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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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律师:儿子擅自将父母的房产出售,所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作者:王辉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0日分类:案例分析浏览:842次举报
2022-10-20

北京房产专业王辉律师( )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借名买房、婚姻房产、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公房承租权及房产拆迁等各类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以来代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房产诉讼经验。现将相关房产案件进行改编,希望下面的案件可以帮您解决遇到的房产法律问题(注:以下案例当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如有雷同,请联系我们撤销)。

 

【裁判要点】

本案中,原告以张x1未经其委托私自出售涉案房屋,且涉案房屋未经继承为由要求确认张x1与赵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其诉讼请求的实质是认为张x1无权处分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无权处分并非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故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另张x1提及的涉案房屋为央产房,无法过户一节,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上述主张,且能否过户并非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但需指出,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符合法定条件下,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基本案情】

原告张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二被告于2004年3月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北京市xx区xxx房屋为原告与孙xx的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孙xx名下。2003年8月23日孙xx去世。张x1系原告与孙xx之子。2004年3月7日张x1以委托代理人身份与赵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私自将上述房屋出售给赵x。合同中的签名均为张x1所签。2019年10月原告方知上述房屋被非法出售。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被告张x1辩称:原告所述均属实,我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当时因我欲购买其他房屋,资金不够,所以把两套房子私自卖了,卖房款用于购房及日常生活。原告对此不知情,合同上原告的名字是我签的。当时因赵x夫妻闹离婚,房屋一直没过户。后2007年政策变化,因房屋是央产房且赵x是外地户口所以至今无法过户。

 

被告赵x未答辩。

 

【法院审理查明】

张x与孙x系夫妻关系,张x1系二人之子。北京市xx区xx房屋登记在孙x名下。2003年8月23日孙x去世。2004年3月7日张x1与赵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上述两处房屋出售给赵x,房屋出售总金额为73万元。合同注明出卖方为孙xx、委托代理人为张x1,买受方为赵x、委托代理人为马xx。合同甲方处有张x、张x1的签名,张x1自认均系其所签,卖房款按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且认可赵x已向其支付全部款项。上述房屋目前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仍登记在孙xx名下。

 

【法院判决结果】

一、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将位于北京市xx区xx号房屋过户至被告名下;

二、驳回原告的全部本诉诉讼请求。

 

【房屋买卖律师解析】

房屋买卖王辉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赵x经法院合法传唤,未申明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原告以张x1未经其委托私自出售涉案房屋,且涉案房屋未经继承为由要求确认张x1与赵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其诉讼请求的实质是认为张x1无权处分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无权处分并非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故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另张x1提及的涉案房屋为央产房,无法过户一节,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上述主张,且能否过户并非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但需指出,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符合法定条件下,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王辉律师,北京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长期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6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离婚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1110120********64 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离婚