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 )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案涉的xx1号房屋和xx2号房屋最初虽登记在白xx名下,但实际上应为白xx与夏xx的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此亦不持异议。故在夏xx去世后,夏xx对该两套房屋所享有的份额作为遗产应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白xx和白x4在签订案涉两份《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时,明知白x2、白x3系夏xx的法定继承人却未通知其,擅自通过房屋买卖的形式变更了所有权登记。该行为明显侵犯了白x2、白x3的合法权益,故白x2、白x3现起诉要求确认案涉两份《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之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白x2、白x3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确认2011年9月30日白xx与白x4就北京市xx区xx1号房屋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2009年10月22日白xx与白x3就北京市xx区xx2号房屋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事实和理由:父亲白xx与母亲夏xx系夫妻关系,二人生前共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长女白x1、二女白x2、三女白x3、儿子白x4。二人生前共有位于xx区xx1和xx2的房屋两套,此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2001年4月左右,母亲夏xx因突发脑梗造成偏瘫,右侧上下肢不能活动,语言不清、交流困难,在xx医院住院治疗。2008年4月2日,母亲夏xx因病去世,其享有的涉案房屋产权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白xx、白x1、白x2、白x3、白x4共同继承。在未析产继承分割之前,由所有继承人共同共有,其中白x1、白x2分别占有10%的份额。此后,2010年长女白x1因病去世。2019年1月15日,父亲白xx因病去世。在处理好父亲杨景秀的身后事宜后,2019年1月18日,白x4突然告知我方涉案房屋早已于2009年私自转至其名下。我方得知该情况非常震惊,父亲白xx与白x4在明知涉案房屋处于共有状态的情况下,未通知我方、未征得我方同意,就恶意串通私下转让涉案房屋的行为,损害了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合法利益,该转让行为应属无效,故我方现诉至法院。
白x4辩称,不同意白x2、白x3的诉讼请求,房屋过户是根据被执行人的意思,母亲去世后,父亲在世时双方办理的过户,所以请求法院依法查清事实,驳回杨静贤、杨来贤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
白xx与夏xx系夫妻关系,白x2、白x3系两人之女,白x4系两人之子。夏xx于2008年4月2日去世,白xx于2019年1月15日去世。
北京市xx区xx1号房屋(以下简称xx1号房屋)以及北京市xx区xx2号房屋(以下简称xx2号房屋)原登记在白xx名下。经法院询问,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该两套房屋系白xx与夏xx的夫妻共同财产。
2009年10月29日,白x4(买受人)与白xx(出卖人)就xx号房屋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售人所售房屋为xx1号房屋,建筑面积60.76平方米,房屋成交价格为50万元。2011年9月30日,白x4(买受人)与白xx(出卖人)就xx2号房屋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售人所售房屋为xx2号房屋,建筑面积40.24平方米,房屋成交价格为40万元。该两套房屋均于合同签订当日办理了过户手续,过户至白x4名下。
在房屋过户的登记询问中,白xx和白x4对于登记机关询问的“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包括夫妻共有)”一节,均回答为“否”。庭审中,白x4表示:我母亲在2004年就给我留了遗嘱,我认为从那时起我就是继承人了,我父亲是产权人,所以我应该回答否。
【法院判决结果】
白xx与白x4于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就北京市xx区xx1号房屋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以及于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就北京市xx区xx2号房屋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律师解析】
房屋买卖王辉律师认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案涉的xx1号房屋和xx2号房屋最初虽登记在白xx名下,但实际上应为白xx与夏xx的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此亦不持异议。故在夏xx去世后,夏xx对该两套房屋所享有的份额作为遗产应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白xx和白x4在签订案涉两份《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时,明知白x2、白x3系夏xx的法定继承人却未通知其,擅自通过房屋买卖的形式变更了所有权登记。该行为明显侵犯了白x2、白x3的合法权益,故白x2、白x3现起诉要求确认案涉两份《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之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王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