x1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

 

【基本案情】

两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协助原告将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两原告名下;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1年3月,李xx所有的位于xx区x号房屋(以下简称x号房屋)被拆迁,因拆迁获得两套回迁安置房屋的购房指标。由于被告家庭原因,没有能力也不想购买回迁房,遂决定将两套房屋的购房指标出售。因李xx和张xx妇和原告哥哥陈x1是多年的朋友和同学,和原告也相识多年,大家彼此都比较信任,所以双方协商一致原告借用被告名义购买涉案房屋,购房款由原告出资并且另行给付李xx家庭购房指标费用500000元,原告在2013年1月27日给付被告。2012年6月16日,被告和北京xx投资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xxx家园房屋买卖协议》,总房款1074224元,本协议签订之日支付434224元,剩余640000元。两笔房款分别于2012年6月16日和2012年9月l0日支付给xx公司。2013年2月26日房屋交付后,原告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装饰并购买了家具家电等。因购买和使用房屋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原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购房款、各种税费、物业管理费、供暖费用、水电暖费用,有限电视费用等)。2015年7月房屋办理房产证,被告拒绝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期间双方多次沟通,原告在2016年1月25日向被告转账20000元,但是被告仍然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该房屋由原告出资购买并对房屋进行了装饰装修,各种费用全部由原告负担,且涉案房屋由原告长期居住并使用、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和购房发票等均由原告持有等事实可以认定双方形成了借名买房的关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起诉。


李x1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为:1、原告从未与我协商过借名买房事宜。2011年,我父亲李xx的公房拆迁,李xx签订的拆迁协议,系货币补偿。涉案房子是定向安置房屋,拆迁户可以购买。买房子都是我家里人替我办的。我和二原告并不相识,只知道陈x1是我父亲的好朋友。2、李xx作为被拆迁人,对应的x号房屋,确定拆迁人口为6人,即本案被告及第三人,购房指标及面积均根据在册人口人数认定,张xx无权对房屋进行处置;3、原告陈述通过转账支付购房款,时间存在前后矛盾,款项于2013年1月27日转给陈x2,2013年1月28日、2013年1月29日由陈x2转账给张xx,如果达成合意应该直接转给张xx,而不是由陈x2支付。支付时应支付购房指标款,再交付购房款,实际上500000元的购房指标款晚于购房款的支付。涉诉房屋一直由原告使用至今,张xx未收到原告任何款项;四五十万远远低于实际房屋价值,房屋当时市场价值4500000元,陈x2支付的并非两套房屋购房指标款。

 

张xx、李xx述称:我们同意刘然的意见。

 

赵x1、管x、赵x2称:1、买卖房屋的事情我们不知晓,里面具备我们拆迁利益,如果发生买卖,应通知我们,对借名买卖不认可;2、任何房屋交易是大交易,如果缺乏书面依据,应不予支持;3、涉诉房屋系定向安置房,有我们的指标,张xx系无权处分。原告明知涉诉房屋是拆迁所得,从未与我们沟通协商,我们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

两原告系夫妻关系。张xx与李xx系夫妻关系,李x1系二人之子。李xx与原告的哥哥陈x1系朋友关系。

2011年3月14日,李xx(被拆迁人、乙方)与北京xx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拆迁人、甲方,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约定:甲方需要拆迁乙方在拆迁范围内7号房屋,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住宅2间,该房屋现有正式户籍6人,实际居住人口6人,分别是:户主李xx、之妻张xx、之子李x1、之外甥赵x1、之表弟赵x2、之表妹管x。

2012年6月16日,李x1与xx置业公司签订《xx家园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李x1购买xx家园xx号楼x单元xx号房屋,房屋总价款为1074224元。案外人陈x2于2012年6月16日支付房屋首付款434224元,2012年9月10日支付购房款640000元。2013年1月27日,陈x2给付张xx500000元(含本案1604号房屋及另案xx号房屋指标款)。

2013年2月26日,李x1与xx置业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李x1购买xx家园xx号房屋,经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实际房号为xx区xx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x,房屋实测面积为92.05平方米,结算总房价为1074224元。2013年2月26日,原告刷卡支付xx号房屋面积差价款、专项维修基金等费用共计32176.68元。2013年4月14日,原告向陈x2转账支付两套房屋购房款共计1983000元。

2016年1月25日原告向张xx转账20000元。2016年2月13日李x1支付契税27010.92元。2016年9月12日,李x1办理该不动产权证,权利人为李x1,权属性质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自2013年2月至今,诉争房屋由二原告居住使用,并支付相关费用。

另查,2012年7月1日,李x1出具《委托书》,载明:“委托人:李x1受托人:陈x1。委托原因及事项:委托人李x1与北京xx置业投资公司签订了编号为xxx号的《xx家园房屋买卖协议》,根据该协议,李x1购买了位于北京市xx区xx家园x号楼x单元xx号的房屋一套,因委托人不能亲自办理上述房屋的办理和领取房产证等相关手续,特委托受托人作为代理人,全权代位办理上述房产的相关事宜”2012年7月1日,北京市xx公证处为前述《委托书》出具公证书。

再查,两原告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家庭名下无房。

审理中,两原告申请证人陈x1、陈x2出庭作证。陈x1到庭陈述,其与张xx系同学,系原告之兄;原告与张xx之间系买卖房票,即原告以250000元的价格购买购房资格,其交纳购房款的日期是房票有效期的最后一天;购房款由陈x1垫钱支付,事后原告已将陈x1垫付的款项还清,陈x1没有获利。陈x2到庭陈述,其与陈x1系夫妻关系;购买房票的钱由原告给了陈x2,陈x2转给张xx;在交纳购房款时明确说明是为原告交钱。经质证,张xx、李x1、李xx主张原告与证人之间系亲属关系,张x和陈x1、陈x2之间建立的关系,购房之初未达成协议,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赵x1、赵x2、管x认为证人与原告有利害关系,不能反映事实。

 

【法院判决结果】

被告李x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两原告将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两原告名下。

 

【借名买房律师解析】

借名买房王辉律师认为,借名买房系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本案中,xx号房屋虽系以李x1名义购买,但购房实际出资人系两原告,xx号房屋交付后亦一直由两原告占有、使用,购买房屋的手续和票据均由两原告持有,故两原告虽未与李x1签订书面协议,但双方之间就xx号房屋形成事实上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李x1虽对此予以否认,但未就购房款交纳及房屋实际使用情况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故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无论xx号房屋是否涉及他人权利,均不能直接导致两原告与李x1之间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无效的法律后果。综上,两原告与李x1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故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两原告有权要求李x1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现两原告要求李x1协助其办理涉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王辉律师,北京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长期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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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120********64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