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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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律师:赠与人经济恶化,法院判决经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不再履行

作者:王辉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0日分类:案例分析浏览:2596次举报
2022-10-20

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 )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由此可知,通过公证部门进行公证的赠与合同,依法不得撤销,但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影响其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本案中,王xx提交一系列证据证明其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王xx已93岁高龄,现每月退休金为6400元,在国内无固定住所,x号房屋由孙x、马x居住使用,根据其提交的证据及陈述可知,无论其在国内还是国外养老,目前其收入状况负担其居住、医疗、生活均较为困难,故如果继续履行公证赠与合同,将会对王xx的生活造成较大影响,故法院判令双方不再履行公证赠与合同,二被告应将x号房屋腾退返还王xx,对于二被告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王xx主张的占有使用费,二被告系经王xx同意,并依据公证赠与合同居住使用x号房屋,现因王xx经济状况恶化无法履行公证赠与合同,孙x、马x无需向王xx支付占有使用费,故对于王xx提出的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王x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我与二被告于2008年6月22日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2、请求依法判令我不再履行2008年6月22日签订的赠与合同的赠与义务;3、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腾退返还北京市xx区xx号楼x层x门x号房屋(以下简称x号房屋)给我;4、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向我支付占有使用费,自2019年10月29日至二被告实际腾房之日止,按每日250元计算;5、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本案中的赠与合同明显不是我的真实意思,应属于无效。二被告与我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也没有赡养关系,我还在世的前提下,虽然已经移民,但是仍有可能回国居住,根本没有任何可能在生前将房屋赠与给二被告。常人常态均不可能在同一时间既办理继承公证又办理了赠与公证,很明显,赠与合同根本不是我的真实意思。如果二被告认为赠与合同真实有效,应该要求我履行赠与合同,不可能接受我的委托办理出售赠与房屋。二被告的行为事实上也表明,赠与合同不仅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也否认了赠与合同的真实性。二被告自称“为获得赠与房屋支付了23万元对价”与赠与合同约定的“无偿赠与”不符,二被告前后陈述不一致,也能印证赠与合同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我的生活状况明显恶化,如果按照赠与合同履行义务将会严重影响我的养老生活。故诉至法院。

 

二被告辩称,对方前两项诉讼请求是矛盾的,王xx在本案起诉案由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但是第一项诉讼请求是确认合同无效,第三项诉讼请求是返还原物,第四项诉讼请求是金钱给付之诉,都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如果第一项诉讼请求成立,第二项诉讼请求也成立,不必要作为一项独立请求提出。对方的部分事实理由是建立在合同有效的基础上说的。本案赠与合同不存在对方说的恶意串通情形,无违反法律法规之处,属于合法有效合同。不同意杨明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另外我方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王xx配合我们办理x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我们名下;2、反诉费由王xx承担。事实与理由:王xx已通过公证方式将案涉房屋赠与给了我们,并将相关证件、文件等材料全部交付给了我们,该赠与行为合法有效。且王xx己实际办理了部分所有权过户所必需的手续,更加说明上述赠与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后因利益驱使,王xx与案外人张x相互勾结,将案涉房屋出售给张x,进而让张x起诉我们腾退案涉房屋。此后,王xx又提起本案诉讼,甚至指责当初办理赠与公证手续的公证处。故提出反诉请求。

 

王xx针对二被告的反诉辩称,赠与合同是无效的,办理公证时违反了法律规定,公证员涉嫌违法办理公证,我已经向xx区监察委投诉举报,目前在调查阶段,我认为本案基于无效的赠与合同公证要求我承担合同义务,于法无据,请求法院驳回二被告的反诉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

2008年6月22日,王xx与二被告签订赠与合同,约定:王xx自愿将x号房屋无偿赠与二被告共同所有,作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二被告自愿接受上述赠与;房产所有权转移时间,以赠与人与受赠人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为准。同日,双方就该赠与合同在北京市xx公证处办理公证,公证书文号为(xx)京中信内民证字xx号(以下简称xx号公证书)。庭审中,王xx称办理上述赠与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其仅是去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并不知办理赠与合同一事。二被告对此不予认可,称办理赠与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经查,王xx于2008年出国,直至2016年回国。

经调取公证书档案,其中有办理赠与合同、委托书、遗嘱的申请表,有办理赠与合同、委托书、遗嘱的笔录,并有办理遗嘱公证的视频录像。办理赠与合同、委托书笔录中只有公证员一人名字,并未签名,遗嘱公证笔录及遗嘱现场工作记录中有公证员及助理的签字。王xx主张赠与公证程序违法,没有录像、只有公证员一人名字等。二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赠与合同公证书合法有效,应予以履行。

王xx主张其经济状况恶化,无法再履行赠与合同,称其虽为xx国籍,但长期与其女儿在xx国家生活,无法享受xx国的福利待遇,其女儿及丈夫生活状况也不好,国外生活成本很高,无法负担其养老、医疗及生活开支,其现在北京xx旅社生活,在国内没有住房。王xx提交xx国发放福利金的资料、xx国医疗保障资料、在xx国领取养老金的规定、税务证明、声明、移民局文件、国外护理机构证明、退休工资情况材料、就医病历、青年旅社的居住证明,王xx女儿丈夫的证言、工资说明等证据佐证。经查,王xx在中国每月可领取6400元退休金。

经查,二人在京并无购房资格。

 

【法院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解析】

房产王辉律师认为,双方提出的本诉、反诉请求,均是围绕公证赠与合同的效力及履行而主张,为一并解决双方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故法院确定本案案由为赠与合同纠纷。

首先,对于公证赠与合同效力问题。根据调取的公证档案可知,王xx在2008年6月22日确有办理赠与合同、委托书、遗嘱的申请表,并且在公证部门主持下办理了赠与合同、委托书、遗嘱,对于王xx提出的公证程序问题以及录像问题,根据公证法相关规定,王xx提出的上述问题并不能推翻公证书的效力,故法院对于公证赠与合同的效力予以确认,对于王xx要求认定赠与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由此可知,通过公证部门进行公证的赠与合同,依法不得撤销,但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影响其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本案中,王xx提交一系列证据证明其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王xx已93岁高龄,现每月退休金为6400元,在国内无固定住所,x号房屋由孙x、马x居住使用,根据其提交的证据及陈述可知,无论其在国内还是国外养老,目前其收入状况负担其居住、医疗、生活均较为困难,故如果继续履行公证赠与合同,将会对王xx的生活造成较大影响,故法院判令双方不再履行公证赠与合同,二被告应将x号房屋腾退返还王xx,对于二被告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王xx主张的占有使用费,二被告系经王xx同意,并依据公证赠与合同居住使用x号房屋,现因王xx经济状况恶化无法履行公证赠与合同,孙x、马x无需向王xx支付占有使用费,故对于王xx提出的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王辉律师,北京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长期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离婚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1110120********64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